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82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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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政策讲解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政策讲解 主讲:李萍一、建筑施工业税收政策一、建筑施工业税收政策 1.1 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1.2 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点评 1.3 施工企业营业税政策解析 二、特殊财税及争议问题分析二、特殊财税及争议问题分析 2.1 甲供材料的相关问题 2.2 分包业务的财税问题 2.3 建安发票的相关规定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分析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分析 3.1增值税征收的一般规定 3.2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1 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1.2 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点评 1.3 施工企业营业税政策解析 1.1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
2、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
3、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某建筑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杭州设有分公司(假设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条件)。总机构派出项目部在成都施工,上海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宁波施工,杭州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广州施工。(假设成都、宁波、和广州的项目部都不属于二级分支机构) 成都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
4、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宁波项目部应纳入上海分公司统一计算,广州项目部应纳入杭州分公司统一计算,最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进行操作。因此,该企业虽然在宁波、和广州设立了项目部,但是并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财税2011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27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
5、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仍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再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不符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
6、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1 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1.2 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点评 1.3 施工企业营业税政策解析 1.2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点评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点评 1.2.1年终奖政策的分析与筹划点评 1.2.2提前退休补贴收入纳个
7、税问题 重点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新“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8、 税率()速算扣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1
9、.2.1年终奖政策的分析与筹划点评年终奖政策的分析与筹划点评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方法计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确定适用税率 税额的计算 案例1 张三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6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算其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46003500) 3=33(元) 年终
10、奖应纳税额的计算: 12000 121000 税率3 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12月份共纳税额33360393(元) 案例2 如果张三工资为3000元,则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应纳税额: (12000500) 12958.33 税率3 % 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500)3% 345(元) 12月份共纳税额0345345(元) 案例3 李四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600元、如年终奖18000元分解到每月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460018000 123500)10105=155(元) 全年共纳税额155 121860(元) 案例4 假如李四
11、12月份的工资收入4600元,年终奖18000元到年底发放,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4600-3500) 3%12 396 (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180003540 (元) 全年共纳税额396540936(元) 上例:1860 案例5 王五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600元、年终奖54000元。计算其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46003500)3=33(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 54000124500 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 (元) 案例6 若王五12月份工资收入4600元,年终奖54001元。计算其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
12、纳税额=(46003500)333(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 54001124500.08 税率20;速算扣除数 555元 应纳税额5400120555 10245.2(元) 新“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13505 18001元 19283.33元 54001元 60187.50元 108001元 114600.00元 420001元 447500.00元 660001元 706538.46元 960001元 1120000.00元 年终奖税率陷阱区1.2.2提前退休补贴收入纳个税问题提前退休补贴收入纳个税问题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第6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
14、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2011年1月份,某单位职工老张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100000元,退休工资2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零1个月)。 根据公告规定,老张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即100000元25个月=4000元,(4000-3500)=500元,适用税率应为3%,速算扣除数为0。 老张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5-3500)3%25=375元。 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5、的个人。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买断工龄等不适用公告,而仍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等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部 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1.1 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1.2 最新个人所得税政
16、策点评 1.3 施工企业营业税政策解析 1.3施工企业营业税政策解析施工企业营业税政策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境内,是指: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
17、2009111号文件规定,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离婚财产分割;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赠方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受赠方涉及的税种有契税和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等。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
18、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部 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
19、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1.3施工企业营业税政策解析施工企业营业税政策解析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1)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具发票。 (2)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有劳动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
20、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21、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三)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
22、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特殊财税及争议问题分析特殊财税及争议问题分析 2.1 甲供材料的相关问题 2.2 分包业务的财税问题 2.3 建安发票的相关规定 2.1甲供材料的相关问题甲供材料的相关问题 甲供材料: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
24、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 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案例:某机械制造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有两种模式: 借: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库存材料”科目中关于“甲供材料”拨付施工单位时帐务处理的解释是:“企业拨给承包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或预付工程款的材料,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 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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