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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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 2008年11月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原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 = 收入 -准予扣除 弥补以前 免税 所得额 总额 项目金额 年度亏损 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法第五条 应纳税=收入-不征税减免税-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 所得额 总额收入 收入 额 前年度亏损额 (1) 收入总额:法第六条(2) 不征税收入:法第七条(3) 减免税收入:指税法规定的各项可以免税或减税的收入,如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收入及其他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以减免税的收入。(4) 扣除额:法第八条(5)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指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弥补期限内的亏损额可
2、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法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新旧差别:旧:“免税所得”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 国税发【1999】34号文规定: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结果:如果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
3、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新: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扣除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结果:保证纳税人的“免税所得”真正免税。计算的一般原则:条例第九条法第二十一条法第五十三条,企业会计核算期间可以不是公历年度。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 法第五十五条 法第五十三条 清算所得的计算:条例第十一条 清算所得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投资方分回剩余资产的处理: 条例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1、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不论有无清算所得,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如有清算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1993】
4、8号文规定,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对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进行清算所取得的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如企业经营期间有较大亏损,企业存在盘盈资产或无法支付的债务,不同的清算基准日的确定,将产生不同的税负结果。 三、收入总额的确认(一)收入确认的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收入确认的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5、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 靠地核算。 收入总额的组成:法第六条 货币收入的形式:条例第十二条 非货币收入的形式: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三)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6、:(1)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 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
7、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特殊情况:(1) 条例第二十三条(2) 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3、销售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1) 商业折扣 定义: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 税务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国税函发【1997】472号 “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8】87
8、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流转税:应将赠品的价格作为商业折扣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金额申报增值税。(2) 现金折扣定义: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表现形式:2/10,1/20,N/30。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核算方法:一般采用总价法。 税务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
9、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3) 销售折让 定义: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税务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根据增值
10、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1) 购买方在未付款并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2) 在购买方已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11、单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凭据(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3) 国税函【2006】1279号(4) 销售退回 定义: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会计处理: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
12、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税务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财会【200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 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指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
13、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适当的退货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和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销售退回,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是一致的。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的帐务处理:1) 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按
14、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会计分录: 调整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调整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相关税费:借:应交税金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 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会计规定按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
15、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影响的会计处理: 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情况下: 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情况下: 按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递延税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影响的会计处理: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情况下: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
16、算的情况下: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为本年度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 4、售后回购的所得税处理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
17、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5、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四)劳务收入的确认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
18、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
1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五)财产转让收入的确认财产转让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外资企业:国税发【1997】71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时分享的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可以被视为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不作为股权转让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国税函【2004】390号文 在转让持股95以下的股权时,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国税发【2000】11
20、8号文规定:如果企业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数额较大,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上述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法第二十六
21、条第二项 、第三项(七)利息收入 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9】98号文(八)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而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十)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应在实际
22、收到受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原税法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数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国税函【2009】98号文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十一)债务重组收入 1、债务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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