《西城区国家税务局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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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城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明确如下事项:企业所得税重要涉税事项提示一、关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在完成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后,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
2、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出现集中受理、申报拥堵的情况,建议纳税人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及时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二、关于汇算清缴申报前的报备事项。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规定时限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来我局办理。具体报备事项和要求参见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有关内容。其中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备案(审批)事项纳税人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我局办理所得税减免税
3、的备案(审批),并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或虽申请未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于需事后报送资料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我局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将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具体减免税报备项目及应报送的资料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减免税”栏目的相关内容。为保证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期内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审批)申请期限的,
4、建议纳税人于 2011年4月30日前向我局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审批)。2011年5月31日之后我局将不再受理当年度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2、资产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批为保证我局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完成审批,使纳税人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对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2011年2月15日之前按我局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并在取得资产损失批复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有关资产损失,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三、关于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
5、纳税款的,请纳税人及时提出退税申请,我局尽快办理退税手续。对于2011年5月31日之前提出退税申请的纳税人,我局将在6月底之前集中办理所得税退税手续。四、关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附送相关纸质资料,具体要求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相关内容。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2、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3、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4、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6、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7、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
6、工后,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报送以下资料: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企业关于完工年度的情况说明。8、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根据京国税发20083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9、有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11、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其他涉税事项提示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
7、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二、关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三、关于汇算清缴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
8、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四、关于重新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需补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也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办理退税或缴纳税款,但补缴税款时要加收滞纳金。五、关于办理汇算清缴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
9、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六、关于办理汇算清缴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七、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对于我局管理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企业,应统一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我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对于我局管理的分支机构虽不用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其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我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报送资料具体参见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
10、有关内容。八、关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主要规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城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之一一、汇算清缴的主
11、体及责任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这里强调:(一)我局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申报率、零申报率、亏损面、有税率、盈利面进行实施监控,对发现企业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申报等情况的,管理所将
12、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行使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利,采取一切有效的手段,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申报或者修改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二)一般情况下,同一年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应大于或等于营业税营业额与增值税销售额之和。我局将利用纳税人在地税局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的数据、在我局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数据以及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额数据,开展收入比对工作。对收入比对不符的,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二、部分政策解读(一)收入部分1、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收入。收入总额的内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3、”。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定利息收入的确认问题: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企业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申报处理方式不一样。查账征收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但是核定征收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该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纳税,对于这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要特别注意。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14、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中对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的确认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23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
15、行。(该文件的公布之日是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特殊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租金
16、“提前一次性支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在合同或协议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前一次性支付;二是指在承租人实际使用承租物前一次性支付。考虑到制定此项政策一是为了解决目前政策中对预付租金的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全额确认收入,对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先于承租人实际使用时间的,存在收入与费用不配比、出租企业当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对较高的问题。政策采用选择性用语“可”,赋予出租企业一定程度的政策选择权,企业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因此,对“提前一次性支付”理解为: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出租方企业在承租人未实际使用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企业可按取得租金的所属年度分期确认收入和
17、与之相对应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这三条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点与权责发生制确认时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即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当注意,对上述三项收入会计和税收确认时点不一致的要进行纳税调整。3、注意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分“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税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前,涉及不征税收入的主要有两个文件: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财政拨款、行政事
18、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都有规定。而财税200987号文件仅就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作出规定,该文件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表上均需准确填列,这点在下述“事业单位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中有详细介绍。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行次。特殊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
19、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文件,有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企业必须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只有软件产品证书、著作权或电子出版物许可证书的,即使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也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必须在软件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限内,同时须通过当年软件企业年审;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但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20、。免税收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表中填列反映。注意:税收上对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其他任何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法上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收入项目属于不征税或免税范畴,则企业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4、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对以外购资产按购
21、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当企业外购的资产在处置时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符合“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三个条件的,在处置时按购入价格确认收入。外购的资产在处置时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的,在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5、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
22、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1)股权变更手续的确认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所称的“股权变更手续”是指企业在工商等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的股权变更手续。(2)与股权转让成本确定的相关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所称“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按照以下方法确定:A、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
23、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B、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考虑到允许企业扣除的股权投资成本中包括投资企业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在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所享有的权益,因此上述规定所称“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是指不得再扣除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新增的权属于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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