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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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 2004】119 号)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
2、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制度。为加强 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 )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 38 元;低瓦斯矿井吨煤 25 元;露天矿吨煤 23元。 二 )小型煤矿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
3、量大的矿井吨煤 10 元;低瓦斯矿井吨煤 6 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煤矿工业设计规范中规定:大型 矿井为 1.2、 1.5、 1.8、 2.4、 3.0、 4.0、5.0、 6.0Mt/a 及以上;中型矿井为 0.45、0.6、 0.9Mt/a;小型矿井为 0.3Mt/a 及以下;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 (含省级 )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 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第四条 企业
4、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 新改造支出; 二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三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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