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单位集资房指标(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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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转让单位集资房指标卖方不履约赔28.8万核心提示单位集资房指标转让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因集资房买卖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日前,万州就发生这样一起集资房指标转让纠纷。卖主将指标出售后,反悔不愿意交房,在法庭上以单位发出“禁售令”、集资房不得转让为由,辩诉买卖协议无效。那么,集资房买卖是否合法?集资房指标转让协议又是否有效?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法律不禁止集资房在市场上进行流转。区法院一审判决卖主返还买主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8.8万元。本报记者冯浪涛通讯员汪奇权案情回放收款售房却拒交钥匙2009年2月10日,万州市民袁先生与西南某油气公司万州作业区(以下简称油
2、气公司)职工易先生签订了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易先生在油气公司有集资房名额,本着平等、公开、自愿的原则,转让给袁先生。由袁先生付给易先生集资房名额转让费1.5万元。袁先生以易先生的名义缴纳房款,享受单位集资建房的各项待遇,房屋产权证应归属至袁先生名下。若易先生违约,需向袁先生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退还缴纳的全部房款及“名额费”。易先生不负责袁先生的楼层及交房时间,按公司职工集资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日,袁先生按约定支付给易先生集资建房名额转让费1.5万元。袁先生于当日和当年10月24日,分两次以易先生的名义,缴纳了集资房全部房款共计11万元。随后,袁先生在选号时看中了集资房中的一套居室。房
3、屋修建完毕后,油气公司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了易先生。这时,易先生却反悔了,不想将集资房卖给袁先生了,于是拒绝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袁先生。易先生为什么不愿意卖房了?袁先生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万州房价迅猛上涨”。庭上交锋当事双方交锋激烈“因万州房价迅猛上涨,于是易先生毁约,拒绝将房屋交付给我。故诉至贵院要求判令易先生立即将房屋交付给我。”无奈的袁先生只好把易先生列为被告、油气公司作为第三人,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易先生立即将该房屋按合同约定交付给自己。“由于易先生拒不交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讼中,袁先生变更诉讼请求,由“履行合同”变更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要求易先生返还房款11万元,
4、返还集资房名额转让费1.5万元,共计12.5万元;要求易先生赔偿损失32.27万余元。同时,袁先生申请对争议房屋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本案应当定性为集资建房的请求权转让纠纷,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易先生则辩称,他和袁先生双方所签订的集资房指标转让协议,违背了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未得到自己妻子和油气公司的同意,且集资房不得转让,故其协议无效;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是赋予了自己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自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易先生认为,袁先生在审理中将诉讼请求由“履行合同”变更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这种变更不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而是诉的变更,不符合“一事一受理”原则,且依
5、法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应当由权利人自行行使,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来帮助行使,人民法院直接予以处理在程序上存在错误。油气公司则表示,单位是为缓解职工住房紧张,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由职工集资和企业投资修建的职工住房。易先生作为本单位职工,在享有职工集资房后与他人私自进行交易,纯属私人行为,其因自身个人原因所带来的一切责任,由个人自行承担,与单位无关。据法院查明,油气公司确实于2008年3月17日发文规定“职工集资住房不得对外出售”。法官析理集资房指标能转让袁先生、易先生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集资房指标是否能转让?袁先生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区法院法官进行了一一阐述。区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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