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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 大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022年4月16日经集团首届三次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于2022年4月17日、5月27日两次召开专题会议与工会平等协商修订)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工队伍的管理 (2) 1、职工管理 (2) 2、招聘 (2) 3、调动 (3) 第三章各级班子、管理人员的管理 (4) 第四章工资管理 (4)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管理 (6)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9) 1、劳动合同的订立 (9) 2、劳动合同的签订 (9) 3、劳动合同的期限 (10) 4、劳动合同的续
2、签 (10) 5、劳动合同的变更 (10) 6、劳动合同解除 (11) 7、劳动合同的终止 (11) 8、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1) 9、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 (11) 第七章教育、培训与开发 (12) 1、入职培训 (12) 2、全员培训和重点培训 (12) 3、继续教育 (12) 第八章附则 (13)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制度 (14) (2022年4月16日经集团首届三次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于2022年4月17日、5月27日两次召开专题会议与工会平等协商修订) (14) 说明 (15) 一、总则 (15) 第一章目的 (15) 第二章管理机构 (16)
3、第三章管理职责 (16) 二、行车安全 (18)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8) 第五章行车安全内务管理 (22) 三、消防安全管理 (23)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3) 第七章消防器材管理 (25) 四、安全保卫 (26) 第八章安全保卫制度 (26) 第九章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27) 五、安全奖惩制度 (28) 第十章安全公里考核与奖惩制度 (28) 第十一章附则 (31) 第三部分:员工卡管理规定 (2022年4月16日经集团首届三次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于2022 年4月17日、5月27日两次召开专题会议与工会平等协商修订) (32) 第一条总则 (3
4、3) 第二条员工卡办理对象 (33) 第三条员工卡的功能 (33) 第四条员工卡乘坐公交车的范围 (33) 第五条员工卡审批制作程序 (34) 第六条员工卡的日常管理 (34) 第七条收费及处罚标准 (35) 第八条员工卡管理措施 (35) 第九条对员工卡办卡单位的规范管理 (36) 第十条员工卡使用说明 (36) 第十一条员工卡的司机卡功能制作 (37) 第十二条附则 (37) 附表一:员工卡(新办、故障、挂失)制卡申请单 (38) 附表二:员工卡月汇总表 (39) 附表三:批量制卡相片格式 (40) 新办员工卡(批量制卡)相片资料 (40) 附表四:批量制卡员工名册格式 (41) 批量制卡
5、员工名册 (41)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022年4月16日经集团首届三次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于2022年4月17日、5月27日两次召开专题会议与工会平等协商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完善、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认识人性、尊重人性、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厦门公交集团制度汇编等有关人事政策的规定精神,结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工作总体思路,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工队伍的管理 1、职工管理
6、 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含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人员的管理根据企业的投资形式分级管理。集团公司本部职工及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含集团公司派出)科室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中: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科室负责人由所属单位提名、考核,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考察批复后,由所在公司聘用。驾驶员、乘务员、修理工等一线及后勤人员与所在的二级公司签订合同并由所属单位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单位,在所属地税部门、所属劳动社会保障局单列开户,办理职工的招聘和录用、各项社会统筹费用的缴交、职称评定、档案管理、职工退休等工作,并负责处理职工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理赔和退
7、工等相关事宜。 2、招聘 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招聘、录用的职工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招录。未经批准的,按私自招用处理,纳入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 (1)一线驾驶员、乘务员、修理工等人员的招聘:各法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职数空缺情况,报集团公司批准后,自主招聘、录用职工;非法人单位招聘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驾驶员招聘的基本条件:持符合准驾车型,驾龄3年以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两眼裸眼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2)后勤管理人员的招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的招聘和人才引进工作):集团
8、公司将根据“总量控制、专业对口、择优录取”的原则,每年招聘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和适量引进部分优秀人才,保持管理队伍梯队的合理性,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招聘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和人才引进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发布信息、招聘和录用。各单位在每年12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上报人才需求计划。 (3)用人单位招用新员工时,除要求其提供各类所需资历证明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必须提供前任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完备的退工手续证明(新参加工作的除外);新录用的职工,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或体检时弄虚作假隐瞒结果的,将终止录用;用人单位招录新员工后,必须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同时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9、。 (4)以下人员不得录用: 在我司服务期间曾因违法、违纪、违规等原因被我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合用期未到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5)外派职工:外派各合资、股份公司工作的职工,其劳动关系暂保留原单位,待条件成熟后,这部分职工应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由各合资、股份公司招聘、录用。作为过渡期,这部分外派职工的工资、福利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各项统筹由公司向用人单位收缴。外派职工因违章、违纪被用人单位退回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外派职工未到退休年龄,但因年龄原因(驾驶员53周岁以上)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保留劳动关系, 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
10、按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生活费。 3、调动 允许职工内部流动,满足企业余缺调剂。 (1)组织安排的调动:集团公司安排的调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办理程序:法人和法人单位之间的调动,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退保手续后,由调入单位重新办理招用手续;非法人与非法人单位之间的调动,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的相关手续;法人与非法人单位之间的调动,由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办理招用手续。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连续计算。 (2)职工要求的调动:凡个人申请调动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同意、调入单位职数有余缺并同意调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调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各级班子、管理
11、人员的管理 按照“精干高效、提高素质”的总体要求,对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职数进行核定,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工作难易程度配备管理人员。逐步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对各级班子、各类管理人员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考评制度。集团公司将根据总体工作安排,由党委办公室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集团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 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着重考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各项决议、决策情况;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各项指标情况;弘扬企业精
12、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企业凝聚力、领导班子战斗力及班子成员之间团结、配合、协调情况;集团公司指令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 对所属单位领导着重考核:重点围绕“德、能、勤、绩、廉”,考核个人的思想作风、工作能力、勤奋敬业和廉洁自律情况;民主决策、管理能力、经济效益以及开拓创新、探索新情况,做好职工 的思想政治工作、职工队伍整体精神面貌等情况。 年度或任期内考核、民主评议需安排职工代表参加,凡参加测评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认为基本称职的,给予警示;凡参加测评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认为不称职的,给予提前解聘或不再续聘。 2、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推行管理人员交流任职工作,培养一专多能的经营、管理人才。
13、 第四章工资管理 1、集团公司所属各法人单位,应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 2、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应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具体分配方案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但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同级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后,采取法律认可的方式进行公示。 职工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加班工资(超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岗位职务津贴(奖金)、各种补贴或津贴等组成。 3、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
14、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5、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月工资于次月20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工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6、非职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不低于厦门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职工原因而被停工的,按照厦门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待岗生活费。 7、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
15、单位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额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且扣 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等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9、集团公司根据“两低于”的原则对各单位的年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不得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控制数。 10、集团公司助理以上管理人员的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均由集团人
16、力资源部统一造册、发放,除过节费、电话费补贴外,不得在所属单位获取其他工资性收入或补贴,否则按违纪处理。 各用人单位应将每月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如实报备人力资源部; 11、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年终奖、过节费等的发放标准,并依法制定具体方案报备人力资源部。 12、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厦门市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按时缴纳各项保险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缴。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管理 1、集团及下属公司部室后勤人员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但对于其中的特殊岗位及生产一线的职工,经市劳动和社会
17、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规定执行。 2、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职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职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职工经批准加班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4、职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5、年休假: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
18、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的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一线人员在春运、黄金周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年休假;职工请年休假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履行相关请假审
19、批手续。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4)因生产、工作的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年休假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职工不休的,视同职工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不必支付职工年休假期间超出正常工资待遇的工资报酬。 6、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须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医师诊断后出具的病假书及病历资料,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病假申请。如遇急病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当天向单位或部门电话告假,说明情况,事后须凭县、区级以上医院急诊病历证明提出申请,补办请假手续。 (1)病假者,有下列情形
20、,一律按旷工处理: 涂改或伪造病假证明的;请病假期间,在外从事工作或各类经济活动的;病假期满后仍不能上岗,须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未办理续假手续又未回原岗位报到的。 (2)病假的工资待遇:按职工本人岗位工资/月工作日(20.75)*病假天数扣发病假工资,但月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事假:职工因私事请事假应提前一天向所在单位或部门说明请假原因并提出书面申请。如遇突发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于当日向单位或部门电话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1)事假期满后仍不能上岗,须及时办理续假,否则按旷工论处。严禁批长事假,事假期限原则上控制在30日
21、以内。 (2)事假工资:事假企业不支付工资。 8、探亲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详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36号和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9、丧假:职工直系亲属亡故,享有丧假。 (1)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夫妻、子女、公婆、岳父母亡故,给假3天;职工祖父母,兄弟姐妹亡故给假1天。 10、婚假:职工婚假为3天,如夫妻双方均达晚婚年龄婚假为15天,再婚婚假为3天。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时须出示结婚证(原件)和户口薄(原件),婚假有效期为一年(以结婚登记领证日期为准),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11、产假:职工分娩,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职工晚婚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最长不超过180天。 产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且用人单位为其缴交生育保险费满一年的,应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社保中心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生活补助金,企业停发三个月产假工资;第四个月起至产假终止日享受企业产假工资,产假工资按标准工资发放。 女职工计划内怀孕自然流产,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一般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 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无产假。无论男职工或女职工一经发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