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制度——我国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的重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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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当得利制度我国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的重构 目 录 引 言 (1) 一、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功能 (2) (一)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2)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功能 (3)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溯源 (5) (一)罗马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 (5) (二)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 (6) (三)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 (7) (四)我国近现代历史上的不当得利制度 (7)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 (9) (一)一方获得利益 (9) (二)他方遭受损失 (10) (三)无法律上的原因 (10) (四)取得利益与他方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11) 四、不当得利制度的效力 (13) (一
2、)不当得利之债的当事人 (13)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客体 (13)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 (14) 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的关系 (19)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19)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履行请求权的关系 (19)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21) (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的关系 (21) 六、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重构 (22) (一)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不足 (22) (二)对重构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建议 (24) 结 语 (29) 参考文献 (30) 致 谢 (32) 论不当得
3、利制度引言 引 言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或者合同上的根据获得利益,致使他方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它起源于罗马法,以衡平思想为理论基础。不当得利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现在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并列为“债权”的四大领域,是民法债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旨在调节没有法律原因上的财产变动,保护财产的归属。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不当得利制度都以其制度上的特殊性和实践中的重要性而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现状与其在民法理论中的地位并不匹配,仅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两个条文中。这两个条文意思高度概括,对不当得利制度未进行全面具体的规定,实务中可操作性不强,给当事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造成了一定的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当得利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研究,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重新定位,建立合理的立法体例,并完善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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