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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第五章源泉扣缴政策 一、扣缴义务人 (一)法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源泉扣缴政策 一、源泉扣缴所得范围和义务人 (一)法定扣缴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源泉扣缴政策 一、源泉扣缴所得范围和义务人 (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
2、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源泉扣缴政策 一、源泉扣缴所得范围和义务人 (二)指定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源泉扣缴政策 二、源泉扣缴计算 (一)公式: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实际征收率
3、 (二)应纳税所得额 1、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源泉扣缴政策 二、源泉扣缴计算 2、不得扣除税法19条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3、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海外股)源泉扣缴政策 二、源泉扣缴计算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4、额。(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源泉扣缴政策 二、源泉扣缴计算 (三)源泉扣缴税率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源泉扣缴政策
5、 二、源泉扣缴计算 (五)股权转让所得规定 1、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准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2、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源泉扣缴政策 二、源泉扣缴计算 (六)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及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6、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七)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政策 三、源泉扣缴的征管 (一)时限 1、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
7、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源泉扣缴政策 三、源泉扣缴的征管 (一)时限 4、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源泉扣缴政策 三、源泉扣缴的征管 (一)时限 5、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
8、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6、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 三、源泉扣缴的征管 (一)时限 7、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8、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
9、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源泉扣缴政策 (二)其他征管规定 1、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3、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源泉扣缴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源泉扣缴政策 (二)其他征管规定 4、股权转让交易双
10、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5、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公开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得。源泉扣缴政策 (二)其他征管规定 6、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7、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
11、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12、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
13、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处理问题
14、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
15、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六、关于贯彻
16、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国税函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号,以下称为通知通知)有关问)有关问题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
17、2011年24号公告 (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四)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五)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源泉扣缴政策 总局2011年24号公告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