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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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2013年5月3日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股东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四章 股东会第五章 董事会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七章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第十章 附则3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全称:Jiangsu Equity Exchange Center Limited Liability
2、Company,英文名称缩写:JSEE。第三条 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11层。第四条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苏金融办复 2013 64号”文批准设立,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管。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债券、资产和相关金融及其衍生产品的批准募集挂牌、登记、托管、交易、融资、结算、过户、分红、质押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市场活动,发布市场信息;代理挂牌产品买卖服务;为市场参与方提供咨询等综合服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
3、责任公司,采取会员制的模式开展业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章 股东第九条 公司股东共有五家,分别是:甲方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00192乙方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0000004432丙方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00000002527丁方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00000009279戊方
4、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0000001485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
5、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三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二)股东的住所;(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四条 公司各股东
6、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400万元 5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00万元 12%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00万元 1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00万元 12%5.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00万元 12%第十五条 股东以货币(人民币)作为出资方式,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 股东会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7、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
8、司形式以及修改本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年度股东会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临时股东会议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二个月内召开。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三条 股东
9、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当中作出详细说明。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交报告,说明某项交易事项与自己有关联,自行提出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并保证不影响其他股东的正常表决;(二)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名单和说明,经股东会审议确认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三)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不参与投票表决,对其他事项仍具投
10、票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前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经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 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十一人。第二十八条 董事人选由股东单位推荐,外部董事人选由相关部门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其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三
11、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单位推荐人选,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四)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六)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清算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包括股
12、权激励在内的奖惩事项。第三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定期(临时)会议召开十日(二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三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有
13、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及程度。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属以下情况的,不得参与表决:(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三)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第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经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14、公司总经理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行使下列主要职权:(一)全面组织实施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规定,全面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指标,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汇报;(二)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根据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建立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四)主持公司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负责拟定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制度和具体业务规则;(六)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的工作;
15、(七)负责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开展公关活动;(八)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保证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性;(九)负责倡导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塑造企业形象;(十)负责确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一)有权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十二)负责组织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其它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和任务。第三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八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
16、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总经理除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董事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七章 监事会第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九名。监事候选人由股东单位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三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由股东单位推荐或相关部门提名主席人选,经全体监事
17、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
18、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会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等方式行使职能。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四十二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经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 财务、会计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
19、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
20、为增加公司资本。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第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第五十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五十二条 公司正常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1、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第五十七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
22、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
23、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后正式生效。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附件一:股东会议事规则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三:监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一: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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