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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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9-10-01实施2009-发布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报批稿)DB31/4472009DB上海市地方标准ICS备案号: 专心-专注-专业前言本标准5.1.4、5.1.5、5.3.6、5.4.4、5.4.8、5.8.3、6.2.2、6.2.3、6.2.6和附录A、B、C、D、E、F的内容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的附录A、B、C、D、E、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徐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静安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浦
2、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上海市饮料行业协会、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上海市副食品行业协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万有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美天副食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磊、赵宇翔、徐晨、葛佩芳、高鸣翔、赵羽莉、沈洁芳、钟蔚、许亦频。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林荣泉、陈杰、刘玉兰、徐宗义、时鑫镖、甘平忠、李燕梅、蒋岳平、朱寅茜、史建武、万荣康、沈肇昶。本标准于2009年5月首次发布。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零售业食
3、品(包括直接入口和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场所、设施、人员、制售过程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应达到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营形式的食品现场制售,包括专门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店铺和超市、商店、市场内的食品现场制售区域;但不适用于餐饮单位的食品制作和供应、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和饮用水的现场制售,也不适用于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摊贩。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DB31/410 餐饮业即食食品环节表面卫生要求卫法监发200299号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2003180号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易腐食品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易腐食品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性大于0.85。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3.2 食品现
5、场制售指在同一地点当场制作和销售食品的经营方式。3.3 制作指食品现场制售中的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也包括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分切、分装等操作。3.4 冷加工食品加热熟制后再添加各种易腐食品辅料,或对直接入口食品进行分切、分装等操作,而不再经加热处理的制作方式。3.5 市场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3.6 简易包装食品指装入密封或非密封容器中,经定量或非定量包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常见的简易包装形式有塑料袋(盒、杯)、纸袋(盒)等。3.7 冷藏指将食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或存放的过程,冷藏环境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以
6、07为宜。3.8 冷冻指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在结状态的贮存或存放过程,冷冻环境温度的范围应在-18-1之间。3.9 热藏指将食品在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存放的过程。3.10 环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用具、容器、操作台面、操作者手等的总称。4 现场制售场所和设施要求4.1 现制食品制作、销售场所和设施通用要求4.1.1 食品现场制售场所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直接入口食品制售场所应距离非直接入口的畜禽产品、水产品销售或加工场所5m以上。4.
7、1.2 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以及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上述场所应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开。4.1.3 原料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区域应分开,并能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4.1.4 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如不锈钢)制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4.1.5 制售易腐食品,或者使用易腐食品原料的,应配备冷藏或冷冻设备(冰箱、冰柜、冷库等),或热藏销售设备(加热柜等)。冷藏、冷冻、热藏设
8、备应有温度显示装置,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4.1.6 食品制售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受到灰尘和各种外来物的污染。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位置保持一定距离。4.1.7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均应设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以便清洗,并应配有盖子。4.2 现制食品制作场所和设施特殊要求(除4.1外,还应符合的要求)4.2.1 食品的制作场所应与制售的食品种类和数量相适应。除下列情形外,制作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4.2.10中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所有制作工序均在自动制售设备内进行的,不规定最小面积;只进行单纯加热,无其他任何制作
9、工序的,不规定最小面积;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4.2.2 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直接入口食品(如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寿司),或者4.2.10中规定应设置专间的,应设符合下列要求的专间:采用封闭式独立隔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m2(不含更衣室);入口处应设通过式更衣室,内设手部清洗消毒用流动水池和用品;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应符合4.2.4的要求,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墙裙应铺设到墻顶,天花板如不平整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和易于清洁的吊顶;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如塑钢、铝合金)制作;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食品售卖窗
10、口除外);食品售卖窗口应为可开闭的形式,大小以可通过传送的食品和容器为准;专间内配备独立式空调、紫外线灯、冰箱、温度计等设施;加工中需要可直接接触成品的饮用水的,还应设净水设施;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强度大于70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收款区域应设置在专间和更衣室外。4.2.3 冷加工制作含少量易腐食品成分的直接入口食品(如奶油夹心面包、泡芙、冷冻饮品、果汁饮料、果味饮料、含乳饮料),或者4.2.10中规定应设置专用场所的,应设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场所:采用专用、独立的加工场所;设置符合4.2.6要求的流动水池及相关设施
11、;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应符合4.2.4的要求,专用场所内不得设置明沟,墙裙应铺设到墻顶,天花板如不平整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和易于清洁的吊顶。收款区域应专用,且与食品制作区域分开。4.2.4 食品制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筑材料应坚固耐用、易于维护和保持清洁;地面采用耐磨、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平整、无裂缝,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墙壁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并设1.5m以上光滑、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天花板应用浅色防霉材料覆涂。4.2.5 使用城市管网水,并能满足加工需要。4.2.6 食品制作场所内应根据
12、制作食品的种类,分设下列各种流动水池及相关设施:洗手水池,水池附近应设清洗用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设消毒用品;非直接入口食品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工具、容器清洗水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并应设工具、容器消毒和保洁设施;生食果蔬清洗水池,并应设专用消毒设施。水池的数量、容量应与制作的食品和使用的工具、容器相适应,水池数量应不少于2个(其中至少1个为洗手水池),各类水池应明显标识其用途。4.2.7 食品制作场所内或其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地面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该水池的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如可设于较低位置)。4.2.8 产生大量蒸汽或油烟的食品制作区
13、域上方应设置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4.2.9 自动制售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为可拆卸等便于清洁的形式。4.2.10 熟食卤味、糕点、冷饮饮料、豆制品和淀粉制品制作场所和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4.2.10.1 熟食卤味原料贮存处理、熟制加工制作应分设两间(单纯加工烤禽类可设在同一间内)。单纯加工烤禽类的,上述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完全用半成品制作,不需进行原料生加工的,上述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其他制作方式,上述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0;另设用于熟食卤味分切的专间,专间应符合4.2.2要求。4.2.10.2 糕点除4.2.1中涉及的不规定最小面积的情形外,制作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
14、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成分为主要原料糕点的,应另设符合4.2.2要求的操作专间;冷加工制作含少量易腐食品成分糕点的,应设符合4.2.3要求的专用操作场所。4.2.10.3 冷饮饮料除4.2.1中涉及的不规定最小面积的情形外,制作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8;制作冷饮、非碳酸饮料应设置符合4.2.3要求的专用场所;制作豆浆应采用自动罐装、封口设备。4.2.10.4 豆制品和淀粉制品除4.2.1中涉及的不规定最小面积的情形外,制作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50;加工制作应采用自动化设备。制作、贮存、销售中的管道、工具、容器及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使用不锈钢材质;因工艺原因必须使用其他材质的,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
15、染;加工直接入口豆制品的,应设置符合4.2.2要求的专间。4.3 现制食品销售场所和设施特殊要求(除4.1外,还应符合的要求)4.3.1 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护和保持清洁;地面应平整并用能防止扬尘的材料铺设;墙壁、天花板应采用防霉材料制作或覆涂。4.3.2 销售散装食品的,销售场所和设施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4.3.3 超市、商店内销售易腐现制食品用的冷藏、冷冻、热藏设备的温度显示装置或温度计应设在消费者易于查见的位置。5 现场制售过程要求5.1 采购5.1.1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和洗涤剂、消毒剂,应当查验供货者
16、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5.1.2 采购的食品应每批进行验收,查验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运输车辆和容器的卫生条件、冷冻(藏)食品的温度,并进行感官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应拒收。5.1.3 收货时应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和包装破损。冷冻(藏)食品在收货期间应快速进入冷库,冷冻食品应保持冻结状态。5.1.4 冷冻食品装卸时,食品温度宜不高于-12。5.1.5 连锁超市、连锁商店和连锁经营的食品现场制售者采购食品时,还宜符合下列要求:由总部统一采购;如为各门店自行采购,总部应定期进行检查;首次进货品种经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同意;应
17、与供货方签订包括食品安全卫生条款的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对生产单位的加工条件、生产能力、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管理状况等进行实地考查,建立供货关系后应定期随访。5.2 贮存5.2.1 食品原料贮存的场所、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5.2.2 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应均在10cm以上。5.2.3 易腐食品原料应在冷冻、冷藏或热藏的条件下贮存和存放,并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要求。5.2.4 食品原料贮存应保证冷冻(冷藏)温度达到相应的要求,冰箱、冰柜、冷库内食品的摆放应不影响设备内冷空气流通,并
18、应及时清除积霜。5.2.5 贮存散装食品原料,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2.6 变质和过期原料应及时清除。5.3 制作5.3.1 制作前应对待使用的原料进行感官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5.3.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3.3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持续15s以上。5.3.4 熟制加工后需要冷藏的直接入口食品,应按以下方法尽快降低食品中心温度:2h内降至20以下,再在4h降至5以下;或者4h内降至5以下。5.3.5 不得将超过保质
19、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后销售。5.3.6 现场制售者宜建立包括现场制售的食品名称、用料成分、制作数量、制作日期、保质期的加工制作记录(食品现场加工制作记录格式见附录A)。5.3.7 糕点、冷饮饮料、豆制品和淀粉制品的制作过程还应符合下列要求:5.3.7.1 糕点制作4.2.10.2中有关食品的,应分别在专间内或专用场所内进行冷加工操作;加工糕点用的奶油、黄油、裱浆等易腐食品原料在拆封或加工成半成品后,应当天使用,不得隔日使用。5.3.7.2 冷饮饮料打开包装后的饮料原浆、粉园等易腐食品原料应冷藏;调配好的半成品不得隔日使用;加工鲜榨果蔬汁应选用新鲜水果、蔬菜作为原料,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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