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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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一、如何认定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本质条件因此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形:(一)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别人登记结婚或者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别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又与别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别人登记结婚但确与别人以夫妻关系关系。(二)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指制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2、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病患者未经、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理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在制止之列)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展登记并获得结婚证婚后所患病症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指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时不得早于22周岁不得早于20周岁二、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犯另一方的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限内向婚姻登记或人民恳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或人民恳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
3、恳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谓“胁迫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威胁、恫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身体、安康、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犯自己的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和区别(一)共同点:1、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而且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那么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的规定。(
4、二)区别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犯“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犯结婚的制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本质条件。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理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制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人民适用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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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 无效 婚姻 撤销 案件 中的 法律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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