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合同范本(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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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 同第一章 总 则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外商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合资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乙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外商合资经营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资
2、公司的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各自按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开展厂商营销租赁,打造专业化租赁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2、经营性租赁;3、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4、租赁物品的
3、买卖;5、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6、经济(管理、投资、购并)咨询和担保;7、投资和资产管理;8、其他。 第八条 合资公司经营规模为:年租赁总额人民币五亿元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1000万美元。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1000万美元,以此作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 万美元,占 ;乙方 万美元,占 %。第十一条 甲、乙方将全部以美元现汇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第十三条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
4、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甲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提供出资;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按第五章规定提供出资; 、协助合资公司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外购置设备、材料等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
5、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销售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上销售 。 第十六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售后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由董事会决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6、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全体股东参加。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中旬召开。 2、临时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8、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3、会议表决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注: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纪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
9、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具体职权为:(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10、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11项职权为: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第二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全体董事参加,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下旬召开。2、临时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11、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1、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2、会议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4、会议纪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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