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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投资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某投资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
2、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本部有关部门;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3. 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 公司总裁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 8. 其他与经
3、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3.专项审计。包括: (1)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情况进行审计。 (3)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
4、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 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五、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4.按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裁
5、、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裁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 11.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公司总裁批准组织实施。 2.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 4.编制审计报告。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总 裁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公司总裁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
6、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公司总裁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问题的延续与扩大。 七、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公司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
7、存的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八、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着行为,审计人员应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中国阳光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中国阳光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总裁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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