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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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国税发20096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将优惠项目的管理方式问题明确如下:一、审批项目。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2、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审批类优惠项目包括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二、事后备案项目。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目前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
3、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税(该项优惠执行期限为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三、事前备案项目。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除上述审批项目和事后备案项目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四、过渡期税收优惠项目。对过渡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继续按原管理方式执行。五、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项目。对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继续按原管理方式执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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