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6.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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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讲义Sachenrecht授 课 人:朱庆育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本科生课 时 数:54授课时段:201402-201407授课时点:周三1330-1600/1845-2110授课地点:致303/阶一教学公邮: 密 码: digesta教学个邮:一、导言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二、讲授体例绪论 :国家理论与财产权 第1章 物权与物权法(15节)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2章 物(68节) 第3章 占有(912节) 第4章 物权变动(1317节) 第5章 所有权一般原理(1819节)第二编 所有权 第6章 所有权的
2、类型(2021节)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三、书目介绍(一) 本校系列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2元;12 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39元;13 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元;三、书目介绍(二) 校外系列21 崔建远:物权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9元;22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
3、010,36元;23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65元;2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全两册),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98元;25 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8元;三、书目介绍(三) 背景系列(一)31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元;32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8元;3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全三册),修订5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64元;34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2004,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69元】;35
4、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29.5元;三、书目介绍(四) 背景系列(二)36 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 : 法 国 财 产 法 ( 全 两册),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28元;37 我妻荣/有泉亨: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38 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39 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 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4.50元;310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20元;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本),陆
5、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16元;三、书目介绍(五) 立法资料与释义书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45元;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9元;43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86元; 44 孙宪忠主编: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78元。国家理论与财产权一、国家的契约论解释与产权保护 约翰洛克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
6、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二、国家的掠夺论解释与产权保护 曼瑟奥尔森自然状态自然状态 看不见的左手 从狼到牧场主的转化 减少窃税份额流寇流寇 坐寇坐寇 共容利益 专制政府起源 提供公共产品 流寇式坐寇流寇式坐寇 摧毁财产的稳定性 权力的正当化 权力大致平衡 坐寇终结坐寇终结 偶然事件 权力未曾破裂 民主自发产生 主权保持独立 权力团体适量 新的坐寇新的坐寇 持久的民主持久的财产和契约权利 产权稳定清晰 无掠夺行为 经济繁荣的条件三、“暴力潜能”分配理论道格拉斯C. 诺斯:“两种理论都是不全面的。正是暴力潜能分配理论使两者统一起来。
7、契约论假定主体间暴力潜能的平等分配,而掠夺论假定不平等的分配。”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第二章 民法上的物第三章 占有第四章 物权变动第一节 物权法概说一、物权法的功能物权法的立法意图物权法的立法意图物权法的规范功能物权法的规范功能 物权法第1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二、物权法与经济制度 (一)物权法与财产所有制(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土地制度 1954年宪法第5条,第8条第1
8、款,第101条。 1975年宪法第5条,第8条。 1982宪法第10条,第12条。三、物权立法 (一)物权法的立法进程(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含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前句:“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对物性二、物权的本质 对物关系说 对人关系说 折衷说三、物权的效力(一)支配效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1“物权优于债权”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四)追及效力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为此,甲诉诸法
9、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类型法定或称类型强制类型法定或称类型强制(numerus clausus der Sachenrechte; Typenzwang):所有的物权性权利,都必须为法律所规定。内容法定或称类型固定内容法定或称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物权内容至少在轮廓上必须由法律强制性地予以确定。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法定法定”什么?什么?“法法”是什么?是什么? 对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我学者常简化为“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之表述。物权法第5条显然是这一简化表述的
10、结果。问题在于,种类之“法定”与内容之“法定”是否应作相同解释?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司法解释?以“民通意见”第118条为例。 习惯法?三、物权法定主义的效力 强制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 行为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四、物权法定主义的意旨(一)区分物法债法(二)回应物权绝对(三)降低交易成本(四)增加交易安全(五)防止意外受限(六)整理旧有物权五、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反思 (一)物权法定主义是否存在 Wieling.(二)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三)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讨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法第2条
11、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为主物权(称独立物权似较准确)。 从属于其他权利的为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者如担保物权,从属于物权者如地役权(从属
12、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准物权 满足一定条件时,享有排他性的取得物权的权利。(一)先占权 物权法未规定先占。(二)物权取得权 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六、物权性质的期待权 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不动产所有权让与合意之期待。 被担保债权成立之前的抵押权人之地位。七、“债权的物权化”“买
13、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预告登记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20条1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保护概说公法保护公法保护私法保护私法保护 物权法第38条第2款:“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第3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含含 义义法律性质法律性质
14、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 利 。 包 括 三项 : 返 还 请 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 物权效力说 债权说 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 物权的救济权说与债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1权利性质2构成要件3诉讼时效的适用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三、确认请求权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一)确认请求权的内容1确认内容2确认主体(二)确认请求权的意义1确认请求权的立法理由2确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3确认请求权的性质 四、返还请求权(一)含义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
15、请求返还原物。”(二)请求权人及相对人(三)法律效果1原物返还2收益返还3返还费用承担五、妨害排除请求权 (一)含义物权法第35条。(二)妨害的构成1妨害的样态2妨害与损害3妨害的不法性(三)请求权人及相对人(四)法律效果六、消除危险请求权(一)含义 物权法第35条:“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二)请求权与自力救济 不得采取自力救济方式,必须向对方请求采取某种措施,或诉诸法院。七、物权的债法保护(一)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 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16、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六节 物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一、有体物与无体物(一)无体物盖尤斯法学阶梯。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285条。(二)有体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法律上的物仅指有体之客体。”(三)物权法的用法二、有体物的构成(一)(一)基本要件1有体物质2具有空间广延性3为人所需4具有物理界隔5在人的身体之外(二)尸体 尸体之上成立的权利,有所有权说、先占权说、人格权说、死后照管权等。二、有体物的构成(二)(三)动物 德国民法典自1991年后增设第90a条:“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
17、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四)能源(五)无线电频谱资源 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物与财产(一)德国法上的用法(二)中国法上的用法四、物的立法体例 物权法只用一款规定“物”,显然是在有意回避。第七节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特定原则的意义特定原则的含义特定原则的含义特定原则与确定原则特定原则与确定原则 特定原则(Spezialittsprinzip),汉语法学与日本多以较为直观、同时亦较为含混的“一物一权原则”相称。 确定原则(Bestimmtheitsgrundsatz):处分行为以处分标的得以确定或可得确定为前提。二、“一物”之判断
18、:物的成分(一)重要成分与一般成分(二)成分的法律意义1重要成分的意义2一般成分的意义(三)表见成分三、“一物”之判断:集合物 集合物(Sachinbegriff, Sachgesamtheit)指的是“由多数独立的单一物组成,因其共同结合的特征而被视为一个整体的物。” 第八节 物的分类一、流通、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的范围越大,说明国家管制的程度越强。二、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法第2条第2款前句:“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民通意见”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担保法第92条:“(1款)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
19、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2款)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三、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一)史尚宽术语系统史尚宽术语系统梅梅仲协仲协术语术语系统系统 einheitliche Sache (单一物) zusammengesetzte Sache (合成物) Sachinbegriff (Sachgesamtheit) (集合物) Rechtsgesamtheiten(法律的集合物) Einheitssachen (单体物) Einzelsache (单一物) zusammengesetzte Sachen (集合物) Sachgesamtheit (事实上聚合物) Inbegri
20、ff (聚合物) Rechtsgesamtheiten(法律上聚合物)三、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二) 区分意义:与一物一权原则相呼应。单一物与合成物皆为单数物权客体,集合物则原则上不是。四、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区分意义: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区分意义: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不能被用于使用借贷或租赁,而只能用于消费借贷;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意义:在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
21、行实物分割。七、主物与从物 物权法第115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八、原物与孳息物 物权法第116条:“(1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九、有主物与无主物 民法通则第79条1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第九节 占有的概念一、占有的本质(一)占有的含义 “一草”(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
22、319条:“本法所称占有,包括基于债权关系的占有和无权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 (二)权利抑或事实(三)占有与本权(四)占有的功能二、占有与物权法体例 物权法置于最后一编(第5编)最后一章(第19章),凡5条(第241245条),基本内容为占有人的责任(第241244条)与占有的保护(第245条),既未对占有概念作出界定,亦未规定占有分类,更未涉及占有的效力、取得消灭等问题。三、占有的结构(一)占有人(二)占有客体(三)占有事实 四、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四)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甲的电脑被乙偷去,乙将其卖与
23、知情人丙(间接占有人),丙将其寄存于丁(直接占有人)处,丁交其店员戊(占有辅助人)保管。 甲得向谁主张返还?第十节 占有的取得与丧失一、直接占有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二)继受取得1占有让与(交付)2占有继承二、间接占有的取得(一)创设取得(二)移转取得三、占有的消灭(一)直接占有的消灭(二)间接占有的消灭第十一节 占有的保护一、占有保护的根据(一)和平理论(二)维续理论(三)所有权保护(四)人格保护二、对占有的不法侵夺 德国民法典第858条:“(1款)违背占有人意志且无法律许可而剥夺或侵害占有者,该行为不法(不法侵夺,verbotene Eigenmacht)。(2款)通过不法侵夺而获得的占有
24、,存在瑕疵。该占有为继承人继承或占有后手取得占有时明知前手之瑕疵者,占有瑕疵为后手所承受。”三、占有的自力救济 德国民法典第859条:“(1款)占有人得依自 力 防 御 他 人 的 不 法 侵 夺 ( v e r b o t e n e Eigenmacht)。(2款)若动产为他人不法侵夺行为所夺取,占有人得依自力针对侵夺人就地或追踪夺回其物。(3款)土地占有人被不法侵夺行为剥夺占有者,有权立时通过驱逐侵夺人而重归占有。(4款)承受了第858条第2款所规定之瑕疵的占有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四、占有请求权类类 型型抗抗 辩辩 物权法245条1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
25、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德民863条:“对第861条、862条所规定的请求权,唯在能够证明所声称的占有之剥夺或侵害非属不法侵害时,始得主张占有或实施侵害行为之权利。”消消 灭灭物 权 法 245条2款:“占 有 人 返还原 物 的 请求权 , 自 侵占发 生 之 日起一 年 内 未行使 的 , 该请 求 权 消灭。”第十二节 无权占有人责任一、概说(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三)无权占有人责任的体系功能二、善意占有人的责任 (一)原物及孳息返还1返还义务2费用偿还请求权(二)替代物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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