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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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莲都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莲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一三年十二月目 录1 总 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事故分级21.5 工作原则32 组织指挥体系42.1 区指挥部42.2 区指挥部办公室72.3 事故现场指挥部82.4 乡镇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93 预防机制93.1 矿山企业事故预防93.2 各级政府事故预防94 应急响应104.1 先期处置104.2 分级响应104.3 信息报送114.4 指挥协调124.5 人员疏散134.6 扩大应急144.7 信息发布144.8 应急结束155 后期处理155.1 善后处理
2、155.2 调查评估166 应急保障166.1 物资保障166.2 技术保障166.3 经费保障167 监督管理177.1 宣传177.2 培训177.3 演练177.4 责任和奖惩188 附则188.1 预案管理与更新188.2 解释部门188.3 实施时间189 附件199.1莲都区应急救援医疗单位199.2主要相关单位联络电话199.3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联系电话199.4专家组名单及联系电话229.5莲都区应急救援装备、设施、物资登记台账229.6莲都区非煤矿山企业联系花名册22丽水市莲都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
3、全生产方针,保证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丽水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丽政办发2006159号)丽水市莲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区应急办,2011.6)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
4、,水、火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各类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事故分级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级)、重大矿山事故(级)、较大矿山事故(级)和一般矿山事故(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应相应提高矿山事故等级。1.4.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1.4.2 重大矿山事故(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
5、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1.4.3较大矿山事故(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1.4.4一般矿山事故(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
6、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各乡镇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国土、安监、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
7、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2组织指挥体系成立莲都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2.1区指挥部2.1.1区指挥部组成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区安监局局长、区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国土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商局、区质监分局、区气象站、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莲都供电公司、区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2.1.2区
8、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协调在莲都区范围省属、市属单位和驻莲都武警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4)负责对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5)必要时向丽水市政府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6)组织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乡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8)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2.1
9、.3成员单位职责(1)区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向区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监督检查各乡镇和矿山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处理。(2)区公安分局:受理事故报警,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负责控制灾情,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力参与工程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道路的畅通,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
10、协助做好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3)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指示,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4)区国土分局:负责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查明山体崩塌、滑坡等重大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5)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和急救车辆,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实施伤员的现场抢救、转运和后续救治;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6)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等,提供相关环
11、保技术支持;负责报送环境污染信息。(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8)区经商局:负责组织重要物资和能源的应急加工,抢险物资的调配,参与调运计划编制和调运具体工作。(9)区质监分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10)区气象站: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资料。(11)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12)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13)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4)莲都供电公司:负
12、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17)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18)乡镇政府:协助区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2.2区指挥部办公室2.2.1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2.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负责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2)汇集、上报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3)提出矿山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4)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矿山事故现场
13、指挥部的应急工作。(5)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6)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2.3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事发地乡镇政府以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2.3.1指挥长主要职责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2)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
14、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3)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5)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2.4乡镇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乡镇政府可参照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负责指挥部署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预防机制3.1矿山企业事故预防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15、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3.2各级政府事故预防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1)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制订本区域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安监局备案。各乡镇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2)各乡镇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应掌握必备的救援设备和物资,保证事发时应急救援的需要;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矿山单位的监督,认
16、真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应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分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启动级、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上级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17、工作;区政府配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对较大矿山事故,启动级响应。在省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丽水市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对一般矿山事故,启动级响应。区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援助。4.3信息报送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主管部门、区安监部门等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事故单位必须做到:(1)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2)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报当地国土、安监部门。(3)事故报告的内容
18、: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区公安、安监部门接到矿山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公安、安监部门。乡镇政府接到一般以上矿山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政府、通报区安监局。区安监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丽水市政府。如事故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区政府应向丽水市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4.4指挥协调(1)区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
19、故报告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2)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由区安监局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指挥部研究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3)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与严重程度,组建现场救援工作组,各职能部门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局组成。灾害救援组: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由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组成。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区公安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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