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律制度.pptx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律制度.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律制度.pptx(7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通过税收或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从而帮助劳动者抑制上述社会风险的一种正式的国家生活保障制度。二社会保险的特征n社会性 n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才能的情况下,获得最根本的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城镇各类企业中的劳动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覆盖范围广泛,具有较强的社会性。 n强迫性 n社会保险是由国家
2、通过立法强迫施行的。凡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得自行选择或退出所参加的社会保险工程。被保险人及其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费率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n互济性 n(1)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并根据调剂的原那么集中和使用资金,解决不同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的根本生活需要,从而使劳动者在面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才能等社会风险遭到收入损失时,通过互济共助获得物质帮助。 (2)社会保险本质上是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后进展平衡调剂,将个别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和负担,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多数主体间进展分摊。n补
3、偿性 n社会保险给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物质帮助,限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得到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给付,但是社会保险的给付并不与工资相等。因此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社会保险制度中所得到的收入损失补偿,只能是以劳动者的根本生活需要为限的、一定程度的补偿。n储藏性 n社会保险制度中,投保人的缴费实际上是为了形成一种基金积累,为应付被保险人遇到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时所遭受的收入损失。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社会保险既是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又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保险的作用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社会稳定的机制;保证劳动力再消费力的顺利进展;调节社会分配,促进
4、社会公平;积累必要的资金;调节经济运行。四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虽然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助同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共同构建起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是社会保险在保障作用上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有明显区别。 施行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施行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施行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不管其是否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供款,国家财政做适当补贴,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得由个人
5、选择;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那么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各界捐助,社会成员没有缴费义务。 n施行原那么不同 n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那么,强调受保障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结合,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结合详细表达为受保障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那么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成员享受社会福利和承受社会救助只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不负有缴费义务。n施行的方式不同 n社会保险的施行方式根据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的不同而有不同规定,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视其缴费年限
6、和金额而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那么不建立个人账户,相关保险金的支付那么分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而社会救助那么是根据当地公民的收入程度、家庭人均实际收入等因素来决定救济金的发放。社会福利的主要施行方式是向社会提供福利设施和效劳,但凡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都有权享受。 社会保障的概述一定义: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成员在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才能、中断就业时机以及遭受自然的灾害时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的根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开展系统。二特征普遍性强迫性社会性互助性福利性平安性、人道性、储蓄性等二、社会保险法概述 一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
7、保险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陈。社会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集中反映社会保险法的本质,贯穿社会保险法律标准始终并对整个社会保险法律标准体系起主导作用的根本准那么。社会保险的根本原那么应该是社会保险法根本精神的表达,是全部社会保险法标准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二社会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n保障程度与经济开展程度相适应原那么n社会互济原那么n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那么n实行一体化和社会化原那么n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那么三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n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四社会保险关系n概念:是指社会保险的主体
8、互相之间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n它现实的社会保险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1社会保险关系分类划分标准种类及说明依据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和依据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的不同管理方式的不同 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户社会保险关系依据主体的不同依据主体的不同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之会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保险人与间的社会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投保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关系四类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关系四类n公共社
9、会保险关系,即发生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全民普遍年金制度中的根本社会保险关系。在此类社会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是国家或经国家受权或委托的办事机构,被保险人是雇员、个体劳动者,甚至是全体居民。双方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管理与效劳关系。 n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即发生在强迫性或自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可分为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愿性职业年金(企业补充保险)制度中的关系。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双方依法或自愿交纳保险费,由
10、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担任保险人。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涉及雇主和雇员之间、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基金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的保险、再保险和托管关系。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n保险人 是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包括国家或经国家受权或委托的办事机构、基金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n在我国根本社会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参保人资格审查、批准、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算、支付等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负责是社会保险机构的义务。而在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自愿保险中保险人那么是经国家有关机构依法核准的金融机构,包括基金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n投
11、保人 是负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包括个体劳动者和其他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 n但无论是谁,作为投保人,首先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的出资方还包括国家财政。国家作为最后出资人,必须承担社会保险的最终责任。n被保险人 是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一般为劳动者。被保险人作为社会保险金恳求权人,其行使社会保险金恳求权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n受益人 社会保险工程的受益人除了被保险人本人以外还可以为他们的家庭成员。但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要行使社会保险金恳求权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必须具
12、备的条件: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是具有劳动才能,并有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是具有劳动才能,并有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3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关系中当事是社会保险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详细可以表现为对象,详细可以表现为资金、现金、物和效劳资金、现金、物和效劳行为。行为。4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人即社会保险机
13、构的义务,包括办理、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为被保险者建立个人账户、进展缴费记录,向被保险人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即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概述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概念: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统一施行的旨在使社会成员在到达一定年龄、丧失劳动才能、退出社会劳动过程时可以获得维持根本生活的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保险方案。特点:以保障老年生活平安为目的;养老保险针对的社会风险是人们在老年丧失劳动才能时生活不能维持的风险;养老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活保险;养老保险是一种时间跨度最长的保险
14、。二养老保险的功能n在社会化大消费的社会中,家庭的养老功能大大减弱,个人也不能解决养老问题,养老保险为社会化大消费的开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根底。n养老保险具有保障根本生活的功能;n养老保险具有促进经济开展的功能;n养老保险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三养老保险的特点n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工程中施行最广泛的一个险种。与其他社会保险工程相比,养老保险具有普遍性和年金保险的特点。 n所谓普遍性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才能,失去收入来源是每个劳动者都必然要面对的问题,而社会保险领域的其他风险,诸如工伤、失业、疾病等,属于偶尔性风险,这就要求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必须足够广泛,从而尽可能多的将劳动者纳入其覆盖范围之
15、内。 n所谓养老保险具有年金保险的特点是指养老保险的待遇具有可预见性。可预见性是指由于养老保险是针对老年人施行的,而一个国家的老年人口数量是相对稳定的和可以预测的,同时人的平均寿命根本上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养老金的领取年限和领取人数都是可以预测的,国家就可以据此测算出将来 养老保险制度对法制的依托性。四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形式 划分标准模式及说明按照养老按照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筹集方式可分为可分为现收现付模式现收现付模式,是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所采取的养老保险,是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所采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这种模式一般是按照一个较短时期内基金筹集方式。这种模式一般是按照一个较短时期内(通常
16、通常为一年为一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收费率来筹集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收费率来筹集保险基金 完全积累模式完全积累模式,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并据此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并据此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 部分积累模式部分积累模式,是介于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之间,是介于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之间的一种选择。它根据长期收支平衡和短期收支平衡兼顾的的一种选择。它根据长期收支平衡和短期收支平衡兼顾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当期所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现已原则确定缴费率,当期所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现已退休者的养老金,另一部分为现在就业者预留下来
17、,存入退休者的养老金,另一部分为现在就业者预留下来,存入个人账户,用于今后的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用于今后的养老金支付。按照养老按照养老水平可分水平可分为为给付确定制给付确定制(DB,Defined Benefit),狭义上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保障狭义上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保障一定生活水平所需的养老金替代率确定养老金支付标准;广义上还包含一定生活水平所需的养老金替代率确定养老金支付标准;广义上还包含有根据所给付的养老金水平确定基发达国家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经有根据所给付的养老金水平确定基发达国家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通过立法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而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验之一就是通过立
18、法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而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建立与实行。通常称为障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建立与实行。通常称为“以支定收以支定收” 缴费确定制缴费确定制(DC,Defined Contribution),是指通过预测确定缴费标,是指通过预测确定缴费标准,并相对稳定的按照这个标准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存入被准,并相对稳定的按照这个标准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存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当被保险人退休时,其所能领取的养老金额取决于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当被保险人退休时,其所能领取的养老金额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累积额,即通常所称的其个人账户累积额,即通常所称的“以收
19、定支以收定支”。 按照养老按照养老体系的构体系的构成及政府成及政府直接参与直接参与与否分为与否分为公共年金模式公共年金模式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以工资税或一般财政收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以工资税或一般财政收入为主要基金来源,用现收现付方式筹集资金,养老金给付实行给付确入为主要基金来源,用现收现付方式筹集资金,养老金给付实行给付确定制,实行国家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模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基本养定制,实行国家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模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的就是公共年金模式。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的就是公共年金模式。 职业年金模式职业年金模式,又称为私人养老金计
20、划、公司年金计划和补充养老保,又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公司年金计划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一般由雇主建立,或由集体谈判决定。险计划,它一般由雇主建立,或由集体谈判决定。 个人储蓄模式个人储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储蓄模式,即个人账户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储蓄模式,即个人账户制度,就指国家通过立法,以强制储蓄方式建立个人账户;第二种是自愿性储就指国家通过立法,以强制储蓄方式建立个人账户;第二种是自愿性储蓄,就是指个人或家庭通过储蓄或其他方式自愿建立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蓄,就是指个人或家庭通过储蓄或其他方式自愿建立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计划。计划。二、养老保险法的根本内容n养老保险立法早于1669年法国
21、的?年金法典?;如今意义的养老保险立法始于德国,德国于1889年?伤残及养老保险法?,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的诞生。1935年美国公布了?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制度是其中的最重要内容。一养老保险的范围n养老保险的范围,通常称之为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养老保险所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劳动者为界限。n从一般意义上说,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或者说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年老时所需要的生活补贴。n没有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由被保险人抚养的直系亲属在内。有的还包括在本国居住满一年的外国公民。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n年龄条件;退休年龄,60、55岁n工龄条件;工龄是劳动
22、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龄。15、40年n缴费年限条件;最低保龄,15年n退出劳动领域的条件;n权利丧失条件;被保险人在服刑期间的,在尚未到达享受条件前移居境外的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工程n根本退休金;n低收入补贴;n看护补贴;重病或丧失生活自理才能的n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供养亲属补贴;n超龄退休补贴。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n也叫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是指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主体,是维持养老保险体系的资金支持。n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n由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和政府三方按规定的比例负担;n由用人单位与政府共同承担。三、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养老保险中的保险人、投保人、被养老保险中
23、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养老保险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养老保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视所发生的权利险基金的管理和监视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义务关系。(一)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类别 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自愿储蓄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是指在国家筹集资金、是指在国家筹集资金、国家授权的经办机构进国家授权的经办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实施社会行基金管理,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的过程中,养老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与受益公民之间形成的与受益公民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公共养老保险领域的法公共养老保险
24、领域的法律关系,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特征,的特征,但又不同于行但又不同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政管理法律关系。 是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是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下形成的,雇主和制度下形成的,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系是指公民个人自愿购买是指公民个人自愿购买商业人寿保险,是在商商业人寿保险,是在商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益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律关系。(二)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保险人保险人即养老保险的提供者、管理者或经营者。即养老保险的提供者、管理者
25、或经营者。在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在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保险人是国家及其授权或委托的机构;在实行私营养制度中,保险人是国家及其授权或委托的机构;在实行私营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里,保险人是投保人委托的私营机构;在混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里,保险人是投保人委托的私营机构;在混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险人是投保人委托的保险公司、基金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险人是投保人委托的保险公司、基金会、经纪人和其他机构。在任何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险人会、经纪人和其他机构。在任何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职责、资格以及运营规则都是由养老保险法明确规定的。的职责、资格以及运营规则都是由养老保险法明确规定的。 投保人投保人即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法 社会保险 法律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