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地下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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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汉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编号:HDKY-AQ-52-2015发布日期:2015年1月23日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地下矿)生效日期:2018年6月1日编 制 人:xx审 核 人: 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批 准 人: 制度页数:共8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及国家关于通风安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矿山井下采矿通风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方式、内容、检查周期以及安全检查所发现隐患的整改要求等,均按照汉中矿业公司安全检查规定进行确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
2、井下采矿单位及相关部室第二章 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新矿井、新中段、新采区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第五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保证井下各个作业地点的风量、风质、风速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规程规定的标准,在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有效风量率不低于60%,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风源含尘量不应超过0.5mg/m3,平均最高风速不大于8 m/s. 第六条 矿井的一切通风安全设施必须经常保持完好。调整、迁移、拆除通风设备设施的工作,必须经单位主管门批准并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任何人不准随意拆除通风设备设施。第七条
3、因主扇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掘进工作面停风、恢复旧巷或打开封闭区时,必须经通风人员检测确认无有害气体并且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第八条 每个中段回采结束由生产单位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封闭溜井、采空区及影响正常通风的联络巷道,确保下一个中段的安全通风。第九条 因生产需要设置的密闭、风门、安装局扇等由生产单位自行负责实施,由于施工不及时而造成后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全责;通风系统改造需要安装通风设备设施及通风构筑物由矿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 井下采矿单位必须配备专职通风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按矿业公司定员编制配备井下通风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主扇风机
4、必须保证连续运转,因故停机要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没有经过主管经理和部门同意私自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造成后果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的主要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每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影响通风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矿井主扇风机使用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看管,做好设备的点检和日安全运行记录。第三章 安全管理部门、井下采矿单位通风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通风安全管理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通风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通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
5、负责对矿山是否具有完整的通风系统进行监督和提出整改建议,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3、负责对井下采矿单位的通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省市关于通风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给与制止和纠正,并进行经济处罚。4、负责对基层单位通风技术进行指导服务,协助搞好通风技术人员和通风工的培训教育。5、负责定期检查基层单位通风仪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及时补充更新所需仪器、工具,培训通风工掌握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6、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层单位的通风系统改造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监督方案的落实及施工质量,按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7、负责组织对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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