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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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上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虞国税进200517号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上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生产性自营出口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上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虞国税进出口20022号文件停止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自接到本通知起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税务 出口 货物 管理 办法 通知 上虞市国家税务局
2、办公室 2005年10月20日印发 排版:施敏芳 校对:沈士泉附件:上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二)下列出口货物视同自产产品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
3、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3)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
4、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必须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在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包括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出口额50%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三)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五)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二、“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
6、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
7、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原则上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为准,部分海关未在出口报关单上直接注明离岸价的,可以用成交价格减运保费确定,一张报关单上如有两条以上记录的,可按出口金额的比例 进行分摊计算确定)。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账册;生产企业应采用当
8、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的汇率中间价作为记账汇率(汇率查询电话5222888)。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
9、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
10、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
11、栏为准。(四)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
12、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申请,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我省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五)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笼退税单证,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由
13、于新“免、抵、退”税办法是按单证齐全计算审批“免、抵、退”税额,每月单证申报只能一次,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退税部门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的,以及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企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提公式如下
14、: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税率)征税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一)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二)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
15、申报系统(总局的5.11版软件)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为每月1-10日)通过Web方式进行网上预审(原则上要求出口企业都能通过网上预申报,对个别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Web申报的,可将数据生成到软盘、U盘等储存介质中,在1-10日到我局二楼出口退税申报窗口进行预审)。各种数据包括: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录入、进料加工核销录入(以上为有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必录项)、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三)生产企业根据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关明细申报标识,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若当期
16、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取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四)生产企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在免抵退汇总表数据录入模块中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并生成汇总申报数据。(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将生成的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通过Web方式(要求出口企业都实行Web网上申报)向我局办税大厅征收窗口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在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后,才能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六)生产企业打印出相关“免、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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