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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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崇地税征2004229号 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各科、室、所、中心: 现将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工作流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征收管理科联系。二四年六月四日 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工作流程 2004年1月1日,我局开始运行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系统业务规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按照合法性原则、简化高效原则、方便纳税人原则,特制定如下征管工作流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 (一)新的税务登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为核准制和报审制。 1.“核准制”是指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通过北京市政
2、府信息交换平台,从市工商局、市委编办、市房地局、市交通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社团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取得的北京市辖区内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相关信息,以及纳税人自行在网上开业登记申请的信息,确定全市税务登记的应登记户和待登记户;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确定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2.“报审制”是针对那些尚未被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税务管理机关,各区县分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认为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区县分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应首先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系统自动报请备案;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在备案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如发现税务登记管理权限不当,可以指定变更税务登记主管
3、机关。 (二)工作程序 1.对于实行核准制的纳税人,纳税服务税务所要根据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传递来的信息为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首先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核准纳税人提供相关的信息;其次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打印一份税务登记表,经纳税人核对无误且签字盖章后,为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2.对于实行报审制的纳税人,纳税服务税务所可通过网上受理或上门受理为其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对受理上门登记的,要凭纳税人提供的工商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要求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一份);其次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核准纳税人提供相关的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为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对受理网上登记的,要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核准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打印一份税务登记表,经纳税人核对无误且签字盖章后,为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3.对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我区而总机构在外区注册的纳税人(不包括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我区的)来我局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汇总缴纳证明,确定其流转税缴纳地点,方可办理税务登记。 4.对外埠来京的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其所得税被汇缴的纳税证明。 5.对因注册地址变更而从外区转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具原税务登记机关开具的迁移通知书和一份纳税清算申报表。手续齐全后,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否则
5、不予办理。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登记证副本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 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4.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鉴卡); 5.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需贴印花); 6.外国企业承包商还需提供承包合同; 7.外资银行北京分行还需提供金融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1.纳税服务税务所在受理开业税务登记时,要认真核对税务登记表内容,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并打印分户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给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所
6、核“在途”之用)。 2.外国企业承包商办理完开业税务登记后,纳税服务税务所要即时告之第二涉外税务所。第二涉外税务所要将承包合同复印件的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承包合同复印件返回纳税服务税务所。 3.纳税服务税务所将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整理齐全后,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4.各主管税务所在接到纳税人分户通知单后即时在系统“确认”,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派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该企业是否实际存在,结合发票核定工作,一并填写税务登记实地核查表(核查人员需两人以上签字)。对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要即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同时在一个工作日内转纳税服务税务所修改,纳税服务税务所一个工作日内
7、按照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求完成数据修改,并按档案科要求归档;无问题的,直接由主管税务所按档案科要求归档。 5.第一涉外税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确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方式,并按照档案科要求将相关资料归档。 6.各主管税务所要加强对税源户的管理,凡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即时向纳税人发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填制送达回证,并按档案科要求归档。对仍不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各主管税务所将名单报征收管理科,由征收管理科通过信息交换途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其发证机关协助进行处理。 7.各主管税务所要核对新
8、开户信息,做好税源户的源泉控管。尤其是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未到主管税务所报到的在途纳税人要进行实地核查,做好税源户的后续管理工作。 8.征收管理科定期抽查各主管税务所实地核查情况和信息录入正确情况。 (五)开业税务登记流程图 二、自然人纳税登记 (一)登记的范围 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个200359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按要求办理个人纳税登记: 1.一个月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3.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
9、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6.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另外,办理契税、车船使用税和其他情形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办理自然人登记。) (二)办理登记的时限 自然人自发生纳税义务次月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到纳税服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自然人税务登记表(一份)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一份),并在七日内将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办理纳税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自然人税务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 2.由总部出具的工资、薪金证明原件,需说明纳税人在境内外的任职是否有兼职及收入情况,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时间和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方; 3
10、.有关部委批准任命的证明复印件及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记者证等)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服务税务所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自然人税务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无误后录入系统并即时办理个人纳税登记手续。 2.纳税人在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完自然人纳税登记后,及时将登记资料交给第二涉外税务所。 3.对临时来华的外籍(包括港澳台)个人及境内无代扣代缴单位等零散税源,按照自然人纳税登记要求由第二涉外税务所办理个人纳税登记手续。 4.第二涉外税务所要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情况是否属实,如属于明显偏低的,需要求纳税人提供准
11、确的收入,经确认后录入系统并打印以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 5.纳税人在日常申报中如果薪金发生变化或需税前抵扣的,需提交工资证明及有关资料和自然人信息变更表到第二涉外税务所进行审核、修改后,再进行正常申报。 6.纳税人发生基础信息变更的,需填写自然人信息变更表并提供相应资料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将变更资料交第二涉外税务所。 7.第二涉外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及时将自然人有关资料归档。 (五)自然人纳税登记流程图 三、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人凭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到纳税服务税务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对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
12、更的,可由各主管税务所确认后,通过二期将变更内容转到纳税服务税务所,由纳税服务税务所统一办理变更手续,无须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服务税务所对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录入系统。 3.各主管税务所、各税务稽查所在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时,及时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凡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有变化的,即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提供方便,或提醒纳税人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首席代表时,离任首席代表必须填写自然人纳税清算表,到第一涉外税务所办理纳税清算手续。第一涉外税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完
13、纳税清算手续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首席代表已结税”专用章,纳税人持已加盖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首席代表变更手续。纳税服务税务所必须见到已加盖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后才办理首席代表变更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5.总机构在我区的纳税人,在外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时,需先到征收管理科开具汇总缴纳证明。纳税人持汇总缴纳证明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再到我局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其总机构下增加分支机构信息)。 6.纳税人因改组改制等原因造成其经济类型发生变化的,由主管税务所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为其办理结税结票手续。纳税服务税务所凭征收管理科开具的证明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14、手续。 7.纳税服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及时将变更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归档。 (二)变更税务登记流程图: 四、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一)停业工作程序及要求 1.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时,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许可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到各主管税务所提出停业申请。 2.各主管税务所要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未缴纳税款的,要先清理欠税,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停业手续;并要求纳税人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所归档,一份返回纳税人)。 3.各主管税务所认真审核纳税人的停业申请,按要求办理结票结税手续,审核无误后在停业登记表签字,同时附发票购领和
15、税款缴纳情况,报主管所长审核。 4.各主管税务所将收回的税务登记正、副本、购领发票卡、未使用的发票和计算机代码章等资料,收齐后即时封存,要求设置专柜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同时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复业单证领取表(一份,最终由税务所归档留存),并签字、盖章。 5.各主管税务所将停业登记情况录入系统后,开具核准停业通知书,同时将停业登记表、复业单证领取表送达纳税人,填制送达回证,并将停业登记资料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6.对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按照重新核批的停业期限办理复业手续; 7.各主管税务所自受理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停业税务登记,并加强对停业户的税源监控,防止纳税人办
16、理假停业手续,如发现在停业期间继续经营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8.征收管理科定期对各主管税务所办理停业手续的纳税人情况进行抽查。 (二)停业税务登记流程图 (三)复业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人应持有停业时核发的核准停业通知书、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复业申请。 2.各主管税务所按复业税务登记要求,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复业登记情况录入系统后,凭纳税人签字确认的复业单据领取表,将原收回的有关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发还给纳税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同正常纳税人管理。 4.各主管税务所将复业单据领取表及送达回证等资料整理
17、齐全后,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挡。 (四)复业税务登记流程图: 五、正常户转非正常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各主管税务所要认真做好申报征收管理工作,每月对未申报征收户进行核实。 2.各主管税务所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进行实地核查,无误后,通过二期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经主管所长审核后,报征收管理科。 (1)对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缴纳税款,经实地核查找不到的; (2)应注销未做纳税清算的; (3)停业期满未复业,经实地核查找不到的; (4)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年检)的;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其他涉税事宜的。 3.征收管理科通过二期程序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科长
18、签字。 4.各主管税务所即时将审批同意的非正常户,打印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一式一份),盖章后,报征收管理科。 5.征收管理科盖章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将资料即时转各主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6.征收管理科于每月终了十日内将所有非正常户名单上报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并通过北京地税网站进行曝光。 (二)非正常户流程图 六、税务登记证失效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税务登记证失效户的条件: (1)非正常户认定超过三个月未被解除,主管税务所多方查找无下落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所多方查找无下落的。 2.
19、各主管税务所于次月十日内对上月末应转为税务登记证失效户纳税人名单要进行认真核实,并逐户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确实查找不到的,通过二期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失效户认定登记表,经主管所长审核后,报征收管理科。 3.征收管理科通过二期程序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科长签字。 4.各主管税务所即时将审批同意的税务登记证失效户,打印税务登记证失效户认定登记表(一式一份),盖章后,报征收管理科。 5.征收管理科盖章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将资料即时转各主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6.征收管理科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前将税务登记证失效户名单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并通过北京地税网站进行曝光。
20、(二)税务登记证失效户流程图 七、非正常户转正常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服务税务所将已转为非正常户又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名单提供给各主管税务所。 2.各主管税务所自接到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对其进行处理,不得拖延,确保在当期内完成。 3.各主管税务所对已找到的非正常户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涉及补税的要缴纳其应纳税额。 4.对已经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并已缴纳税款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所要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一份)并附处罚证明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经主管所长审批无误且签字盖章后报征收管理科。 5.征收管理科复审后盖章,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将资料即时转
21、各主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按档案科要求归档。 6.征收管理科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正常户的纳税人名单从北京地税网站曝光台中删除。 (二)非正常户转正常户流程图 八、税务登记证失效户转正常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税务登记证失效的纳税人要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要认真了解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涉及补税的要缴纳其应纳税额,处罚并已缴纳税款后要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一份)并附处罚证明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经主管所长审批无误且签字盖章后报征收管理科。 3.征收管理科复审后盖章,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将资料即时转各主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按照档
22、案科要求归档。 4.征收管理科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正常户的纳税人名单从北京地税网站曝光台中删除。 (二)税务登记证失效户转正常户流程图 九、注销税务登记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各主管税务所负责受理本所管辖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并直接办理纳税清算手续。 1.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所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并提供能联系上的电话。如果有自然人纳税登记的,需先办理自然人纳税清算手续;如果是国、地税共管户的,需提供国税局的“发票结算清单”和“结清应纳税款证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清算时需补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所先计算应补缴税款并打印缴款书交纳税人,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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