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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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制定二0一一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3第三章 收入管理5第四章 支出管理6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7第六章 资产管理8第七章 负债管理10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10第九章 财务清算11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12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12第十二章 附则1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
2、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
3、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财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机构分别反映、单独报告。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基层
4、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
5、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的管理、控制和监督。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按项目内容分类核算、分别反映,对项目执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作为财政和卫生主
6、管部门核定项目预算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
7、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机构编报预算、决算。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1.门诊收入
8、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放射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输氧收入、输血收入、体检收入、保健制品材料收入、家床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放射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输氧收入、输血收入、保健制品材料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修缮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用经费补助收入、基本公
9、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及其他等。(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盘盈收入、废品变价收入、处置资产收入及其他等。第十八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出让、变卖票据或使用虚假票据。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入账,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自行收费、
10、另设账目或私设小金库。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非财政资本性支出、维修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
11、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保留津贴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应缴款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及其他等。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非财政资本性支出、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保留津贴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应
12、缴款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及其他等。(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修缮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重大公共卫生补助支出和其他。(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财产物资毁损损失及其他等。(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通过“待摊支出”会计科目核算,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要设置“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按照具体项目详细登记基建修
13、缮、设备购置、公共卫生服务等项目支出补助的支付情况,包括安排项目支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并在期末分析计算本期项目支出补助结转(余)。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年终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财政基本支出备查簿”,详细登记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补助的支付情况,包括安排基本支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并在期末分析计算本期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第二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
14、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二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第二十八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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