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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稅扣繳實務前 言一般而言,所得稅稽徵作業,從所得的發生,到所得稅額的核定,係依四個步驟進行:包括所得扣繳、暫繳申報、結算申報、調查核定。所得扣繳又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兩部分,本篇的主題,雖然是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但是大部分的扣繳所得類別,仍然可以適用到所得人為營利事業單位,甚至於非營利事業單位,如執行業務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牽涉的對象,從所得的給付者(付錢的人),到所得的收益者(賺錢的人),幾乎可說是無所不包。就會計從業人員而言,每天接觸的就是金錢的收與支,這些收支該如何正確而簡便的辦理扣繳,或應否被扣繳,已經變成一種必備的稅務知識,如能快速而有效的獲
2、取這些知識,便能正確的辦理扣繳業務,那麼就不需要增加稅務人員去扣繳檢查,也就可以降低稽徵成本,減少政府預算支出。本篇區分為五大部分,第一所得稅扣繳制度的介紹,第二各類所得逐項說明,第三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事宜,第四違章處罰之規定,第五外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扣繳及稽徵實務。另外並將所有與扣繳申報有關之書表格式,均加以蒐集作成附件,合併印製於後,以利參考。一、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一)扣繳制度程序:扣、繳、填、報四個程序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款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並依規定填寫扣(免)繳憑單,在時限內,將各項扣繳書表,向
3、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後,將扣(免)繳憑單填發交所得人辦理結算申報,這扣繳填報的程序,通稱扣繳,或報繳。(二)扣繳的目的:1.即用即收:用之於民,故取之於民。政府每天皆須支付大筆的經費,如無法每天有收入支應的話,各項公共建設速度就會落後,這些公共建設是全體老百姓所共享的,其經費來源,大部分來自課稅收入,其中屬於國稅部分的綜合所得稅,大部分是經由扣繳而來。故政府可儘速獲得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2.分期付稅,儲蓄納稅:全年度結算時該繳的稅,分攤12個月或取得時即先繳一部分,納稅義務人一邊賺錢,一邊付稅,可減輕一次負擔整筆稅款的壓力,減輕繳稅的痛苦感。這點各位可以參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所附之每個月薪資所得
4、扣繳稅額表及最後一頁的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之內容(如附件1、2、3),就可以明瞭分期付稅的觀念。理論上來講,完美的扣繳制度,第2年結算下來,應該是不用補稅,也不再退稅。但是因為個人所得來源的多元化,例如採用列舉扣除額每人扣除之內容各有不同,或年度中間的變化,譬如新生子女,增加扶養親屬免稅額,或房客年度中途退租,致減少收入,而降低累進稅率,第年結算反而可以退稅,此時的扣繳稅款,就變成了一種儲蓄。所以扣繳憑單就好像是一張支票、結算申報時可以憑扣繳憑單上填載之扣繳稅額抵稅或退稅,所以扣繳並非所得之減少。3.掌握課稅資料:向國庫繳納後,便會有繳款書登錄送到電腦,申報扣繳憑單後,兩者便會勾稽交查
5、,並按扣繳單位之統一編號及所得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以歸戶,進而控制整個所得稅稅源,而使所得稅成為大眾稅,稅基寬廣。按人按戶歸戶後,高所得即應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而達到量能課稅的目的。4.建立納稅觀念:每一所得人到時候,都會收到一張扣繳憑單,上面記載賺了多少錢,扣取了多少稅款。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經由這一張扣繳憑單,將可明確的深植人心。5.降低稽徵成本:經由扣繳義務的作業,綜合所得稅大部分可以自動報繳,故可減少收稅的成本。6.與帳務支出有勾稽作用,有助於會計事項之內部牽制:因為所得扣繳憑單屆時要彙總統計,另外編造一份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而這些薪資支
6、出、租金支出、利息支出,股利支出等都是公司的會計科目之一,故有牽制及勾稽之作用。(三)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即負擔扣繳責任的人,依扣繳單位性質的不同,分屬如下:1.事業負責人:也就是營利事業的老闆。2.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學校校長自行指定之。如前述單位已於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學校校長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學校校長為扣繳義務人。3.執行業務者本人:一般而言,就是具有自由職業者身分,以技藝
7、自力謀生的人。4.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之破產財團,由法院就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所選任之人。5.信託契約的受託人:j給付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予受益人時,如該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四)扣繳的時點: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之當時,即應扣取所得稅款,故須先瞭解稅法上有關給付的定義。給付的定義,計有下列4種:1.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或實物直接交付所得人。2.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已可支配該項所得。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
8、其帳戶;股務課於除權基準日將應配發之股數轉入股東分戶帳內;公司於發薪日將薪水轉入員工銀行帳戶。3.匯撥給付:將所得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4.視同給付:股東大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雖尚未通知發放股利,致股東無法前來領取;或已通知發放,但股東仍未前來領取,逾6個月尚未給付者,即視同給付。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原則上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例如實際給付、轉帳給付及匯撥給付,所得稅扣繳之執行,自應一致,但為防杜高所得者規避強制歸戶,乃有視同給付之例外規定。二、各類所得逐項說明(一)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1.簡表:依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不同,而各適用不同的扣繳率,通常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許可證之
9、法人或開業執照、編配有統一編號之執行業務事務所為居住者;否則即為非居住者。一般而言,沒有10位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及8位數之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法人或執行業務者)之非居住者,係填報中英文對照之扣繳憑單,格式與居住者略有不同。但繳款時,可以合併使用相同之繳款書繳納扣繳稅款。2.給付應扣繳之變動所得(如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時,因係半數課稅故應按半數填寫於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扣繳所得稅款時,也按該半數扣繳。3.對居住者個人及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但分離課稅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及告發或檢舉獎金,仍應依規定辦理扣
10、繳。4.對同一所得之居住者個人,及執行業務者全年給付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總額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填報扣免繳憑單。但所得人如為營利事業等非個人身分時,還是要填報。5.非居住者係採就源扣繳方式課稅,其應依所得類別按單一稅率繳稅,故給付非居住者之所得時,並不得適用第3、4項之規定。6.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93年2月29日(含)前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仍應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所得類別及代號扣繳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
11、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1.營利所得1.個人、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免扣繳2.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20;251.個人:30%;經核准20%2.營利事業:25%;經核准20%2.執行業務者報酬1020%(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不超過5,000元免扣繳)3.薪資所得1.非固定薪資62.固定薪資:10%;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20%4.利息所得1.10%2
12、.短期票券利息20%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6%1.20%2.20%3.6%5.租金(權利金)10%(15%)20%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非扣繳按35%申報納稅7.財產交易所得非扣繳個人按35%申報納稅營利事業按25%申報納稅8.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1.15%2.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全額扣繳20%1.20%2.同左9.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減除定額免稅後按20%扣繳10.其他所得1.免扣繳(應列單)2.告發或檢舉獎金扣繳201.個人:按20%申報納稅2.營利事業:20%扣繳3.告
13、發或檢舉獎金:20351國際運輸及承包工程等事業依法按扣繳方式納稅者25%(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10%或15%計算所得額)352國外影片事業依法按扣繳方式納稅者1.無營業代理人者:20%2.有營業代理人者:依片租收入50%計算所得額35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放款之利息按15%申報納稅營利事業成立、變更、追加之他益信託,所得人(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核屬其他所得,免扣繳,惟應由委託人列單申報受益人為營利事業,由委託人按20%扣繳;受益人為個人,受益人按20%申報納稅,惟應由委託人列單申報營利事業成立、變更、追加之他益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
14、者,受託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20%申報納稅按20%申報納稅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之收入,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按20%申報納稅按20%申報納稅7.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93年3月1日以後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按下列規定扣繳:(1)股利或盈餘所得: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A.屬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
15、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B.非屬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股利或盈餘之課稅,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之2規定扣繳所得稅(即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30%,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5%)。(2)非股利或盈餘所得: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
16、機構,適用臺灣地區居住之個人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8.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其受益人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利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委託人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時,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分別扣取百分之二十及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9.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如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由受託人於信
17、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10.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公益信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外),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於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二)各類應扣繳所得性質:(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相關參考法條列於所得類別標題之下,以便查考。)1.營利所得(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盈餘,通稱股利:準則30投資收益、35作價投資之收益):自87年1月1日起公司分配股利或合作社分配盈餘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分配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
18、事業時,不論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係屬87年度以後或86年度以前的盈餘,於給付時均不須辦理扣繳。(註:所得稅法於95年5月30日修正,自95年6月1日起凡給付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扣取25%,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給付額扣取20%,不再併計所得人之所得總額。)但分配屬86年度以前的股利或盈餘,雖不須辦理扣繳,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於公司分配股利或合作社分配盈餘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分配給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時,按其是否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核准投資或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
19、及其結匯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而適用不同的扣繳率:經核准或許可投資者,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扣繳20。未經核准或許可投資者,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扣繳30;其屬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扣繳25。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其獲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時,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中所含屬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款。抵繳稅額的計算方式如下:抵繳稅額(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20、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1)現金股利:已通知發放,但股東未來領取者,自股東會決議發放日起逾6個月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即應視同給付。依公司法第170條及第184條規定,公司應於6月底以前召開股東會,並決議分派股利,故正常情況之下,若有股東未來領取,但於12月底視同給付,不致於發生有兩個不同課稅年度的現象。(2)股票股利: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之股票股利,如不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規定者,扣繳義務人應在增資股票交付時扣繳稅款;如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至遲應於增資
21、年度之次一年度3月底前,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非居住者適用就源扣繳,故仍應先行墊付稅款依扣繳率報繳。公司組織利用盈餘轉增資擴展,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行為時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者,須將增資擴建計畫於股東會通過後之6個月內報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如期完工後6個月申請完工證明,取得後3個月內,須申請稽徵機關審核,俟股東轉讓股票時始課稅,故此類股票股利發放時,不需要申報扣(免)繳憑單。股東將該股票轉讓時,由發行公司(未上市股票出售或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出售之畸零股買賣、贈與、遺產繼承過戶登記),或證券商(上市股票出售)視股東身分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於次年1
22、月底前或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如附件12。如股東於取得後,始不欲享受緩課或將股票送存集中保管時,自89年9月1日起,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年度或送存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應視股東身分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於次年1月底前或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3)視同給付之股利: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後,此部分之盈餘即應轉入應付股利之科目,如於6個月內仍未將決議分派之股利配發,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即視同給付。(4)其他規定:營利事業出售非屬資本財之土地,其交易所得,目前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應計入未分配盈餘;如分配予股東時,乃應屬股利性質,不得轉列資本公
23、積。另外公司吸收合併時,消滅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仍應以原科目轉列於存續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列帳。而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刪除第238條規定,資本公積已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處理,其處理原則為:營利事業89年度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累計之資本公積,經股東會或全體股東依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規定,同意轉列為保留盈餘者,其屬87年度至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轉列之盈餘,無須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屬86年度及以前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如於轉列保留盈餘後,其截至86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超過行為時同法第76條之1規定之限額
24、時,得免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員工紅利與董監事酬勞,屬章程所規定之盈餘分配項目,應作為盈餘之減項,但所得類別為薪資所得(因董監事為股東大會所選任,員工則為公司所僱用,兩者皆因基於僱傭關係,而取得工作上之酬勞,故屬薪資)。2.執行業務所得(以技藝自力營生、自由職業者取得之勞務報酬:準則81-1職工福利85-1勞務費):(1)常見的自由職業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土木、電機等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保險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工匠、歌唱、演藝人員、著作人、編劇者、漫畫家。(2)建築師設計費:建築師收取客戶之設計費,須先送建築師公會保管,日後按工程進度,再退還予建築師,客戶如
25、屬個人身分者,此時由公會代辦扣繳。客戶如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者,因其本身即為扣繳單位,則其於給付設計費予建築師時,即應自行扣繳,再由建築師將扣繳後之餘額送公會保管。(3)給付特約醫院之醫療或健康檢查費用:給付予一般醫療院所者,要辦扣繳;給付予財團法人醫院者,可免予扣繳但應填報免扣繳憑單;如由員工先行墊付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者,則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4)佣金:介紹買賣成交機會而取得之酬勞,如掮客之介紹費。保險公司之業務代表、外務員,依僱傭關係代表公司而推展業務,視業績給予之佣金,實屬工作獎金性質,應屬薪資所得。(5)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
26、畫、(以上係指出版或刊登於報章雜誌,包括圖片、照片)、講演之鐘點費(包括專題演講時之同步翻譯者之酬勞)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如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6)翻譯審稿費:個人非基於僱傭關係,而受託翻譯書籍出刊,或為審核該文稿者,均屬稿費性質。備註:上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之區分:如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其有招生性質之活動,不論有無收費,其講師與補習班老師、學校老師等性質相似,皆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如果排定之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但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者,應與講演鐘點費有別,屬薪資
27、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之講演鐘點費,指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所作之專題演講。3.薪資所得(就業收入,基於僱傭關係而取得之勞務報酬;準則71薪資支出、74-3旅費、75-2運費、83-5保險費、86-4研究費、86之1-1訓練費):(1)僱用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其所提供之勞務有專屬性,並不能獨立執行業務,常須受服務單位勤惰考勤,如張三土木技術師受僱至甲營造廠擔任經理;如李四會計師受乙公司聘為會計室主任;如王五律師任職丙機關法務室主任,係基於僱傭關係,支付之勞務報酬為薪資。備註:僱傭關係,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亦不得未經同意即以第三人代服勞務。而通
28、常係按時計酬,未完成或未有預期效果,仍應計酬,但亦有按件計酬,視事件成就、工作完成始計酬之約定。(2)保險公司給付保險業務員之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因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應專為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並依公司訂定之業務員管理辦法及報酬支給標準,接受公司管理及受領報酬,故是項受領之報酬,仍屬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並非屬執行業務所得。另保險業務員為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而產生之必要費用,係屬保險公司之營業費用,不宜逕予計入保險業務員之薪資所得。(3)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在職員工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定期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外,員工由服務單
29、位支領或給付之醫療補助費及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領取之非固定薪資,如三節加發獎金、升級換敘補發差額、結婚、生育、教育補助費、員工紅利(如屬非緩課之轉增資配股,應按面額計算,以除權日為所得實現日)或董監事酬勞等,並非每個月固定有的,應扣繳6,如果合併到當月份薪資發放時,亦可查表扣繳。薪資受領人在本機構以外,尚兼任其他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兼職薪資所得,應扣繳6。(5)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之部分,不計入所得課稅。差旅費、日支費一般是比照公務員出差標準,國內出差膳雜費標準,董事長、總經理、廠
30、長每人每日700元,其他職員為600元。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標準,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方式,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其膳雜費依公務人員標準五成列支。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國定假日、例假日(輪班制,每7天有1日休息)、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雖亦屬加班,但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列報加班費須有加班事實始可出帳,否則費用會被剔出,必要時要核對加班卡、營業額、生產紀錄表。(6)依薪資所得扣
31、繳稅額表扣繳者,須填報免稅額申報表(附件1)。未填表者應視同無配偶無扶養親屬之情況辦理,但高薪之員工,亦可自行選擇按10扣繳。(7)公司派駐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之員工,在國外提供勞務之薪資,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之來源所得,不須課稅,安家費亦可免稅,但如果國外無分公司或非承辦國外機械安裝工程及技術服務而派駐國外,則僅係出差性質而已,應不可免稅。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萬元部分,扣取5所得稅款後免再填報扣繳憑單。(8)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公司負擔之保險費,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
32、分應視為變相之補助費,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但公、勞保由服務機構負擔之保險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9)聘僱外籍員工,依聘僱契約、工作期間、居留證、護照有效簽證期間已逾183天以上者,除非第1年係於下半年入境受僱,否則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身分扣繳。(10)由國外母公司代支付臺灣子公司之外籍人員薪資,經轉帳而由臺灣子公司負擔該費用者,應於通知列帳時扣繳其薪資所得稅款。(11)給付單位指定題目,而由研究人員進行研究,提供研究報告發給之研究獎助費,或依任職研究期間按月定額給予研究費,均屬為給付單位提供勞務之報酬,屬研究人員之薪資所得,如於專案研究合約中訂明人員及事務費用者,人員費用為各該參與研究之受
33、領人之薪資,事務費用則可檢據由會計單位核銷。(12)法人股東派員擔任董監事,法人所具領之車馬費、董監事酬勞,屬薪資所得,應按6扣繳所得稅款(非營業收入,免開統一發票)。(13)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額,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扣繳義務人依法填報扣(免)繳憑單時,僅須將該提繳金額另行填寫於扣(免)繳憑單之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免計入薪資所得之給付總額。(14)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之分紅配股,屬薪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配股股數依股票面額計算薪資所得給付
34、總額,並將該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填報於員工分紅配股專用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4.利息所得(存款、債券或貸放款之利息、有獎儲蓄之獎金:準則36-1、97-3、12、15、16利息)(1)除郵政存簿儲金及短期票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可適用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暨受扶養之親屬全年累計在27萬元以下者,皆可免予扣繳。(2)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支付分期付款之利息,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但延期付款差價確已計入應付貨款中,不另列利息,其差價係屬貨款性質,免依利息所得扣繳稅
35、款。(3)給付非銀行業之借款利息:企業間資金調度所給付之利息(非營業收入,免開統一發票),應按10扣繳所得稅款。(4)行政救濟退還已繳納之稅款,並加計利息;違約後加計利息;代銷商、經銷商之保證金利息,以上之利息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扣繳,並應按5其他利息之格式代號依限填報利息所得扣繳憑單。5.租賃所得與權利金所得(有形財產之出租、押、典;無形之智慧財產權如秘密方法、特許權利使用費;準則34權利金、72租金支出、87-2權利金免稅之條件、96-3無形財產的攤折):(1)代房東支付房屋稅、地價稅或代償債務,屬變相租金,應申報免扣繳憑單。(2)股東提供房屋作為營業場所,私下約定可少收股金或多分配盈餘,此
36、亦屬租金形態。(3)非屬獨資組織之扣繳單位,如無償借用個人之房屋為營業場所或執行業務事務所,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房東之租金。(4)實際支付之租金,必須出帳申報,設算租金則不能列入費用,亦不須扣繳。(5)94年度臺北市當地一般租金情況(即全年標準租金收入),按房屋評定現值計算,住家用:19;非住家:1樓面臨街路為52,1樓面臨巷道為30,其餘為28。如果申報租金偏低,或無償借用時,稽徵機關將據以調整或設算房東租賃收入。惟此當地一般租金情況,尚非房屋出租人作為收取租金之標準,公司仍應依實際支付款入帳,並辦理租金扣繳。(6)公司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將餘屋出租,屬兼營租賃業,須開立統
37、一發票自動報繳營業稅,免予扣繳申報。(7)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權利金收入,須報繳營業稅,故免予扣繳申報。6.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競技比賽、抽獎活動之獎金、獎品;準則78-2廣告費、81-7職工福利):(1)政府舉辦之獎券(統一發票)獎金採分離課稅,中獎人如為個人,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稅,獎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營利事業中獎不得分離課稅,仍須列入其他收入申報。(2)獎品憑購入發票之金額或自行生產之成本為獎額,由中獎人繳付扣繳稅款。(3)徵文比賽或美術作品比賽,得獎作品發還參加者,屬競技競賽性質;
38、得獎作品如由主辦單位典藏,甚至於取得著作權時,即為稿費性質。備註:參加比賽,有名次等級之分,而分別給予之獎金,屬課稅所得。但如為獎勵進修研究、參加科學、職業訓練給予之研究考察補助費、獎學金,並無比賽性質,只要甄審符合條件,即給予獎金,則屬免稅所得。7.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1)退職所得額計算方式如下:Y:服務年資 A:一次領取總額 B:分期領取之全年領取總額所得期間領取方式87.6.2393.12.3194.1.1一次領取者A15萬元Y部分免稅A15萬6,000
39、元Y部分免稅A超過15萬元Y但未達30萬元Y之金額部分半數課稅A超過15萬6,000元Y但未達31萬2,000元Y之金額部分半數課稅A超過30萬元Y之金額部分全數課稅A超過31萬2,000元Y之金額部分全數課稅分期領取者B超過65萬元之金額部分課稅B超過67萬6,000元之金額部分課稅兼領一次及分期者上2項規定可減除之金額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由財政部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2)員工退職時,除給與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考量所加發之款項,屬退職所得。(3)
40、個人於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一次加發具有退職所得性質之其他各項給與,有關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該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應全數併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分期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A.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A)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退職起至死亡
41、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計算方式如下:a.如分期退職所得係於每期期末領取者: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分期退職所得(1利率)期數1利率(1利率)期數 b.如分期退職所得係於每期期初領取者: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分期退職所得 (1利率)期數-11利率(1利率)期數-1 +1 c.利率:按年領取者依退休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按月、季、半年領取者,依上項年利率之十二分之一、及四分之一及二分之一計算。d.期數:以退職時之年齡計算至國人平均壽命75歲止之年數,依分期退職所得係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領取計算之。按月領取者,一年之期數為12期,按
42、季領取者,一年之期數為4期,按半年領取者,一年之期數為2期,按年領取者,一年之期數為1期。B.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比例(B)(A)。C.退職所得可減除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所得期間項目87.6.2393.12.3194.1.1一次退職所得可減除金額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A)+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A)50%。但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大於30萬元退職服務年資(A)者,一次退 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A)+(30萬元-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50%(A)計算之。15萬6,000元退職服務年資(A)+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15萬6,000元退職服務年資(A)50%。但一
43、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大於31萬2,000元退職服務年資(A)者,一次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15萬6,000元退職服務年資(A)+(31萬2,000元-15萬6,000元)退職服務年資50%(A)計算之。分期領取退職所得可減除金額65萬元(B)67萬6,000元(B)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由財政部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之:A.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A)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含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含一次加發之
44、各項給與)退職起至死亡時領取分期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計算方式,同上述Aa至d。B.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同上述C及D。8.其他所得(前述以外而無法歸類之所得;準則78-2-(10)廣告贈品、81-5職工福利、103-2其他費用):(1)如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給予公司員工之年節慰問金,給付違約金等不屬扣繳範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但非居住者之營利事業採就源扣繳,應按20扣繳,而非居住之個人,則免扣繳,惟應列單申報,再由所得人自行按20稅率申報納稅。康樂活動性質之經費,如旅遊慶生等團體活動,須檢據核實報銷者,免予課稅。但如舉辦自強活動比
45、賽或同樂晚會摸彩之獎金、獎品則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員工自提款專款專用者:職工福利金之提撥,有公提款與員工自提款兩種。如分別設立會計科目,而於給付年節慰問金時,採專款專用,而以自提款之科目項下開支者,屬領回提繳之薪資,該薪資前已按月扣繳,故不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2)給付違建戶,現住戶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之搬遷補償費,應按全額為給付總額填報(免)扣繳憑單。(所得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能提供成本費用,可憑以核實減除,以其餘額為課稅之所得。如無法提供或不足半數時,所得人仍得自行減除半數。)(3)給付舉發人之舉發獎金,核屬舉發人之其他所得,給付單位於95年5月31日前給付者,得免予
46、扣繳,但應填報免扣繳憑單。如於95年6月1日後始給付者,則按給付額扣取20所得稅款並填報分離課稅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4)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應依同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徵免所得稅。(5)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執行年度之所得。9.有關所得稅法第25、26條規定之國外營利事業之國際運輸、承包營
47、建工程、出租機器設備、技術服務、國外影片等所得之扣繳,是較為特殊,其繳款書、扣繳憑單、申報書如附件13、14、15。這些所得扣繳率之核定,須逐案向財政部申辦(第26條則免)。有關規定於本篇第五章外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扣繳及稽徵實務,另有介紹。(三)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應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1.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但給付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得免予扣繳。2.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以前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為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受益人有2人以上者,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比例不明時依受益人人數平均計算之)計算各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3.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就其依所得稅法計算之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辦理扣繳。但該受益人之前項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中減除。4.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依前2項規定辦理。5.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