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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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二七年七月二十目 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准备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在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节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拆迁估价机构确实定 第三节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第四章 城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节 被拆迁房屋面积确实定 第四节 被拆迁房屋安置 第五节 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 第六节 货币补偿款的
2、分配 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 第三节 裁决审理阶段 第四节 行政强迫执行阶段 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三节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节 农村房屋拆迁评估 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拆迁行政复议 第三节拆迁诉讼 第四节 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1. 制订目的 为进步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效劳程度指导律师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根据?物权法?土地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相关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
3、历制定本指引。本指引供律师在拆迁法律效劳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迫性规定。 2. 概念界定 2.1 城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容许拆迁人对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展撤除的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容许拆迁人对城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展撤除的法律行为。 2.3 拆迁人是指依法获得房屋拆迁容许证的。 2.4 拆迁:获得依法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企业。 2.5 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2.6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和个人。 2.7
4、违章建筑是指依法应予以无偿撤除的建筑物。 3. 律师拆迁法律业务的根本原那么 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阔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那么: 3.1 忠诚负责原那么。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依法维护法律的正确施行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2 专业精湛原那么。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才能和程度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效劳。 3.3 勤勉敬业原那么。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考虑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3.4 支持合理补偿原那么。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当支持被拆迁人的合
5、理补偿要求其合理补偿的底线是:被拆迁人原有居住程度不因拆迁而降低。 4. 律师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 4.1 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理解受托事项的详细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 4.2 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获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3 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把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拆迁法律业务的工作要求。 4.4 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机、委托人的商业机和个人隐私。 5. 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
6、律师代理与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适用于律师在提供拆迁法律咨询、受托调查、起草并修改拆迁方案与方案、起草并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书、培训拆迁理与施行人员、代理、拆迁人、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同住人、房屋使用人参与拆迁评估活动、参与听证及会谈活动、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参与强迫拆迁活动、参与行政复议活动、参与仲裁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等法律效劳。 涉及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拆迁法律效劳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准备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本章所称前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容许证之日前的阶段。 1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定凡需
7、要拆迁房屋的建立应当向拟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拆迁主行政提出申请获得行政容许前方可施行拆迁房屋。其中在城拆迁容许的形式为?房屋拆迁容许证?农村为拆迁容许证或征收批准。 2概念界定 2.1 搬迁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行政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腾出房屋完成搬迁事宜的限。 2.2 拆迁限是指拆迁容许证设立的施行拆迁活动的限。 第二节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在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的工作1.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在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的工作: 1.1 核实拟拆迁地段的土地性质以确定是适用城还是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 1.2 核实拆迁人、拆迁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
8、人与拆迁签订的拆迁委托合同建筑.12核实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数量是否到达拆迁范围被拆迁人总户数的70用于产权调换房源是否符合质量平安及是否到达当地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2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在城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应当慎重注意的问题: 2.1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主行政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承受委托施行拆迁。 2.2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不得采用恫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顿供气、供热等手段施行拆迁。 2.3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容许证确定的拆迁范围施行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颁发该拆迁容许证的拆迁主行政申请变更拆迁范围。 2.4
9、律师须提示委托人要在拆迁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限的应当在拆迁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拆迁主行政提出延拆迁申请区、房地应当在收到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2.5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建立工程假设在拆迁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拆迁主行政同意后房屋拆迁容许证变更手续;拆迁主行政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容许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建立工程转让人尚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工程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 2.6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符合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如存在可能严重损害被拆
10、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经提示委托人回绝调整的律师应解除委托。 第三节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的工作 1 核实拆迁人、拆迁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获得建立工程批准。 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获得建立用地规划容许证。 5核实拆迁容许证是否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限等事项并准确无误且委托人在该拆迁范围内。 6参加制定拆迁方案或是否作出拆迁容许的听证会发表律师。 7核实拆迁方案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好性、可行性拆迁方案与方案除了说明拆迁根据之外还应说明如下事项: 7.1 拆迁四至范
11、围; 7.2 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详细数量公房、私房、产和代产的详细数量; 7.3 拆迁户数; 7.4 拆迁限; 7.5 拆迁范围有无分施行拆迁的情况; 7.6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 7.7申请拆迁容许证时首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用于产权调整房屋的面积量与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到位方案; 7.8 施行拆迁的方式。 8核实拆迁人是否有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述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比例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缺乏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立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到位的时间。 9核实用于产权调整房源的产权是否明晰、无权利负担。 10核实用于
12、产权调整房源的数量是否到达拆迁范围被拆迁人要求调换的数量安置房源是否符合质量平安及是否到达当地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11奖励措施。 12对特殊问题的应急。 第三章 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概念界定 1. 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价格进展的评估。 2. 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容许证颁发之日农村房屋拆迁评估为征地公揭露布之日。拆迁分施行的以当房屋拆迁容许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估价时点。 3. 房屋拆迁估价的有效为房屋拆迁容许证的拆迁限。 第二节 拆迁估价机构确实定 1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从业资格 律师应提示
13、委托人: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有经拆迁主依法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未获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承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估价或价格咨询。跨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当地拆迁主依法备案。 2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产生 根据有关规定估价机构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根据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那么一般情况下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范围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将投票结果进展。采用协商或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的可同时确定重新估价机构。 3拆迁估价委托 同一拆迁范围内一
14、般情况下只能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展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在签订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时律师应核实如下内容: 3.1 核实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 委托范围是否是在房屋拆迁容许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 3.3 委托估价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 3.4 估价的价值及估价方式。 3.5 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提供方式。 3.6 估价的交付日。 3.7 酬金及支付方式。 3.8 违约责任。 3.9 争议的解决方式。 3.10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三节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1.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工作的一般内容: 1.1 核实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资质、综
15、合实力、社会信誉。 1.2 对估价机构确定程序的合法性进展核实。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的拆迁人有将投票结果进展的义务。而拆迁主可对投票、抽签过程进展监视并可以要求纪检和基层组织等共同监视。 1.3 对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的性、合法性进展核实。 1.4核实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 1.5 对估价的形式与内容进展核实。包括履行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的情况、估价内容的性与合法性、房屋拆迁估价时点及估价的有效限以及是否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1.6 对估价机构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的程序合法性进展核实。 1.7 如委托人对估价有疑问或异议的协助委托人
16、向原估价机构询问、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1.8 对委托人就原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在收到估价、复估结或重估后的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会申请技术鉴定。 1.9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会成员是否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进展核实。 1.10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假设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会认为估价不合法、不、不合理的由专家会指定其中一家估价进展再估价;而拆迁当事人对再估价仍有争议的可以重新向专家会申请鉴定。 2.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拆迁人提供法律效劳的本卷须知: 2.1
17、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须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2.2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将分户估价送交被拆迁人。 2.3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估价的价值为公开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委托拆迁估价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展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规划行政主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按照?房产测绘理?设立的房
18、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测算。 2.4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处理好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切忌态度僵硬不得授意评估机构作出偏离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 3.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效劳的本卷须知: 3.1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须充分调查候选估价机构的资质与信誉调查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与拆迁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人建议被拆迁人慎重选择评估机构。 3.2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配合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拆迁估价的价值为公开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委托拆迁估价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
19、途下同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展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规划行政主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按照?房产测绘理?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测算。 3.3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回绝评估或回绝申请重新评估、鉴定的法律后果。 4.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估价机构提供法律效劳的本卷须知: 4.1 对估价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进展核实。核实
20、包括房地产估价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被拆迁房屋进展实地查勘是否有实地查勘记录、和被拆迁房屋状况的照片及录像;实地查勘记录是否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4.2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承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后处理好与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关系客观公正评估。未经容许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4.3 核实委托人是否按照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向拆迁人出具估价包括分户估价。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或者估价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4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估价的价值为公开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估价一般应当采用比较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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