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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刘明举(教授、博导、国家安全生产专家)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特聘教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专家河南理工大学教授、博导煤矿安全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国家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主任联系方式:mingju1356915367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
2、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共7章39条6个附录,抽采暂行规定目录,研讨提纲,四、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14-17条),三、第二章一般规定(7-13条),二、第一章总则(1-6条),一、前言,五、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18-20条),六、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21-30条),
3、七、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31-38条),八、附录(A1-A6),1、制定的目的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作用和局限与防突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衔接,前言,2、制定的原则超前性原则源头治理原则体现可操作性的原则。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目标;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要求和方法明确、具体。体现从严管理的原则。“有要求、有途径、有考核、有监督、有处罚”。,前言,3、制定前瓦斯抽采方面规定2002年,辽宁铁法集团公司召开的全国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议上,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显政提出瓦斯防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2006年,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评价方法(MT/T1037-2007)”。2008年,辽宁沈阳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提出,要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2009年,安监总局颁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11年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网上发布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2012年3月1日执行。,前言,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
5、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立足于强化煤矿瓦斯抽采达标,降低煤层瓦斯含量和减少井下瓦斯涌出量,从而有效预防瓦斯事故。,前言,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德江在2011年11月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上强调:,以瓦斯抽采达标和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将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瓦斯抽采的要求进行衔接并落实。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强制性行业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对煤
6、矿瓦斯抽采的条件和抽采应达到的效果提出了基本的指标要求。几年来,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对促进煤矿瓦斯抽采、预防瓦斯事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瓦斯预抽防突作了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在内容上需要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内容相衔接并落实。,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二,前言,规定具体、有针对性为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重点围绕实现瓦斯抽采达标,从落实责任、规划、计划,加强抽采系统建设、强化抽采达标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强了权威性和可执行力。同时为了便于监管监察,增加了处罚的内容。,前言,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
7、特点:特点三,是严格抽采达标的程序要求第一,进一步严格了应当开展瓦斯抽采的矿井条件,促使更多的矿井进行瓦斯抽采;第二,促进煤矿企业树立“抽采不达标不安排生产”的理念,要求必须实现抽采达标后才进行采掘作业;第三,促进矿井采取多种方法,充分抽采瓦斯,保证“抽、掘、采”平衡;第四,增加了处罚要求,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瓦斯抽采或者抽采不达标而组织生产的矿井,提出了采取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前言,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四,对抽采达标的评价和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煤矿企业如何实现抽采达标,提出了包括开拓开采部署、规划、设计、抽掘采平衡、抽采工艺和方法、抽采系统能力、抽采管理和
8、责任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规范瓦斯抽采的各个环节,满足抽采达标的基本条件;对如何评价抽采达标,在正文和附则中分别给出了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评价方法和判断标准等,便于企业自行评价和监管监察部门的检查;对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抽采达标的方式和内容提出了要求,给监管监察部门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前言,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五,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相关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条款解读:说明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和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一章
9、总则,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条款解读: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条款解读: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树立抽采不达标不生产的理念。,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条款解读:瓦斯抽采原则。规定对抽采系统和抽采管理的要求。提出瓦斯利用和减排的要求。,第一章总则,
10、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条款解读:明确了煤矿企业在抽采达标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条款解读:明确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年产量为1.0P
11、1.5Mt,Q30m3/min的;(五)年产量为0.6P1.0Mt,Q25m3/min的;(六)年产量为0.4P0.6Mt,Q20m3/min的;(七)年产量为P0.4Mt,Q15m3/min的。条款解读:依照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本条均为突出或高瓦斯矿井,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严于其他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
1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条款解读:规定了各类负责人的责任。关键词: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二章一般规定,规章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章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规章依据(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等。
13、河南省规定:增加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关键词: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条款解读:规定对煤矿企业抽采达标的管理要求。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条款解读:有机构,有人员,有培训,有考核。,第二章一般规定
14、,第十一条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第二章一般规定,矿井应当积极试验
15、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条款解读: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以抽采达标煤量为约束条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与生产规划和计划同时编制;抽-掘-采接替关系应根据考察规律确定。提出煤矿和煤矿企业抽采规划、计划的具体要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
16、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条款解读:矿井设计阶段就同时设计瓦斯抽采。存在问题:大量存在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现象;缺乏设计依据;初步设计阶段的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无法满足抽采达标要求。建议措施:实施瓦斯抽采工程专项设计。,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
17、达标。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二)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低于0.5m/s。条款解读:瓦斯抽采达标对矿井开拓和开采布局的原则要求;体现源头规划和应抽尽抽的原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四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
18、负压抽采瓦斯系统。条款解读:本规定第七条需要抽采的矿井均需要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系统;本规定的要求比其它标准要高。井下临时抽采系统难以达到抽采达标的要求。存在问题:根据需要建立的尺度难以掌握。总体趋势:建设两套相互独立的抽采系统系统,有必要,不少地区和矿井都这样建设,并有增多的趋势。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两套系统。,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提倡矿井建立高、低浓度两套瓦斯抽采系统。相关资料: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开展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会诊标准要求高、低浓度两套瓦斯抽采系统。采用高浓度瓦斯抽采系统遵循高负压的原则。主要用于煤层的采前预抽,边采边抽。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遵循低负压
19、、大流量的原则。主要用于抽放采空区、工作面隅角的瓦斯。建议高突出矿井建立高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第十五条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条款解读:提出了泵的装机能力(备用能力)和管道系统阻力本的最低要求。相关资料:2010瓦斯综合治理会诊标准3-4倍。,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第十六条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
20、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条款解读:对抽采瓦斯量的计量提出具体要求。关键参数: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和温度。计量仪器: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被视作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测点布置:达到准确计量抽采瓦斯量的要求。,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第十七条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
21、的观测孔。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应当及时处理。条款解读:对管道畅通、抽采钻孔参提出具体要求;确保系统正常和钻孔有效抽采。实现目标:管道通畅,封孔严密,瓦斯抽采系统运转正常;同时,确保安全。,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条款解读:选择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的依据和标准。关键术语:抽采方法抽采工艺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22、、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条款解读:抽采工艺方案的基础;钻孔布置要求。存在问题:瓦斯参数难以满足抽采工艺方案制定。,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条款解读:卸压抽采方案的依据;强调综合抽采。存在问题:缺乏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和底层岩性资料。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
23、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方法:煤矿抽采巷道布置、抽采对象和抽采工艺的组合。如地面钻孔抽放、本煤层瓦斯抽采、采空区瓦斯抽采、上隅角埋管抽采、顶底板巷道穿层抽采、本煤层顺层卸压抽采、顺层条带抽采和高抽巷抽采等。抽采工艺:完成瓦斯抽采各工序所用方法、设备及其在时间、空间上的相互配合。考虑到抽采达标的要求,抽采工艺应该包括抽采计量、和抽采达标评价等抽采工序。规定条款:第十八条第四款。,抽采方法与抽采工艺,地面钻井压裂抽采,地面钻井压裂抽采包含4个阶段:
24、,完井阶段钻井、电测井、下技术套管、固井、声幅测井;煤层透气性改造阶段射孔、压裂排水采气阶段压裂结束,安装产气设备,排水采气抽采计量与评价抽采计量,残余瓦斯参数测定,效果评价,条款解读:规定了抽采达标工艺方案的内容;强调方案得到批准后执行。存在问题:各个抽采工序不清。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条款解读:规定采掘面抽采施工设计内容及审批。强调方
25、案得到批准后执行。存在问题:采掘工作面应该有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第十九条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条款解读:瓦斯抽采工程按第十八条第四款要求编制,应依据充分、科学合理。要求按施工设计并验收。存在问题:缺乏设计科学合理性的论证环节;缺乏设计变更的程序;对施工记录要求没有明确的要求。建议:煤矿企业制定施工过程资料记录细则。,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
26、艺,第二十条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条款解读:对抽采钻孔抽采提出要求,确保及时、有效抽采瓦斯;并为抽采达标评估奠定基础。存在问题:抽采钻孔封孔是瓦斯抽采的关键工序,对封孔方法、材料、封孔长度应提出明确要求。应同时开始测量抽采钻孔瓦斯浓度和孔口负压;并对是否封孔严实应根据孔口负压、瓦斯浓度综合做出判断。建议:煤矿企业制定抽采钻孔的参数记录、是否封孔严密等做详细规定。,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第二十一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
27、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条款解读:对“双达标”,体现基础条件的重要,促进可持续达标。采掘前要有达标评判报告(这里主要是效果达标),签字人增加了主要负责人,解决生产和安全出现矛盾的处理问题;同时也体现了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关键问题:关键是掌握和理解那些是基础条件。基础条件包括硬件条件和管理条件等诸多方面。,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
28、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条款解读:规定了抽采达标的基础条件。测定和计算方法不符合要求的也属于不达标。存在问题:第七款关于计量器具
29、的规定不合理;第八款规定的相关测试条件不明确。,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煤层瓦斯参数: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现场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煤的吸附常数:按照煤的高压等温吸附试验方法(GB/T19560-2008)测定煤的吸附常数。工业分析和密度:按照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2-2008)测定煤的工业分析指标。按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GB/T23561.4-2009)测定煤的空隙率煤的容重。其它:计量和测定的工程条件和仪器设备。,相关测试条件,第二十三条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
30、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条款解读:达标评判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关键问题:准确界定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密度达到或过设计要求;具备测定评判指标的条件并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测定并且测定仪表符合计量标准;根据实际条件准确确定评判标准。,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二十四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
31、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条款解读:明确预抽煤层瓦斯时顺层钻孔和穿层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的界定方法。关键问题:钻孔的实际位置,特别是穿层长钻孔。,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顺层钻孔有效范围,穿层层钻孔有效范围,第二十五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条款解读:明确要求抽采钻孔的实际施工间距要满足设计要求。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的采取补充措施,确保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钻孔均匀度:不是一定要均
32、匀分布;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钻孔实际间距大于等于设计间距;二是根据瓦斯赋存赋存不均衡程度,增加钻孔密度。钻孔间距:不一定指孔底间距(一般指),施工有误差,应该可以有一定比例的出入。,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二十六条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附录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按附录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条款解读:明确评价要根据抽采时间和钻孔密度划分评
33、价单元;评价单元密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调整,构造带应加大单元密度。单元内评价:先根据计算预评价,后实测评价。,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之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按式(1)计算:,式中:预抽时间差异系数,%;Tmax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d;Tmin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d。Tmin=0.7TmaxTmin=Tmax(1-q)Tmin120m,=120m,3050m,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
34、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3050m,2030m,测点不得少于3个,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煤巷条带煤层,第
35、二十七条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条款解读:防突效果、可解吸含量降低效果。,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
36、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条款解读:没有考察出始突深度处参数的,可以实际考察临界值。规定始突深度有问题,与防突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冲突,且不合理。,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条款解读:突
37、出煤层、瓦斯来自本煤层的采面,2个指标要同时满足。实际情况:满足防突效果也就基本满足了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二十八条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存在问题:临近层或围岩瓦斯主要来源如何界定?,式中: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周至少测定3次,按
38、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工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工作面所有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一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附录A5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第二十九条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条款解读:采掘面抽采后最终的瓦斯涌出能否满足煤矿安全规程是基本要求。,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三十条矿井瓦斯抽采
39、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条款解读:矿井整体抽采效果应达到的指标。,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按公式(8)计算:(8)式中:k矿井瓦斯抽采率,%;Qkc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在井田范围内地面钻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天测定不少于12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力下纯瓦斯量);Qkf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按天取各回风井回风瓦斯平均值之和为当
40、天矿井风排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第三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达标情况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应当把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约束指标;矿井其他能力均大于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能力。条款解读:抽采达标季度报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办法正在制定。,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第三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瓦斯抽采系统。首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条款解读:新建矿井验收,抽采系统首采区抽采不达标不得移交生产,第六
41、章抽采达标责任,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的专项监察。条款解读:对监管监察部门的要求。,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第三十五条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等情况和资料。专项监察的重点包括“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等。条款解读:对上报报告内容、监管监察部门专项检查和监察
42、的内容要求。监察主要关注基础条件、能力和效果,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第三十六条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条款解读:不达标不得组织采掘作业限期整改其实是很宽松的政策,主要考虑刚开始应是:采掘面不达标,严禁采掘矿井抽采率不达标,基础条件不达标限期整改,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一)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二)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条款解读:不进行抽
43、采评判或弄虚作假者,所有有瓦斯涌出的采掘面停产,而不是全矿停产,可以在此期间布置抽采工作面。,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附则,多措并举,实现综合抽,颁布背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颁布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
44、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
45、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
46、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
47、法关闭。,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出台背景: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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