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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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3篇超标粮食销售转化实行封闭运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超标粮食销售转化进行跟踪监管。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方法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方法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质量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平安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哈密实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若干看法的通知(
2、哈行办发202251号)要求,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哈密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转化等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粮食生产、收获和储存过程中,依据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22)、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2)等判定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平安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等原粮。第三条 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转化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定点加工、全程监管的原则
3、。第四条 粮食质量平安遵循属地分级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履行粮食质量平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纳入粮食平安市长责任制及区(县)长责任制考核。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健康、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刚好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本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和详细实施方案。第五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属地分级负责粮食生产、收购、储存、销售、
4、转化等环节的粮食超标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运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削减或者避开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和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在收购和储存环节,避开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财政局依据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核定的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检化验、无害化处理等费用,支配拨付超标粮食处置管理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粮食为原料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避开超标粮食通过食品生产加工转化用途;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生态环境局负责超标粮食在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环境爱护监督管理。有关
5、金融机构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资金的审核、拨付和运用管理。卫生健康委负责因超标粮食影响公共卫生健康的监督管理。粮食经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平安制度,严格执行粮食超标处置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平安。其次章 粮食风险监测和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响应第六条实行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种植环节粮食风险监测;发改委应当加强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粮食风险监测;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粮食产品加工过程粮食风险监测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粮食风险监测;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超标粮食无害化处理环节环境污染风险监测;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粮食的相关风险监测工作。第七条 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以下
6、内容:(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色泽气味、生芽、生霉等状况;(二)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药剂残留、真菌毒素含量状况;(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状况。第八条 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刚好通报粮食质量平安风险监测信息;发觉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刚好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应当加强超标粮食相关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发觉超标粮食时,市区(县)协调小组应当马上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第三章 超标粮食收购和储存管理第十条 超标粮食发生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超
7、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管理详细实施方案,明确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第十一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制度。定点收购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超标粮食发生地协调小组探讨确定。定点收储库点应当根据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凹凸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加强粮情监测,具体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十二条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验工作,由协调小组托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结果报
8、本级人民政府。承检机构对检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托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验数据。第四章 超标粮食销售转化第十三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超标粮食发生地协调小组探讨确定超标粮食销售方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销售、出库、流向状况报告当地协调小组。第十五条 超标粮食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根据下列规定销售转化:(一)经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平安标准的,可用作口粮运用;(二)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根据饲料用粮运用;(三)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根据非食用工业用粮运用;(四)经检验无运用价值的,根据有关法律
9、法规的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第十六条 超标粮食销售转化实行封闭运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超标粮食销售转化进行跟踪监管。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应当出具由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托付的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买方必需供应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实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平安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实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变更用途加工超标粮食。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超标粮
10、食销售转化的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处置管理费用;超标粮食处置管理费用应严格划分责任主体,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因素造成粮食超标,且没有责任主体的、无法通过其他渠道弥补的处置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担当;以下缘由造成粮食超标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费用由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自行担当:一是因污染物排放、农药化肥运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超标的;二是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质量标准、收购政策造成粮食超标的;三是非定点收储库点擅自收购储存超标粮食的;四是储存管理不善造成粮食超标的。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依照本方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履职尽责,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主管人员和干脆
11、责任人员将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方法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平安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实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的若干看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的实施看法精神,加强对建瓯市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平安和食品平安,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
12、品平安标准限量的粮食。第三条在建瓯市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变更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其次章 收购与储存第五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各级储备订单粮食严格根据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收购。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担当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平安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具体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当保存。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状况的监测工作。第三章 扦样与检验第八条粮
13、食收购结束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详细扦样检验工作方案,托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限制,严格根据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精确、牢靠。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第四章 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具体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第十
14、三条根据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削减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平安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平安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第十四条超标粮食实行定向竞价销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加竟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实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运用,严禁转让及变更用途。第十五条 超标粮食销售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一天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销售企业应当供应定向竞价销售的超标粮食食品平安
15、指标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用途。第十六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在超标粮食入库前一天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粮食质量信息档案。第十七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对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保存销售统计台账等相关资料。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八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
16、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状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一周内,要将处置结果汇总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负责该环节监管的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第十九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省外调入粮食质量管控,对作为储备的粮源,在选购时要托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严禁超标粮食作为地方储备粮。其次十条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实现全程监管,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其次十一条超标粮食处置相关费用(含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
17、商财政部门支配专项资金解决。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其次十二条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峻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其次十三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对擅自转让、变更用途,欺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其次十四条粮食检测机构,在样品的采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
18、隐私信息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由建瓯市人民政府托付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说明。其次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方法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方法为实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看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的若干看法相关部署,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平安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推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粮食质量平安,爱护种粮农夫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
19、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平安责任制规定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平安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黑龙江省维护国家粮食平安的看法,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超标粮食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平安标准限量要求的原粮。其次条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立足我省实际状况,根据预防与管控并重、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爱护人民群众利益、确保粮食平安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规处置、依法监管,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
20、粮食质量平安风险。第三条 依据粮食平安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和食品平安地方政府负责制相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对本地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处置、舆情、源头治理等详细工作负责;市(地)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解决收购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组织全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政策执行状况;省财政厅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审核、拨付;农发行省分行负责依据相关信贷政策刚好足额支配超标粮食收购所需贷款,并对发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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