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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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第三条 本鉴定所(
2、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第二章 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
3、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第六条 鉴定所(站)职责(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报考条件和手续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4、(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第八条 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第九条 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
5、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第十条 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经培训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的劳动者,可申报高级资格的鉴定。第十一条 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的鉴定。第十二条 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第十三条 有特殊技能或贡献者,经劳动部门确认,可越级申报鉴定。第十四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审批登记表或石化行业工人技术呈报表,凭身份证、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资格审查,发给准
6、考证。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耗损、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含考试、测试、直至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的全过程。(三)通用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1995湘价费字第216号文件执行。鉴定收费类标准为:初级工260元/人,中级工320元/人,高级工380元/人;类标准为: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60元/人,高级工320元/人;类标准为: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200元/人,高级工260元/人。技师500元/人
7、,高级技师590元/人。(四)行业工种收费参照通用工种类标准执行。(五)鉴定费用取之于鉴定,用之于鉴定,不得挪作它用。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均按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必须从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对于试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工种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评员进行封闭式命题,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方可用于鉴定。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两大部分。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
8、形式进行,部分工种(如炼油化工操作工等)的技能鉴定如受生产制约,技能考核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仿真操作和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技能考核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考核两门成绩均合格,鉴定才能通过。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两年,参加下一次鉴定可免收取证费。技师考评内容包括论文或技术报告评价、答辩和工作业绩考核等。第十八条 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填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9、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央主管部颁发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组成原则(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时要根据本次鉴定的工种、级别,从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考评员中聘请考评员组成本次鉴定考评小组。(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视考生人数确定。知识考试按每场23人配置监考员,技能考核的考评员视监考工种级别、人数确定,但每组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三)每场次考评小组推选组长一名,考场出现的特殊情况,由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组长记录并及时报告。(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
10、定组成考评小组时要采取轮换制,每次轮换的考评员不少于上次人数的三分之二。(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严格实行回避制,有自己的亲属、徒弟或学生参加本次鉴定的考评员不能担任本次考评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成考评小组时,本所(站)的专职考评员不能超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每次鉴定的考评小组人员组成名单,须在开考前二天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但在开考前不得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该场次考评小组名单。(七)必要时,省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指定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准备规则(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每次鉴定前一天,应按本规则完成考场准备工作。(二)知识考试的考场应符合标
11、准教室的面积、采光和通风要求,具备必要的防暑和保暖条件。场内应保持卫生整洁。门窗桌椅完整牢固。室内备有墨水等用品。室内设施按每场不超过30名考生,单人单座单列的要求摆放和编号。(三)技能考核的考场环境应符合劳动保护要求。设备调试运转正常,物料及工卡量具应与本次鉴定的“材料准备通知单”相符,工位的摆放和编号应符合鉴定工种(专业)考试的特点和安全文明操作的要求。(四)鉴定期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设有保密室、考评员休息室、医务室及急救设施、公共饮水及卫生间等其他服务设施。(五)考场醒目处应张贴考生守则、考试时间控制信号说明及各试场、公共设施的平面位置图示。(六)各考场入口处应贴有醍目的试场编号,
12、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号。技能考核试场内,应张贴或悬挂有关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及警告或禁止标志。(七)在各考场周围5米处,划定醒目警戒线。(八)考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考场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负责。三、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一)考生须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进入操作工位),并将准考证、身份证置于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查对。(二)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件)出场。(三)考生知识考试时,只能带必要的文具,技能考核时只能带考试通知要求的工具物品,而不得携带其他书籍、笔记本、物品进入考场。(四)考生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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