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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范本及效力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本1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
2、,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的撤回申请裁定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
3、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本2 甲 方: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 方: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乙方于年月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乙方于签署本协议三日后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三、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准乙方撤回仲裁请求
4、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 元;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已本协议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的效力 1、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一般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
5、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约束力”是一个什么样的效力?调解协议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效力?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调解组织参与下达成的,调解员代表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员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组织也得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调解协议才生效。因此,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2、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缺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纠纷,双方达成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
6、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协议的规定依然存在缺失。 1调解应有效力没有体现 劳动争议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性质上同属于民间调解。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赋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协议合同效力,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然没有确认其民事合同效力,确实有很大的遗憾。对于劳动争议调解效力,学界有许多观点。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短期化。对于公共调解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于社会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赋予其合同效力。有学者认为,应赋予调解协议的直接执行力。 调解协议的达成靠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也靠当事人自觉。劳
7、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调解就很难解决劳动纠纷,调解成了多余的程序,不能树立调解的权威,不能发挥调解的用。调解协议的效力不能确认,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用无从体现,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数量逐年减少,一个制度规定之后,很少有人遵照执行,说明该制度本身存在许多合理性的地方。调解力的有限性,必然导致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应相应地赋予其典型民事合同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2支付令存在徒有虚名的问题 为使调解程序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纠纷的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入有条件的调解支付令程序。体现出该法注重发挥调解职能,劳
8、动者依据调解协议书可申请支付令。该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与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的有条件调解支付令程序有很大进步。有人认为,它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又一保障措施。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美好设计可能存在徒有虚名的问题。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入支付令制度,主要原因: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9、权益,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二是为了强化调解的用,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但是,支付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利用此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微乎其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入的支付令程序解决劳动纠纷只能是空中楼阁。而且,支付令需要缴纳费用,一旦对方提出异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能会推倒重来,重新进行劳动仲裁,不但延长了纠纷解决时间,而且加重了劳动者维权成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的支付令程序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矛盾。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于以上劳动纠纷,不需要达成调解协议,可直接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试图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赋予调解协议书的执行效力。但是,它规定申请支付令争议双方必须达成调解协议,导致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矛盾,限制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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