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最新动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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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新企业所得税法最新动态2一、新企业所得税细则内容将有大调整2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实施 企业关心税前扣除和关联交易3新旧所得税法对比5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15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法律使用解析15二、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18三、新所得税法强化反避税 企业违规风险加大20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解析24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的税务筹划选择34新企业所得税法最新动态一、新企业所得税细则内容将有大调整正在进行修订中的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在近日进行了一场征求意见讨论会。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官员参加外,还有部分财税领域专家学者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经过半年多的起草
2、、征集意见、反复修改过程,实施条例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方案。但在这次会议上,学者和会计师们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一位参会学者说,当前的实施条例在一些条款规定上存在漏洞,概念界定上不够严谨,很容易让人利用法律瑕疵,逃税、避税。如在工资及相关福利费的扣除上,对允许扣除福利的额度并没有设限,而且对“福利”范围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限制 (即到底什么算福利),这很容易导致一个后果,即企业利用发放大量福利来避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国税总局方面对此有一个方案,即实际发生的福
3、利支出允许按工资总额的14%扣除。与会学者表示,实施条例还要经过比较大的调整才能出台,可能文字、叙述和概念界定等方面都要调整。而与会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则表达了很多外资企业的疑问和意见。“他们对条款抠得非常细、非常具体”,参会人员说。实施条例草案对非居民企业税后利润汇出中国做出规定,除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之外,其余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这一条款,很多外资表示,这是重复征税,希望有所调整。非居民企业税后利润汇出中国,在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是免税的。一直以来,国内很多创业者通过在维京等群岛注册企业,以外资身份投资国内,并将利润转出中国,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同时,逃税、避税。为了
4、有效避免国家税源损失,新法赋予对非居民企业税后利润汇出中国征税的权力,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设定了10%的优惠税率,同时对于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将依照税收协定条款。此外,关于汇总纳税的条款将以单独文件另行规定。与会者表示,按照目前的进度,实施条例最快可能要到11月底出台,甚至会在12月初。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实施 企业关心税前扣除和关联交易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交纳的最重要税种,这部新法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生产行为。在最近一次面对企业的政策解读中,有关专家认为,企业最关心的是税前扣除、优惠和关联企业间交易行为等两部分内容。工资全额税前扣除,使企业净利大增应纳
5、税所得额等于收入的总额减掉不征税收入,减掉免税收入,再减各项扣除,再减允许弥补的亏损额。因此,哪些费用能够被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影响企业利润。在这部新法中,有关税前扣除的最大变化在于员工工资。以往内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现行的政策规定税前扣除的必须是计税工资,也就是只有计税工资才列为扣除范围,现在规定是人均月工资1600元,也就是内资企业最多扣除人均年工资19200元,剩余的就要列入应纳税所得额去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新的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标准,所有的工资都能在税前列支,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将失去作用,这一扣除将使企业增加非常可观的利润。再加上内资企业所得税率由从现
6、行的33%调低至平均税率25%,内资企业可享受到很大的实惠。有一家制造企业,一共232名员工,人均年收入3.88万元,全年工资支出约900万元。去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173万元,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896万元,当年计税工资上半年为960元,下半年7月1日起为16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563万元,适用税率33%,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16万元,净利润为380万元。按现行企业税法经纳税调整后,这家企业全年工资薪金实际超出全年计税工资总额544万元。按新的税法规定,这一超出部分将被全额扣除,而不需计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这家企业仅工资一项就可以在税前多扣除544万元。新法实施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19
7、万元,适用税率2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5万元,比起516万元的数字,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61万元。这也意味着企业因此可以多赚261万元,使净利润上升为641万元。关联企业借贷比例限制逐渐放宽某国税局处长说,针对关联企业交易行为的内容单独成章,一共分成8大条款,无论是占用的篇幅和调整的力度都非常显要。这些内容是首次立法,以前只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存在。关联公司之间借款来往在企业间十分常见。比如一家母公司和一家子公司,母公司投资子公司时,往往只愿意提供很少的注册金,如果可供投资的资金有1000万元,母公司大多会选择注册金200万元,然后分批借款800万元。假定子公司年度利润为100万元,其中4
8、0万元作为利息支付给母公司,子公司将扣除40万元,再为60万元缴纳税款,母公司获得40万元也需缴纳相应税款。投资企业分红属于权益性投资,借款然后获得利息属于债权性投资。前者由子公司为100万元利润交纳税款才能向母公司分配股权收益,后者是由双方各自承担税负,利息可由双方商定。在两种投资方式的权衡下,投资方愿意选择债权性投资。这一做法往往存在于双方公司有税率落差,高税企业向低税转移,低税向无税转移。在现行政策里,关联方借贷不能超过注册金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子公司就不能税前扣除。关联企业借款问题一直被视为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段,因此国税局现行的内部规章对此要求非常严格。随着企业待遇趋于平等,税率落
9、差存在的空间越来越小,还有部分企业对借贷融资的需求增加,这一法条在新法中变得更为宽松。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说法,考虑到一些行业的借贷比重比较大,因此限制将会放宽,新的比例肯定比50%要高,目前倾向于100%来实施,也就是注册资本和借款额可以等额,这也符合目前国际通行做法。新旧所得税法对比2006 年3 月16 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同日以主席令第63号形式公布,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外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拟通过对
10、上述3部法规涉及的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相关法律条文的盘点和梳理,以供大家学习讨论。 1纳税人 旧条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新税法: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
11、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对投资人或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 旧条例: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12、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旧条例: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3、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新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4、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扣除 旧条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
15、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可以于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
16、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新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
17、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不得扣除 旧条例: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旧外税法:未直接对此进行规范,但我们可以理解为与生产经营所得不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不得
18、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9、。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6税收优惠 旧条例: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旧外税法: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0、,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
21、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
22、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
23、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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