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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法制工作的历程:第一,我国的审计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我们以宪法为基础,1982年宪法确立审计监督制度, 1983年建立审计机关,1985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颁布了审计条例,1994年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制定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根据审计法的规定,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并于2010年作了修订。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审计署又颁布了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一些部门规章,2010年对国家审计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各省区市也针对各地具体情况,制定
2、颁布或正在制定审计监督条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条例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由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地方性审计法规和审计行政规章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第二,依法审计的观念基本形成。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的第一项就是“依法审计”。依法审计观念要在审计人员、审计系统牢固地树立起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同志们不要认为依法审计观念是一开始就形成的,不要认为依法审计是要依法审计别人,而我们自己依不依法是另外一回事。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们学习贯彻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贯彻以前的38个审计规范和后来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依法约束自己,依法审计别人。
3、应当说,依法审计观念在各级审计机关基本形成,在广大审计干部中已经深入人心。这是一个巨大进步,是审计法制建设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保证。 第三,基本能够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随着这些年民主法治的推进,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增强了。被审计单位把接受审计监督作为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一项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开展审计工作。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审计机关能够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才使审计工作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深化各项改革,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等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大家知道,在过去20多年
4、中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审计难、处理难,是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审计人员进不了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下达以后得不到执行。应当说,审计难、处理难的问题现在已经不是我们的突出矛盾。我们当前的突出矛盾是党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要求高,而我们自身还不能与之完全相适应。 从这三个方面看,审计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这个成效的取得,首先,得益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得益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比如说,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就是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就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
5、要举措。如果没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们难以坚持依法审计。第二,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重视和推动。这些年,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依法处理、依法公告、依法促进整改等,都需要依靠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强力支持。比如说,公告审计结果,如果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强力推进和支持,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审计机关是办不到的。第三,得益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充分理解。审计署对中央各部门的预算执行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处理。这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本着对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从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管好、用
6、好国家财政资金的角度,都是非常支持、非常理解审计工作的。第四,得益于全体审计人员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各级审计机关从事审计法制工作的同志默默无闻地工作,默默无闻地奉献,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从事审计法制工作,有时候坚持原则得不到理解,有时候可能还有些冲突和不少委屈,但是同志们都以忠诚法律为先,以审计事业为重,认真负责地工作,使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审计法制建设向前大大推进,审计人员的法治观念不断地得到提升和增强。因此,整个审计工作特别是审计法制工作的发展和取得的成效,与审计法制工作者的艰辛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在此,我代表审计署对全国审计系统从事审计法制工作的同志
7、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的主要法律制度审计法和实施条例以法律授予有关组织和人员权利、明确责任为主要内容,审计准则以规范有关组织、人员权利行使的行为为主。审计机关内部以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为核心,实行人性化(人格化)管理,从下到上分为7级:审计组成员(具体责任)、审计组主审(受托责任)、审计组组长(总体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重要事项责任)、审理机构(不正确或错误责任)、总审计师(责任未明确)和审计机关负责人(最终责任)。责任和行为主体列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外部人员组织人员组织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计机关被审计人员被审计(调查)单位审计机关负责人上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对象政府审计组组
8、长下级审计机关专家人大审计组主审地方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相关领导机关审核人员项目实施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有权处理的机关审计人员派出机构外部人员有关主管机关总审计师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外部相关人员干部监管部门审理机构有关人员监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内设机构专业机构专门机构监管机构被检查单位管理监督机构审计业务会议中介、内审和社审机构审计组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有关单位相关单位614916一、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简单地归纳3个词:批准、授权和签发(6项制度)。审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4项法律制度: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批准制度、公布审计结果批准制度、审计报告不
9、征求意见批准制度和审计结果审定授权制度。第八十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准则第七十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重要审计项目
10、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
11、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原准则规定“可以由主管领导审定,重大项目由业务会议审定)此外,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批准制度和签发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制度。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
12、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的规定,体现了负责全面工作的思想:审什么、谁负责、什么时间审、结果如何用(公告最重)。中间还明确
13、几个关键点:重大问题是否征求意见、结论文书谁签发、公款私存怎样查等。附加说明:学习完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后,我有一点疑问:主要负责人要管审计组组长调整(小事)。我反复学习准则,反复捉摸这一规定的深意,我有2个方面的认识和体会:一是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基本特征(审计的灵魂、审计本质)。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经费的独立性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审计工作而言,实施审计行为的主体就是审计组,审计组是由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组成的,其独立性必须有所体现。新准则从审计业务管理流程从下到上分为7级控制(质量),进一步明确确立了
14、审计组长的法律地位,审计组中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3个级次,确立了在具体项目审计工作中审计组的核心、基础地位,体现了审计组独立开展工作的内在要求。新准则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二是审计工作高质量的基本保障。(审计组长工作职责所需。)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下面具体说明)具体审计工作中,现场指挥是审计组长,如何保证审计质量。;新准则规定比较具体、明确。新准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15、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二、审计机关负责人:简单地归纳8个词:审定、指导、监督、管理、决定、签发、同意、批准(10项制度)审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5项法律制度:审定审计结论文书制度、承担审
16、计项目实施结果最终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度)、重要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定制度、签发审计结论文书制度、专家论证批准制度。审计准则7处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
17、重要事项。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第七十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
18、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此外,审计法和实施条例还明确了: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制度、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批准制度、封存资料资产批准制度、暂停拨款批准制度和决定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等5项制度。其中:审计法6处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
19、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
20、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审计法实施条例8处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一)因犯罪被追
22、究刑事责任的;(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二
23、)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
24、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说明:实施条例第12条第2款有一处是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13条用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代替了审计机关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概念。尽管准则明确的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具体责任只有5项,但是责任重大,对审计项目为最终责任。重点是“两头”: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审定和签发审计结论文书,中间环节(结合审计法)是4个关键点:查帐户、封存、停止拨款和审计人员回避。正是因为责任重大,所以,不得随意撤换。三、审计组组长:审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10项法律制度: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制度(写入通知书)、对审计项目总体质量负责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度)、督导审计组成员工作制度、一般项目审计
25、实施方案审定制度、调整批准制度、审核审计证据制度、审核审计记录制度、审核审计报告制度、委托主审制度、负责档案工作制度等。审计准则中15条23处涉及:审计组组长在准则前3章没有出现,第四章第1条出现5次。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
26、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
27、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此外:56条:写入通知书;79条:审定一般项目审计实施方案;80条:调整由主要负责人批准;109、110条: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并提出意见;122条:审计报告上签名;132条:确认审计底稿、证据已审核;181、182条:委托主审并对委托事项负责;189条:负责档案工
28、作。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出现责任多(7+X),责任大(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具体8项);不得随意调整。权力小:委托还要负责,督导任务大(管理审计组的权力都不明确,属于审计机关),四、审计组主审:受托责任准则中出现6次:明确了主审的法律地位(受托、审计组地位、质量控制)和指导性责任(组长干可以取消)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
29、、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第一百八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五、审计人员(审计组成员)审
30、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10项法律制度:未遵守准则约束性条款说明原因制度、资格条件制度、职业要求制度、保证审计人员独立性制度、保持职业谨慎制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制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制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制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方法制度、职业判断依据制度、审计证据制度、审计记录制度、审计组成员职责制度等素质要求高(职业要求)、经验积累(职业判断)、审计证据、审计记录、职业谨慎(重大违法行为检查风险)素质要求(第二章)、按规定实施审计(第四章)审计法中出现14(9+3+2)处,条例中11处(5+3+2)(权限保密1处),主要在“
31、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中,准则中出现99处(110-被11),主要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实施”中,各级人员中最多。重点把握以下5个方面:1、 审计职业道德制度审计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准则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
32、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2、 审计人员独立性制度审计法第十三条原则规定了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实施条例第十
33、二条规定了回避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准则1619条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性的要求:完善了回避程序(自己报告)、保证措施(17、18、19三种)。第十六
34、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
35、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3、重要事项说明制度条例2条、准则3条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
36、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第九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4
37、、审计证据与原准则比,变化不大,主要新增2方面要求:(其他规定不再说明)94条第二款“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第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5、审计记录(重点说明)取消了审计日记,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审计记录的种类和内容。注意:3种形式、调查了解记录的主要内容、审计组组长如何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签字内容)、审计底稿的主要变(与实施
38、方案对应、不管有无问题均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的内容和形式。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百零六条
39、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
40、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简要说明还是按109条内容叙述由审计署定)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
41、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 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
42、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再另行附录)审计组(其主要职责在其他行为主体中已经说明,不再重复)六、审计机关审计法中有101处、条例中有108处、准则中有210处。重点围绕准则学习。审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10项法律制度:外聘人员制度、跟踪审计制度、专项审计调查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移送处理制度、审计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结果公布制度、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业务质量检查制度重点说明前6项制度:1、关于外聘人员制度审计法没有规定。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
43、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准则有关的规定分布在14条中:包括:其他组织或者人员、外部人员、专家和专业机构等。主要法律制度:遵守本准则制度、资格条件制度、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业务部门确定、计划、工作方案、重要问题论证制度等。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第十四
44、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依据的样本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 (三)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是否与
45、其他审计证据相符。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 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