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车辆使用维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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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车辆使用维修管理办法1.所有车辆由车队统一管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专人责任。2.所有车辆服务于哈矿各项生产任务,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司机出车前从车队领取相应车辆钥匙,收车后立即将车辆和钥匙交回车队,停放在固定的停车场。3.车队根据生产现状申请调剂车辆,根据使用情况申请大修、报废。4.所有司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持安管办颁发的司机入井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并在车队备案。5.各区队需要用车时,首先向矿领导上报用车申请,经批准后车队方可派车。各用车单位固定车辆由车队安排的固定司机每天从车库领取车辆;机动车辆由调度员开工作票后,司机凭工作票方可从车库
2、领取车辆。6.外委队用车时提出用车计划,车队调度根据各用车单位用车量及工作任务统一进行车辆合理调派。7.所有车辆入井必须符合车辆完好标准,司机必须遵守辅助运输相关规定。8.防爆车辆维修由生产厂家负责专业化服务,车队对专业化服务实行监督检查及考核,其它车辆的维护工作由车队负责。9.车辆实行驾驶员承包制,驾驶员负责例行保养、清洁工作,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10.检修工负责对安全性能检查、检修,定期进行一、二级保养,日常车辆故障维修,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检修工艺检修,保证检修质量,使车辆能在最佳工作状态下运行,并做好各种检修记录。11.检修工检修车辆时,必须将车辆制动,确保车辆完全制动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12.车辆运行中,严禁触摸各转动部位;检修电器设备要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13.车辆入维修厂要经维修班长、主修工、验收登记,需要鉴定维修的维修队长参与,出厂由驾驶员、维修班长和维修副队长验收合格后驾驶员接车,确保各部位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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