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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新增或修改版)-2013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城乡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2、第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各类用地建筑容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值。凡确定为城市重点改造的特殊地段,按照城乡各类用地使用强度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极特殊改造地段,其建筑容量最大值由市政府经开发改造成本测算后,按照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注:特殊和极特殊地段是指政府无力投入,依靠企业对街景改善、交通改善、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对基础设施进行提升等的项目地段。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划审批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扩建、添建。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
3、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城市特殊功能需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计算容积率等指标的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支路用地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不计入地块面积。 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以审批给定的总指标进行控制。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
4、、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控制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板式建
5、筑板式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即1.6倍、1.7倍、1.8倍执行。 遮挡建筑为高层板式居住建筑 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40米控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50米控制。(当板式高层建筑长高比小于等于1且长度小于45米时,可按塔式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
6、20米。(两栋建筑平行或错位布置均需执行此条。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三倍(含)自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如下: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1米(即建筑每增高1米,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0.33米),如表三控制: 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正南北向间距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
7、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5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按1.0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80米以上时可按80米控制。东西向间距(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按25米控制。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30米。 3.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 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当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建筑退台、跃层等全部按最高层数计
8、算建筑间距。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考虑日照。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为2层(含)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居住建筑为3-8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建筑为8层(含)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40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
9、连续性。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的3小时日照分析阴影线,不得逾越道路北红线。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不得小于5米。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第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
10、界外同等高度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0米。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注 :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六、七、八条规定执行。 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低、多层不小于0.5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20米。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第十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四规定执行
11、。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50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十条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
12、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2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二条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10米。第十三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第十四条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
13、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求。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五的规定,合理选定。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第五章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5%。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二类、三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
14、小于35%。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40%。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三类工业区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之间应规划建设相应的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同时,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核定增加防护绿带的宽度。 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与居住用地之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300米。 绿地面积计算规则1.城市道路绿地中对仅种植乔木行道树按1.5米宽度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灌木及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2.对预制砖缝植草,不计入绿地指标。3.建筑物屋顶的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4.地下车库
15、,当覆土厚度大于60厘米且绿化条件达到标准时可以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十六条 道路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城市总体规划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各级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为保证城市道路绿化及使用功能划分,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25%;支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景观性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第十八条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通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
16、则不宜小于75。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米,次干道大于7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居住区内的道路交通设置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建设基地应做竖向设计,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量,并考虑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基
17、地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建筑停车位标准居住建筑居住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0%。(保障性住房小区除外)。在小区规定停车率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公共建筑注:1.在上表规定停车位总量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2.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表六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建筑面积增加0.2个停车位。3.小学、幼儿园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1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
18、,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停靠站应在客流较多的火车站、飞机场、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和大型居住区等处设站。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下列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建筑。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设公厕的间距不超过300
19、米;一般街道宜为300-5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米。第二十一条工程管线综合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适当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
20、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人行道、慢车道地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地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的要求及城市规划确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应布置在距建筑物较远的位置。 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和设施。在城市建成区域内的主、次干道及各类景观性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线路原则上不安排架空线路的位置(临时线路除外),现有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各类城市外围及支路上的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城市景观道
21、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综合情况确定。 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二十二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财产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审查中应对城市景观的创作和设计思想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
22、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物的性质、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丰富城市景观。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在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为保证城市沿街建筑景观形态及城市道路日
23、照条件,对沿街布置的建筑体量做以下规定: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80米,24米以上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60米。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既要讲求时代性、艺术性,也要尽可能体现河套文化内涵,要让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第二十六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第二十七条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八章 城乡统筹第二十八条村镇规划建设执行本规定的区域划分两类: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村庄(城中村)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24、内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本规定一至八章规定执行。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和城市规划区之间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应参照本规定一至七章规定执行。具体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第二十九条 村镇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实施标准为: 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地块内按城市标准设置,在此区域不得独立设置基础设施运行系统。 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
25、施尽量与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系统衔接。如暂时无法衔接,可以设立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立系统,待条件成熟,并入城市系统。 第三十条 村镇公共建筑配套必须包括内容: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室、卫生站、活动室、托幼场所以及与居住用地规模相适应的学校等。 第九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
26、00(或1:500)地形图,图纸坐标和标高须是巴彦淖尔坐标系统和1985黄海高程系统。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须达到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内容外,在居住户(套)数的项内增加各类户型的套数、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套数和占总套数的比例。并要求小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必须独立集中布置于小区入口处。每个社区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小于120平方米;社区服务(活动)中心不小于400平方米.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包括日照分析的的技术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为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上报审查的规划方案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
27、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规定要求。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标明总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和位置、标明建筑物及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物外轮廓轴线号和外轮廓尺寸、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尺寸的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内部道路的宽度、汽车库及自行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和用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批准下发的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巴政办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