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共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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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担保,指本行在办理信用业务过程中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各项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票据贴现、保理、拆借、贷款承诺(意向)、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以及融资性租赁业务等。第二章 担保方式的选择第八条 下列符合物权法、担保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抵押人有权处分并经本行认可的财产,可以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空置年以上的商品房除外);(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
2、用地使用权除外);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其中,需要从严掌握、审慎接受的抵押物包括:(一)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二)专业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四)交通运输工具;(五)其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较差,或本行较难管控的抵押物。对审慎接受的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的核心资产;或者能通过本行集中专业操作完善过程控制,防范业务风险。限制接受的抵押物包括:(一)乡镇、村企业
3、的厂房等建筑物;(二)第二清偿顺序的不动产抵押;(三)其他价值难以评估,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差,或本行难以管控的抵押物。原则上限制接受的抵押物不能单独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担保。第九条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十条 下列
4、符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或经本行认可且出质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可以作为本行信用业务质押担保的质物:(一)出质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具有储金性质的保单;(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四)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五)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气,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
5、本行认可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或权利。其中,需要从严掌握、审慎接受的质押物包括:(一)法律或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或权利提供的质押,如保单、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受益权、高校医院收费权、农村电网收益权、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出租车及其它营运车辆经营权等。现有法律框架下,接受上述品种质押,在对抗第三人、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以及本行优先受偿权等方面存在法律瑕疵。实践中应密切关注此类质押物的法律风险,切实保障本行权益;(二)仓单;(三)应收账款中,包括: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四)上市公司非限售股
6、权;(五)其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较差,或本行较难管控的质押物。对审慎接受的质押物,必须是质押人的核心资产;或者能通过本行集中专业操作完善过程控制,防范业务风险。限制接受的质押物包括:(一)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二)应收账款中,包括:供应水、电、气、暖气,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三)股权(不含上市公司非限售股权);(四)不能交付我行占有或交付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管的动产提供的质押,以及未能与质押人的其他财产有效区分,无法特定化的动产提供的质押。(五)其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差,或本行难以管控的质押物。原则上限制接受的质押物不能
7、单独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担保。第十一条 本行不接受出质人以本行股票设立的质押担保;本行不接受出质人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设立的质押担保。第十三条 本行同一信用业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或担保方式的,本行不主动划分各个担保人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要求各担保人对本行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要求划分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行授信审批程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办理。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第十六条 担保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导致担保无效或存有瑕疵的情形:(一)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的: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8、、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上市公司对外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4、上市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三)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异议期
9、未过的;(四)国家机关和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提供的担保;(五)担保人在设立担保时需经授权的,未得到有效的授权或超越权限;对抵/质押物不享有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足以影响担保的效力或担保权的实现的;(六)担保人的代偿能力、抵/质押物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明显不相符的;(七)担保方式的设定中有关法定或约定的手续未办理或存在明显瑕疵,且足以影响担保的效力或担保权的实现的;(八)担保合同或主合同的填写、签署或补正存在歧义,可能会影响担保的效力或担保权的实现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瑕疵的担保情形。第一节 保证担保的审查第二节 抵押担保的审查第
10、二十一条 对抵押担保进行审查,应侧重以下方面:(六)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优先权利,如未支付的建筑工程价款、未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等;(七)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并原则上要求取得承租人出具的在本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行使租赁权的书面承诺,并应采取措施确保租金可以优先用于偿还担保的本行债权。若经审查发现租金明显低于公允价、抵押物系以租代售的,本行不应接受该抵押物;(八)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九)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已办妥预告登记,并已落实了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抵
11、押登记手续以及取得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之前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十)以机动车辆抵押的,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十一)其他应审查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对于以下列土地或房产抵押的,应将附着物一并抵押:(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若无法一并抵押的,应根据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二)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三十条 提供抵押担保的,担保审查还应注意以下方面:(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用集体财产作抵押时
12、,应提供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三)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应有租赁经营企业同意的书面证明之外,还应由承租经营企业同意的书面证明;(四)以共同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若抵押人以其在按份共有的财产中的份额提供抵押的,除了需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还须有抵押物未超过抵押人实际份额的书面证明;(五)以进口财产作抵押物的,需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型号、商标、制造国家、新旧程度、质量、价值等内容的鉴定证书;(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根据当地房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抵押
13、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文件;(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出具经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证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八)以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由举办该企业的乡镇或者村出具并经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决议,
14、并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九)非因不可抗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程造成动工开发迟延,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否存在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能性;(十)涉及不动产抵押的,除了审查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的各项内容,存有疑义或认为需要的,还应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有不一致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十一)以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在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新发放贷款的,应注意审查该抵押物未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第三节 质押担保的审查第三十八条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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