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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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韩延斌一、起草背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迅猛开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进程中的根底性、先导性、支柱性地位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城房地产理法的公布施行和商品房的开展变化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针对城房地产理法施行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曾于1995年12月27日制定了?审理 房地产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使房地产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城房地产理法施行后房地产秩序虽较以往有了较大改观但由于房地产处于发育阶段理机制
2、尚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特别是出卖人借机经营如无证销售、一房数卖、面积缩水、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了房地产秩序损害了广阔买受人的利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量增加。据统计全国2002年受理的8万多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占 25而在200)年第一季度受理的68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占近50.同时现实社会和审讯理中出现的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新问题也亟待解决。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原那么人民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的难题。为此从2002年3月初们屡次派人赴全国各地进展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全国法工委、土地资源部、建立部、专家学者、律师、房地产开发企业、
3、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经过数十次讨易稿最后经审委会讨通过于2003年5月7日公布了?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28条。下面就?解释?的有关内容和情况作简要说明以便读者理解。二、?解释?的适用范围这是适用本?解释?首先要明确的前提条件。受国情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房屋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组织建立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的房改房、集资房、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的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的上交易要受政策的调整该类房屋不能交易。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
4、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前方可。而私有房屋虽可上交易但纠纷不突出在审讯理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绝大多数是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建造的商品房而引发的。因此?解释?将调整对象明确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向社会公开房屋的买卖行为出卖人主体只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的规定和出卖人的商品房建造状况?解释?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明确解释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开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正在建立和已开工的房屋其中正在建立的房屋就是通常所说的房、楼花包括经依法获准尚
5、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已开工的房屋是已建成的房屋包括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和尚未验收合 格的房屋。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审讯理中因预售合同效力引发的纠纷严重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解释?条、第9条分别就商品房预售容许证明的获得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对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城房地产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具备4个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立工程规划容许证和施工容许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立的资金到达工程建立总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开工交付日;(4)已预售登记获得商品房预售容许证明。但
6、对如何理解预售条件和认定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问题起草过程中有两种。一种认为因商品房预售实行容许证制度只要出卖人持有预售容许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即为有效。另一种认为城房地产理法规定的4个条件是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同时具 备的法定要件否那么预售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城房地产理法作为行政理法主要是对出卖人开发经营行为的行政监和。从该法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看也均反映的是出卖人与行政理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容许证制度对此?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理?第二十四条明确列举了商品房预售容许证的必备条件和相关程序其中就包括了城房地产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前3个条件。这就说明只要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房地产
7、行政理部门申请并获得预售容许证明的即可认定其具备全部预售条件。因此为防止权与行之间的冲突人民在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时对出卖人的预售资格应只从形式上进展审查即对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容许证明签订的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出卖人获得商品房预售容许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从本质上审查出卖人是否具备全部预售条件那么是行政理部门的权限。当事人对预售容许证持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这既可划清审讯与行政理部门之间的权限有利于各司其职也可防止大量无效合同的出现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和推动房地产的开展。?解释?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其次考虑到我国目前房地产理机制还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也不?解释?将
8、出卖人获得商品房预售容许证明的时间放宽至起诉前而不是签订合同时也就是只要出卖人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容许证明的人民也可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以尽量促使合同有效成立和维护商品房交易的平安。这比?解答?规定的一审诉讼间及?适用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一审法庭辩终结前更为严格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在起诉前预先知晓诉讼行为的结果更好地行使诉权。对城房地产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立法规定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在目前应属于房产理部门和土地理部门对合同的一种行政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实务界和理界对此也已根本形成共识。为此?解释?第
9、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四、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的性质认定目前商品房90以上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出卖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就会在宣传广告中夸大渲染而在交房时往往又无法兑现因此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审讯理中也大量存在。所以?解释?第3条专门就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的认定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在起草过程中有一种认为销售宣传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如未将广告宣传的内容订入合同就不能认定为是合同内容销售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只是违犯老实信誉原那么应负的义务可考虑以缔约过失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救。笔者认为对商品房销售
10、宣传广告的内容性质认定应根据详细情况区别处理不能机械地将其一概作为要约邀请。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商业广告的内容在原那么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更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对待。但对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详细明确的说明和许诺如小区绿化率达80规划区内有健身房、泳池每单元两部电梯等等内容就应详细问题详细处理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的规定假设意思表示内容详细确定并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时该意思表示即为要约。在实际生活中买受人往往也正是出卖人在宣传资料中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详细确
11、定的说明和许诺才购置房屋的。笔者认为如出卖人对其开发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根底设施所作的一些说明和许诺详细确定并对房屋价格确实定有作用足以让买受人产生信赖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此时买受人就此内容向出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行为已使销售广告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特定性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的规定该说明和许诺的内容应视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那么为买受人对要约的承诺。由于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由出卖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即使双方当事人可就格式合同之外的宣传广告内容进展协商约定但因出卖人在房地产中处于强势地位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一些详细确定的说明和许诺内容没有订入买卖合同之中而纠纷也正是因交
12、付使用的房屋与说明和许诺不符发生的。为保护弱势群体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上述理由?解释?规定即使该说明和许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认定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犯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买受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许诺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1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如广告称房屋为混凝土构造居住区有绿地、电梯、车库健身、购物、收视等设施齐全等对规划范围之外的周边环境的渲染、描绘等应予除外。2 对房屋的说明和许诺应详细确定。如小区绿化率到达80、每单元配有原装三菱电梯两部等。3该说明和许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只要
13、买受人就该详细明确的说明和许诺提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即使该内容未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广告和宣传中的详细确定的说明和许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不仅符合合同法规定和客观实际也有利于保护买受益和出卖人的经营行为建立维护诚信制度。而缔约过失责任虽可对买受人给予适当的补救但对买受人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无法计算理中难以操作极易造成权利滥用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不利于对买受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问题实务界也已打破传统认识开始区别情况予以认定并作出变通规定。如广东高级人民?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第24条规定商
14、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广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1)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2)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的告示;(3)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4)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作出的具有明确的公建指标的说明;(5)其他载有明确指标的说明。这值得我们借鉴。五、商品房认购书与定金的问题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行 签订认购书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展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是当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形式。由于现行法律、法 规对认购书问题没有详细规定引发了大量纠纷急 需给予明确认定。对认
15、购书性质的认定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认购书是当事人就房屋买卖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是的合同。因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而且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是为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笔者认为前述观点均有缺乏。首先认购书是的合同。认购书是平等主体间为设立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二条合同定义的规定因此认购书可以成为的合同。其次从认购书签订的过程和约定的内容看认购书是当事人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展的约定是约定当事人有义务在一定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所以认购书尚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16、。根据理中认购书订立的实际情况和合同法理笔者认为认购书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即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对当事人在签订认购书时约定交付定金的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15条的规定该定金为立约定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定金的规定在因当事人一方违犯认购书约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按照定金罚那么承担责任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违约的丧失取回定金的权利;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对方当事人定金。如当事人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就有关条款协商不一致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不可
17、抗力和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一方应将定金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理界和实务界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争主要集中反映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的问题上。反对认为传统民法理的民事赔偿主要以补偿性为主且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虽在?消法?第四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但其主要是质量方面的责任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在内。其次商品房买卖数额宏大惩罚性赔偿将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平衡商品房质量问题可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得到更妥善的解决。最后对出卖人的欺诈行为难以认定很
18、难操作。赞成观点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消法?的立法者并没有将商品房买卖排除在?消法?之外商品房、出卖人、买受人分别属于?消法?第四十九条调整的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从文义上解释?消法?第四十九条所说的商品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不能把商品仅仅理解为动产商品。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中的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仍然重申了?消法?第四十九条并未对商品的外延作出限制。从我国合同法和?消法?的规定看对商品房能否直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消法?第四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仅仅限于提供的商品和效劳有欺诈行为而商品房是否属于其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
19、和实务界也认识不一。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不宜直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但对商品房买卖行为中出卖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为追求经济利益采取欺诈手段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又恶意违约的行为应给予制裁。理由如下:第一出卖人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完全摒弃了老实信誉原那么严重损害了经济的交易平安秩序它同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对此类行为仅仅依靠补偿性的赔偿是无法弥补买受人损失的也不能有效地制裁和遏制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的行为。第二从各国对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和审讯理看也均未对惩罚性赔偿的原那么予以否认而且惩罚性赔偿以其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制裁惩罚和遏制不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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