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六大对策建议(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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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六大对策建议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生活于社会的最底层,他们风餐露宿、缺少关爱,时刻面临各种疾病和安全的威胁,甚至沦为乞讨的工具,其生存权、受教育权与发展权遭到漠视,这表明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与权益保护问题的严重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客观上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对这类人员进行分类救助和干预,在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中寻找某种平衡。对此,应采取预防和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一方面从源头治理,减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一方面加强救助保护工作,努力实现应救尽救。统一认识,增强紧迫性现在减少一名流浪儿,将来就可能多一名合格公民;现在建一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将来就可能少建一座监狱。各级
2、领导应转变观念,站在关心祖国未来、体现执政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守土安民的责任,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切实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外出流浪未成年人较多的地方政府应以预防为主,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建立必要的通报、检查、督办制度,重点做好集中外出流浪地区和多次外出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工作,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中心城市应以大局为重,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成本,以救助保护为主。要对救助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以救助中心为平台,以社区救助网点为依托,以社会联动救助为补充的救助体系,形成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长效机制。
3、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要以立法形式对未成年乞讨者实行“强制性”救助。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采取“自愿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等发现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引导、护送到临时救助场所,但规定流浪乞讨儿童只有在单独乞讨的情况下才会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送往未成年人救助场所。而对于以家庭为组织、以亲人为名义控制未成人乞讨的行为,目前从法律上难以进行有效的鉴别与控制,这是当前对未成年乞讨者实施救助与权益保障的法律盲点。因此,对待新情况新问题,均需要有更完整的立法应对。为此,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乞讨行为在立法上理应禁止,在救助服务上应当履行义务
4、,救助制度上应强调公安、城管等协助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制性”的救助。加重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借鉴国外经验,对严重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父母可以剥夺其监护资格,委托他人照管,在法规中加入“未成年人监护委托制度”,明确受委托监护人的职责,以保护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根本权益。同时,对贩卖、租用、拐骗、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行乞的不法分子进行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应建立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情况通报制度。在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的前提下,定期通报各地救助站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信息,包括流出地、流浪原因、救助护送接收等情况,对重点流出地区、重要案例进行跟踪监督和必要的检查,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做好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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