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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1、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为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环境卫生与容貌面貌,营造洁净、有序、优美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号公告)、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一、责任对象市容环境卫生纳入部门一级目标管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负责。二、控制目标一把手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措施有力,所辖区域市容环境卫生水平达到市民基本满意。三、工作目
2、标(一)定期研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进行综合管理、执法,形成纪要,并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干部年度干部考核主要内容。(二)加强所辖区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管理。按照政办发号文件划分职责,市容环境卫生日常工作基本达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切实履行职能职责:负责编制市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区(县)编制区域专业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城区主干道车行道清扫保洁;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及无害化处理;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质量考核标准及日常考核,监督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机械装备配套建设及管理
3、;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执法管理及市民投诉事项的受理、解决;负责城区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集中收取,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分配兑现方案;负责对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负责城区重要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协调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三)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环境卫生责任人、分管领导、承办责任人、作业负责人及责任明确并公示。(四)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动态循环提高的管理机制和绩效监督体系及经费保障,能够确保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建立行政“一把手”巡查制度及建立巡查、抽查、考核挡案,列入干部考核记录;投诉举报制度健全,设有受理群众投诉的机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建立实施市容
4、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并实行市容环境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五)加强督办检查制定严格的日常检查、复查制度并认真执行。组织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月不定期抽查至少两次,每次检查对上次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所有检查记录必须形成详细的档案。(六)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按照十堰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实施所辖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硬件设施建设,必要装备、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四、考核与奖惩上述各项责任落实情况,按照“日检查、周进度、月通报、季公示”进行考评,并根据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市人民政府(章)市建设局局(章)分管领导:责任人:年月日2、市容环境卫生责
5、任书责任内容及规定:1.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所在辖区市容园林局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如超出审批处置量,须重新申请办理处置手续。2.所在出土、拆迁工地必须安装建筑垃圾车辆限高标杆,施工现场必须封闭施工。建筑工地设置标准遮挡门,严禁用蛇皮布代替遮挡门。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并保持清洁、完整。3.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出入口要设置冲洗设施,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4处置建筑垃圾时,必须由各区市容园林局认证的建筑垃圾运
6、输资质单位处置。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将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5在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密闭清运,严禁超载、冒尖、抛撒。所在施工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车轮、车体必须清洗,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地点倾倒。6建设单位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必须在辖区市容园林局主管理部门登记,由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7坚持市场化运营方向。建设单位施工工地要配备容貌监督员,容貌监督员接受区市容园林局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8为了保证建筑垃圾运输安全,防止污染城市道路,提升城市整体形象,项目建设方和建筑垃圾运
7、输单位分别缴纳一定数额的清洁运输保障金和运输安全保障金,由辖区市容园林局主管部门对两项资金进行监管,如有违规现象,将扣除保障金。未出现违规行为,退还全部保障金,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9.本责任书有效期自20XX年3月18日至20XX年9月28日止。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人居住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1号令)、国家团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73号令)及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西湖桥社区范围内门店业主在经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管理责任明确如下。一、临街门店经营户及业主在经营过程中
8、,要做到文明、守法、诚信,具体内容有:1、各经营户业主要做到门店招牌新颖,式样美观,内容健康,不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城市公共及环境卫生设施。发现下水道堵塞,水篦子、下水井盖遗失或严重破损及时向社区报告;2、保证门前整洁卫生,禁止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泼乱倒,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做到无烟头、纸屑、果皮、无积水;3、经营业主维修、建设及改造原因确需占、破道情况,要立即主动向社区申报,并办理占、破道相关手续;4、各经营户需配齐垃圾容器,将日常垃圾收集后,倾倒于公共垃圾收集容器,不乱倒垃圾,做到临街门店垃圾不出屋,并按时按标准交纳环卫有偿服务费;5、不出店占道经营,人行道两侧禁
9、止摆放广告招牌、灯箱等,禁止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街面晾晒衣服、拖把等物品,确保门前车辆摆放有序。二、环卫部门不履行责任或未按规定时段收集垃圾的,临街单位住户可向环卫主管部门投诉,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投诉电话:。三、临街门店如不履行责任,违反上述条款,经居民举报、城管人员巡查或上级领导督查后发现,由社区执法人员告戒,仍不改正的,社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拍照取证后,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团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成立即整改落实,并处以个人十元至二百元、单位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社区(盖
10、章):经营业主(盖章):责任人:徐海珍责任人(盖章):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为了共同搞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 “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新要求,确保县城市容环境整洁卫生。根据和平县人民政府赋予城市监察大队职能,现与县城管辖区内临街各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明确如下: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指县城辖区临街的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垂直至街道、路面侧石边的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等区域。二、临街单位、店铺、住户在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责任(一)搞好外墙立面、天面、阳台的市容环境
11、卫生。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三车”修理点、饮食档店每天清洗一次,其他商铺每周清洗一次。(二)门前不得占道经营、占道施工作业、占道堆放杂物,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超出门槛。(三)门前招牌应保持清晰整洁、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文字要规范,无错字、缺字。(四)沿街墙面应保持洁净、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五)不得乱倒污水,自备垃圾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垃圾分类袋装存放,严禁将垃圾扫地出门。(六)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凡设置檐篷、遮阳布的,必须经城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要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七)门前按照城管部门的规划布置的要求种植、管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并制止攀折树木,依树搭棚,践踏草坪损坏树木和绿化设施及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三、管理责任(一)城管部门要积极向市民进行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并对临街单位、店铺、住户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督促。(二)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管部门有权督促其整改,对不及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三)环卫所按规定做好辖内环卫保洁工作,并将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及时清运。(四)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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