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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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5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体要求,根据2012年8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
2、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我省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做出积极贡献。二、工作目标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税收制度进一步健全,试点改革工作运行规范,平稳顺利实施。三、工作要求(一)认真测算、做好预案。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急预案。(二)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做好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改革有序运行。(三)规范运行、合理分担。制定试点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工作规范运行,保障试点改
3、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四)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国税、地税、发改、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好每一环节工作,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四、工作内容(一)试点改革时间和范围。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等)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二)试点改革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和征收率。参照上海市的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等适用17%税率,交通
4、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5优惠政策。试点改革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配套优惠政策。6增值税起征点。我省提供应税服务的,按期缴纳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三)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1税收
5、收入归属。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改革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试点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改革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改革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改革纳税人在试点改革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改革纳税
6、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五、工作安排(一)动员准备阶段(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地税局在全面摸清试点改革行业税源状况的基础上,做好试点改革行业税源测算分析工作,督促、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移交税源信息资料,并做好其他相关配合工作。省国税局做好相关接收工作。省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新闻单位启动宣传工作。(二)运行准备阶段(2012年8月21日2012年10月31日)。省国税局制定出台湖北省营改
7、增试点改革征收管理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票据发放、征管系统设置、试点改革行业模拟运行、测算分析、征管干部培训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三)模拟运行阶段(2012年11月1日2012年11月30日)。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省国税局对纳入试点改革范围的企业进行模拟空转测试,完成正式实施的准备工作。(四)正式实施阶段(2012年12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及时跟踪试点改革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汇报工作动态。国税部门要及时将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按月向地税部门反馈,以便更好地加强地方税费的征管,确保地方税费收入不因改革而流失。各地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
8、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国税函2012159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做好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9、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54号)的规定,为确保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营改增”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攻坚时间,国家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在我省试点“营改增”,对推动我省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工作、积极作为,确保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二、工作目标
10、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从2012年12月1日起,全省从事陆路交通运输服务、水路交通运输服务、航空交通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导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纳税人,实行“营改增”。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确保纳入“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顺利开具发票,2013年1月1日正常申报。三、组织领导为了统筹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实施,省局成立“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刘勇局长任组长;其他省局领导任副组长;王季华、吕永泽、胡孝伦、王二明、李平安、邓银汉、李勇、李秀普、彭先明、胡丽华、刘
11、绍武、李海池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把握改革大局和方向,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姜锋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季华任副主任;朱彦、王泽明、黄子军、万力、罗海峰、余阳、胡舜华、姚华、孙文峰、刘新法、夏玉辉、祝莉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的具体推进,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保持与总局有关司局的密切沟通,协调省直各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工作,组织试点改革宣传发动和内外培训,及时掌握和上报全省国税系统试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改革工
12、作稳妥实施。办公室设六个工作组:(一)综合业务组工作职责:负责试点工作的内外协调与总体安排;负责拟定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过渡期减免税政策的衔接与落实;负责各项政策培训资料的编写;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收集、解读、培训、上报工作。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王季华。成员:办公室、法规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服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二)征收管理组工作职责:负责对信息采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信息录入以及综合征管软件操作、网上申报的培训指导;负责制定试点纳税人发票核定、发票和使用管理
13、办法;负责确认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种类、设计普通发票版式,印制普通发票。牵头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人李勇。成员: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三)技术保障组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征管软件、网上申报系统、防伪税控开票、发行、发售、认证和报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及出口退税系统等的升级、联调工作;负责硬件设备和网络带宽的压力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提出设备采购和网络扩容的计划及预算;负责各系统的风险评估及安全体系完善工作。牵头单位:信息中心,负责人胡丽华。成员: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采购中心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四)纳税服务组工作职责:负责通过1
14、2366咨询热线及省局网站在线咨询系统,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政策及其他各类相关问题;负责落实办税服务厅的相关配套措施,优化纳税服务;负责制订办税服务厅系统操作方案。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负责人邓银汉。成员: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五)测算分析组负责与人民银行国库库的沟通与协调,确保“营改增”税款及时、准确入库;负责内部会统人员的培训辅导,确保税款的正确核算;负责相关数据的测算、整理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牵头单位: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人李平安。成员: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六)宣传报道组工作职责
15、:负责制订对外宣传方案并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负责做好对社会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舆情把握及分析,及时提出应对之策;负责对试点过程中重要环节和重要活动进行记录;负责试点过程中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牵头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吕永泽。成员: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四、工作安排(一)准备阶段(2012年8月1日-2012年10月31日)主要工作为明确分工、制定方案、开展动员、编写材料、内外培训、税源交接、范围确认、信息录入、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发票管理、政策衔接、系统升级、税控发行、技术保障、设备采购等。(二)模拟阶段(2012年11月1日-2
16、012年11月30日)主要工作为搭建环境,模拟运行“营改增”纳税人发票领购、发票开具、进项认证、纳税申报、开票入库等事项。(三)运行阶段(2012年12月1日起)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汇报工作动态。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运行。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是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今年全省国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成立“营改增”试点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抽调精干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二)精心组织。“营改增”试点工
17、作,国税部门承担的任务十分繁重,环节多、难度大,各地要认真理清工作思路,把握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落实完成任务时间,分工到位,责任到人,精心组织、群策群力,切实抓好落实。省局根据试点改革工作的任务和时间跨度,制订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计划表(另发),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任务,倒排工期,认真负责地组织好“营改增”试点工作。(三)协调配合。“营改增”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和纳税人较多,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请示汇报工作,健全部门沟通机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四)及时反馈。各地要对各阶段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分析,
18、对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典型事例等要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跟踪分析。各地要切实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把握和分析舆情,提出妥善应对之策。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的通知鄂财税发2012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我省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
19、税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印发全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附件一: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附件二: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表二)附件三: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第一联) 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第二联)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为做好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试点行业纳税人信息资料由地
20、税部门与国税部门进行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地交接,特制定本方案。一、纳税人认定我省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核。遇有纳税人提出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先行受理,报所在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商同级国税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商省国税局研究确定。二、信息采集汇总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认定后,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要求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并根据纳税人所属类型(非定期定额户、定期定额户),逐户逐项填写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表一)、(表二)(见附件一、二),同时将汇总表格报送
21、上一级地税机关。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范围内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并同时上报省地税局。三、传递方式(一)县区(含县级市、省直管市、林区)地税局采用同级传递模式,即县区地税局负责将审核汇总本县区范围内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按本方案的要求传递给同级国税局。(二)城区市州国、地税机构不对称设置的,采用市州同级传递模式,即由不对称设置的地税机构负责将审核汇总本辖区内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上报市州地税局,由市州地税局传递给同级市州国税局。(三)信息传递同时采取纸质和电子方式进行。四、传递时间2012年8月20日前,各级地税机关应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给当地同级国税机关。个别地区存
22、在困难的,最迟不得超过8月31日。五、交接手续各级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交接时,应认真填写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见附件三),详细登记传递时间、纳税人户数等情况,并由传递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六、工作要求营改增纳税人的认定和信息的采集、汇总、传递,是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工负责,保证试点行业纳税户信息移交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的审核认定工作;认真做好纳税人移交资料基础信息的填报、审核、汇总和移交工作,确保营改增纳税人数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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