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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六六 章章 法法 人人 第一节第一节 法人的意义、特征和本质法人的意义、特征和本质 一、法人的意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民法通则给法人的定义。 三点说明: (一)法人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的法律人格 (二)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 (三)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法人的特征 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独立的社会组织 (二)有独立的财产 (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并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与法人是两个独立
2、的民事主 体。按照“人格独立”和“自己责任”原理,法人的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如甲、乙二人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20万元,二人向公司缴足20万元后,公司发生30万元的债务,30万元是公司的债务而非甲、乙的债务,二人对此债务没有清偿责任。 三、法人与个人合伙的主要区别 法人与个人合伙都具有团体性。但是,法人与合伙是不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法人成立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如私法人以登记为成立条件;合伙的成立有很大的任意性,只需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而合 伙目的具有短期性。合伙多是因某一事项而成立,该事项完成,合
3、伙即告终止。 3、法人须有各种机构,而合伙却不必如此。 4、法人是具有独立性的组织,是其成员主体资格之外的独立组织体;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没有形成独立于合伙成员的社会组织。 5、法人的财产在法律上要求相对稳定,不能任意增减,合伙则无此要求。 6、法人的财产归法人本身;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 7、法人的财产状况和负债能力对社会相对公开,他人能够通过一定程序查询。合伙的财产状况是隐秘的,未经合伙人同意,无法得知。 8、法人的债务,由法人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出资人依法出资后对法人债务不负责任;合伙的债务,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法人的本质 (一)拟制
4、说。意义及其利弊。 (二)否定说。意义及其利弊。 (三)实在说。意义及其利弊。 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产生及法人的价值 一、法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制度有了新的内涵和作用。 在简单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下,由于生产力水平限制,没有大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无从产生法人的概念和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和经营不仅需要集聚大量的资金,而且还渴望在激烈竞争中减少风险,逐渐,社会上产生了规模较大甚至很大的经济组织,还有许多其他性质的社会组织也积极参与民事关系,这些经济组织对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它们需要社会特别是法律的
5、认可。从另外一面讲,在立法上讲确认它们的法律地位,有重大的意义。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认可了法人制度,后来的立法都规定了这个制度。 我国法人的较早立法,是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这个法律对法人制度做了基本概念的确认,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有了较系统的规定。 二、法人的价值 法人有其重要的社会价值,具有自然人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有四个方面: 1、集资价值。法人能够集敛巨资,兴办个人财力难以企及的企业,完成自然人个人财力难以完成的事业。 2、长生价值。法人具有永续性,能够突破自然人寿命的限制,完成须经数代人努力才能完成的事业。 3、分散风险的价值。法人经营中的风险,如亏损、债务清偿等由法人自
6、行承担,成员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 4、管理价值。法人能够集中各种知识人才的智慧和才能,通过统一的调配和管理,形成智力资源、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化配置,产生超越自然人个人智力的决策和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法人的分类 一、对法人分类的目的和方法 目的在于了解各种法人的本质和特征,以便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并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方法是,用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分析。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这是按照法人的宗旨及宗旨实现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公法人。 (1)意义。 (2)宗旨与价值。实现公共利益。 (3)设立依据。国家命令和政府行为成立。依据法律进行目的
7、事业。 2、私法人。 (1)意义。 (2)宗旨与价值。实现私人意思。 (3)设立依据。自然人的意思,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依据法人章程进行目的事业。(二)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划分根据是法人宗旨和性质的不同。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 产、经营,以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它属于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的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的典型。 对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以非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
8、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享有法人资格的各级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 (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之外的、从事非商业的、有独立财产的法人组织。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民团体法人。 (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依私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的划分。 1、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有以下方面: (1)成立的基础不同,如上述。 (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社员;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成为其成员。 (3)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生前行为
9、;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须有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没有该机关。 (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为公益也可营利;而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不得营利。另外,二者在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四)营利性法人、公益性法人、中间法人 这是按照法人是否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进行的分类。 1、营利性法人是以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为目的的法人。企业法人属之。 2、公益性法人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包括学术、慈善、宗教等团体法人。 3、中间法人是难以归入营利性或者公益性法人中的法人,如商会、工会等。 此外,还有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区分。 本国法人
10、 外国法人。 对外国法人,除有“国民待遇”者外,在适用法律方面有特殊性,它们不能享有与本国法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能力。第四节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意义 (二)特点 1、以社会属性而不是以自然属性为基础 法人的权利能力建立在社会属性基础上,其内容不能包含属于自然人专有的权利义务,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权利能力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 所谓个别性,是指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都独具个性,各不相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章程、设立目的等因素,故权利能力各不相同。如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同,再如,同样是社团法人,
11、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权利能力不同,如百货公司与汽车制造公司的权利能力不同。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是一律平等, 所谓特殊性,是指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各具特点,不像自然人那样人人相同。 3、权利能力的起止具有特殊性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终止。法人在成立前的筹备阶段,没有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一)意义 (二)特点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点: 1、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 法人成立,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取得,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行为能力受到年龄、精神状况的限制,不能与权利
12、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与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其权利能力的限定而相互范围一致,而且没有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区分。 3、由法人机关实现。 法人是团体,不能像自然人一样自己实现行为能力,而是设立法人的机关,通过法人机关实现行为能力。法人有多个、不同的机关,一般由“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实现行为能力。 第五节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意义和共同性条件 (一)法人设立的意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社团、财团或者机构等充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而取得权利能力。 (二)法人设立的共同性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设立的四个共同性条件。这些条件,
13、主要是实质条件,少数是程序条件,任何团体要成为法人,都必须具备这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合法性要求:第一,设立的目的要合法。设立目的违反法律的,不能成立法人。 第二,设立的程序要合法。不同性质的法人,设立的程序不相同,企业法人须依照企业登记的法律规定,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商业登记;非营利的社团和财团应当在民政机关登记;事业单位在相关事业管理机关登记(如开办学校,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法人不须登记但是须有国家准许设立的命令文件。 不按照法定的程序设立法人的,不能取得设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不能成立法人。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14、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条件。 所谓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所谓必要,是指法人从事的事业所必需;所谓必要的财产,指企业法人经营所必需的财产,法律对企业法人的必要财产有具体要求,如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所谓必要的经费,是指非企业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对此费用,法律无具体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名称。法人的名称是一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符号性标志。 法人以自己的名称进行活动。法人对已经注册登记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按照公司名称登记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
15、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法人是团体,必须由一定的机构来实施内部管理和对外活动。 社团法人的机构包括: 意思机关。即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典型如公司的“股东会”。 执行机关。法人意思的执行机关。典型如公司的“董事会”。 监督机关。即对法人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的机关。典型如公司的“监事会”。 社团法人的意思,通过其机关而形成、表示和实现,故,其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后果负责。 财团法人的机关与社团法人有重大差别。 首先,财团法人是目的性财产的法律人格
16、化,其意思是预先确定的,不需 要意思机关;其次,财团法人以实现财产的特定目的为存在价值,不需要社团法人那样的 “ 执行机关 ”,而以 “管理机关 ”为必要,管理机关一般叫做“理事会”、也有称为“管理委员会”的。最后,财团法人虽然也需要监督机制,但是,通常都不设置监事或监事会,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对目的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 (3)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时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的场所与住所是不同的,法人也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住所的意义与自然人住所的意义相同。 4
1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独立清偿自己的债务,在法律上不株连其他人。 法人的出资人、法人的工作人员等,对法人的债务不负担清偿责任。 为什么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1)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自己的行为自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法人的财产与其出资人、捐助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财产归属的不同,财产责任者也不同。 (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法人有必要财产或经费,所以,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其财产独立为必要条件。 (4)立法者价值判断的结果。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18、例如,根据宪法所设立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等,以及学校、医院等组织,即分别具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同时在民法上又具有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50条对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程序作了三种规定: (一)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二)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三)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 依照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设立,依是否需要登记而分为两种情况。 (一)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其设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19、(二)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六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意义和地位 (一)意义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法律地位 1、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表,是法人行为能力的实现者,他以法人名义进行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对法人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法人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合法的,使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行为违法的,使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违约、侵权等责任;其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活动违反行政法、刑法的,法人要根据行政法或者刑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公司董事长拒绝公司纳税义务,公司要依照税
20、法受罚,这是行政法律责任。 2、法人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须法人另外授权,据此资格就足以直接使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董事长以本公司名义签定合同,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再如董事长拒绝履行本公司对他人的合同义务,公司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法人代表人违反其职权损害法人利益的行为,相对人善意的,法人仍然要承受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比如董事长恶意损害公司利益出卖公司不同意处分的物品,同他人签定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善意的,公司无权主张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七节第七节 法人的变更、
21、终止和清算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一)意义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变更。 包括法人分立、法人合并、法人性质改变、其他事项变更等。其中,法人分立和合并事关重大。 法人变更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属于重要的法律现象。 (二)法人的分立、合并 1、法人的分立。 (1)意义。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成为两个以上的法人的法律行为。 此义表明:第一,法人分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即法人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第二,法人分立是一法人变为二个以上的法人。法人进行分立所追求的效果即如此。 (2)类型。法人分立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创设式分立。即
22、解散原法人而将其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如将A公司解散而新成立B、C两个公司。 第二种,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继续存在,从中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如北京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用自己的部分资产注册登记了北京发达百货有限公司。 2、法人的合并。 (1)意义。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须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 此意义表明:第一,法人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二,法人合并的法律效果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合而为一;第三,法人合并不以清算为必要条件。 所谓清算就是清理财产,收取债权、偿还债务。 (2)类型。两种: 第一种,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比如,
23、 A、B两个公司经过协商,双方都终止而合并为一个新公司C公司。 第二种,吸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归并于另一法人,归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的合并方式。比如,甲、乙两个公司经过协商,乙法人归并于甲法人,乙即不存在。又叫“吞并式合并”、“存续式合并”。 3、法人分立和合并时其权利义务的归属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个规定虽然是针对企业法人的,对非企业法人的分立和合并也有参照效力。 (三)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情况发生变化,如集体企业变成私营企业、有限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等。这种变更,依法须在办理变更登
24、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的变更 法人的其他登记事项,如名称、机关、注册资金、住所、股东等发生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二、法人的终止 (一)意义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 (二)终止的原因 依民法通则第45条和公司法第181条,可以概括下列原因: 1、法人按照自己的或者设立人的意思解散。 2、依法被撤销。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三)法律效果 法人终止是一个多个环节的程序。 其中,终止原因的存在,是终止程序的开始;法人解散,是法人清算的前提;清算是法人终止的法定必经程序,未履行此程序的,法人的设立人、出资人应当在其出资范围内,对法人的债权 人承担清偿责任;法人依法清
25、算后,应当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依法公告。注销登记完成,法人终止。 三、法人的清算 (一)意义。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解散时,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结算,了结其法律关系,使其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 简要说明: 1、清算是一个程序。 2、清算发生于法人解散时。 3、清算的内容是清理结算法人的财产、债权债务,了结其法律关系等。 4、清算期间法人不能设立新的法律关系。 5、清算的目的和法律效果是消灭法人的主体资格。 (二)种类 法人清算分为两种。 1、破产清算。 2、非破产清算。 (三)清算法人行为的限制 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期间的法人仅具有清算所必要范围的行为能力。 (四)清算组织 1、意义。清算组织是根据法人或法院的决定,执行清算事务的组织。 2、法律地位。清算期间,清算组织实现法人的权利能力,代表法人进行清算方面的活动。清算组织不能以清算法人的名义开展新的业务。 3、产生。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织,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决定;非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织,由决定解散的法人决定。 4、职权。 (1)对内清理财产,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了结债权债务。 (2)代表清算法人起诉和应诉。 (3)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 (4)清算终止后,发生法人消灭的法律效果,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清算组织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