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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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办
2、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第四条 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第二章 融资业务准入第五条 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
3、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且可提供足额有效的房地产抵押;(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存入我行存款占其全部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其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其以我行融资
4、放贷支持的贷款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承诺定期向我行提供月(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和其贷款余额50万(含)以上客户及不良贷款客户的逐户(笔)信息;(八)贷款不良率在2%(含)以内;对其同一个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含),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含);(九)未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放贷;(十)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十一)主要股东(指持股总计达到或超过50%以上的若干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且至少应包括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承诺为该公司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带
5、责任保证担保;(十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能够落实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不受上述第(五)(十一)项,以及第(八)项有关不良贷款率的限制。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其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域范围内的我行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一)基本资料1.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设立的证明文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且年检有效;3.验资报告,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成立经营不满三年的,则提供自成立经营以来的全部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4.近三年的贷款业务情况报表(成立经营不满三年的,则提供自
6、成立经营以来的全部相关报表)和近期贷款业务情况报表;5.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等);6.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决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若有)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7.贷款经办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二)担保资料1.若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人(出质人)有权部门(包括共有人)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2.若采用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有权部门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应征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并按
7、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3.贷款经办行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应资料。第七条 贷款经办行按照上述要求收集相关资料,逐级报一级(直属)分行进行融资准入审核,并实施名单制管理。对未纳入准入名单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融资业务。各一级(直属)分行要综合考量当地经济环境、信用状况、业务监管要求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严格准入审核,并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总量限额。第八条 贷款经办行不得为注册地不在该行所在县(市、区)域范围内的异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融资业务。第三章 客户分类、评级与授信第九条 贷款经办行要在信贷管理(CM2002)系统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其中,所属行业按“金融业
8、-其他金融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所属领域按“非生产流通领域”选择;客户类型按“其他金融机构”选择;授信方式按“机构授信”选择;客户自定义标识7按实际经营规模选择;客户自定义标识11按“空白”选择;客户自定义标识18按“小额贷款公司”选择。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务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银办发2007692号)等相关规定评定信用等级。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行的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按照机构客户的授信管理规定执行,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0%-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第四章 融资品种及条件第十二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按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进
9、行管理,业务品种按“周转限额贷款”选择,并纳入“短期普通贷款”科目核算。第十三条 我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只能用于满足其对外发放贷款及置换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而形成的债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及地方禁止和限制的用途,也不得以我行融资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第十四条 融资金额应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管理水平、资金需求缺口、盈利能力、还款来源可靠性、发展前景和银行融资总量等因素,在其最高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第十五条 融资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稳定性、融资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
10、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第十六条 融资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按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且实际贷款利率水平须高于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须按月结息,原则上应采用整贷零偿或零贷零偿方式;对确需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的,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时,其单笔对外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我行融资到期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到期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或再融资。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除须主要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还应尽可能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能够落实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除外。第五章 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流程按我行公司法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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