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能源管理计划合同协议资料标准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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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701504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70.04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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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协议 协定 能源 管理 计划 规划 资料 标准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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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甲 方: 乙 方: 丙方 : 日 期: 年 月 日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丙方 (供气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与 (以下简称丙方),为了明确供热方、用热方和供气方在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同意就 (项目名称)冬季供热事宜 进行订立本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节能效益分享总比例:节能效益分享年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各自的节能总收益占节能总量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在文件中列明。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合同期内,按双方约定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第二节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2.2项目地点: 2.3项目内容: 乙方为甲方项目提供供热服务,使用丙方提供的天然气为甲方项目供热。乙方负责锅炉房内建设,包括锅炉房内锅炉系统及辅机设备的采购、安装工程,不包括锅炉房内土建工程及水、电、天然气、接入工程等(本协议服务以下简称“供暖项目”)。 2.4项目供热面积:约 平米,其中办公 平方米 甲方承诺总供热面积不小于 平米,具体供热面积以当年双方确认面积为准。 2.5合同期限 2.5.1本项目合同期限(含建设期和分享期)自 合同签署日 始,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到期,双方另行协商。 2.5.2 项目建设期为 日 ,以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为准,乙方须在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误项目建设,则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 第三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项目方案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上述文件之间如有冲突应以详细的施工方案为准。 3.2 附件项目方案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5条规定的时间和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供暖项目施工完毕后7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工程质量;工程检查合格后,试运行10日,试运行期间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第四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热费收费计算方式:用热面积乘以用热价格 4.2收费标准为 元/月/建筑平米。 4.3 供热时间执行《天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从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4.4合同有效期内,当遇天然气价格上涨时,双方协商调价标准,以保证相关运行成本。 4.5 收费方式: 由乙方出具收款票据,甲方支付。 4.6缴费时间为当年采暖季预缴费,按采暖季结算。否则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 4.7 供热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8 因如下等非乙方因素造成的供热不达标情况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1) 甲方擅自修改供热系统; (2) 甲方申报用热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或未经申请批准私自改变自有管网,扩大供热面积; (3)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城市其它设施发生重大问题、政府行为等影响到乙方供热设施的; (4) 甲方管辖范围内的用户私自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5) 停水、停气、停电、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造成供热中断; (6) 由甲方原因造成停热而影响带于其管网相连接的用户用热时,停热损失由甲方承担。 (7) 用热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第五节 甲方的义务 5.1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设计参数,包括供热面积、热负荷、管网等基础资料。 5.2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予以书面核准。 5.3 甲方开工前7日内,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5.4 甲方免费提供施工水电接入,乙方挂表缴费。 5.5 甲方免费提供施工临建设施,提供场区施工出入条件。 5.6 甲方、丙方协助乙方于调试前3日将天然气、水电、宽带等接入锅炉房,乙方挂表使用,接入负荷由乙方提供。天然气及水电价格执行政府统一定价。 5.7根据产权分界,对甲方自有产权和责任规定范围内的设备、管线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全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5.8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甲方指定专人 ,职务: 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甲方内部责任范围内一切事务。 5.10甲方应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供暖项目提供其它必要的协助。 5.11施工期间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的看管义务,由乙方负责,停暖期甲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1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乙方享有该地区环保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该社区燃煤锅炉更换燃气锅炉采暖项目的资金补助的全额领取权和拥有权。 第六节 乙方的义务 6.1根据甲方提供的供热建筑面积和热负荷等对锅炉房内设备及安装工程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开工前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配合甲方就乙方出具的设计技术方案进行必要的优化。 6.3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一规定的要求。 6.4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及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等,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5乙方对其产权范围的设备运行、维护作出记录。 6.6由乙方对附件一所列设备进行监管。 6.7项目运营成本如水费、电费、用气费及管理维护、设备更新等均由乙方承担。 6.8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乙方指定专人 ,职务: 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乙方内部责任范围内一切事务。 6.9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6.10乙方的供热服务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满足用户正常供热使用要求。 6.11乙方有权监督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天然气。 6.12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一经乙方指出,丙方有义务积极整改。 第七章 丙方的义务 7.1 丙方有义务按照锅炉需求向乙方均衡且连续不断供气。 7.2乙方方未及时支付气款造成欠费或用气设施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丙方有权中断供气。 7.3丙方有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对甲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7.4丙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甲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7.5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纳或不按时交纳燃气费用时,丙方有权中断燃气供应,但应在中断前24小时通报乙方。 第八节 项目的更改 8.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一个采暖期 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维护等有关的事宜。 8.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经济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8.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经济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补偿乙方由此经济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九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9.l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所投资项目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9.2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或由乙方按法律程序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第十节 违约责任 10.1在本合同生效后、供热运行之前,如果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目无法实施,则应按乙方投入的工程设备总价款的100%支付违约金(工程设备总价款具体金额见附件一)。 10.2如项目投入使用后甲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乙方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资金成本资金利息及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10.3如项目投入使用后甲方用热缴费面积小于( )平米,甲方应按乙方投入的工程设备总价款的100%支付违约金(工程设备总价款具体金额见附件一)。 10.4因乙方原因项目不能按时正常运行或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5若乙方未能达到所承诺的供热标准,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并按《天津市供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节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1.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1.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节 合同解除、终止 12.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合同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第十三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3.1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丙方并征得甲方、丙方同意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指定的公司,由受让公司履行本服务合同。 1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需进行本项目的环保、节能认定及申请相关政府补贴,以及乙方利用其产权范围内资产进行融资担保,甲方有义务配合,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十五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4.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4.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十六节 保密条款 15.1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双方对项目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运行模式、方案设计、新产品设计及本合同有关内容承担保密义务。除非中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他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商业运行模式、方案设计、新产品设计及本合同有关内容。如有违反,受害方有向对方申请赔偿的权利。 15.2保密期限: 。 第十六节 争议的解决 16.1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6.2 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节 知识产权 17.1乙方保证本项目的项目财产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专利权,任何第三方不会对本项目合同项下的设施主张任何权利。 17.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项目的技术方案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所有。 第十八节 费用的分担 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费用。 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 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人员费用。 第十八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8.1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地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丙三方的收件地址。 18.2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8.3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8.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8.5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叁方各执 壹 份。 18.6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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