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共2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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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培训内容及其典型案例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其特定的规律性,而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应探究和遵循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很多铁路交通事故是原因复杂的随机事件。在一定综合条件实现的情况下,事故能否发生,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事先都不能肯定。然而事故有其必然的统计规律性。事故的最终发生是由许许多多相互关联的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产生事故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能把事故原因简单地归咎为“违章”等笼统的原因,必须从表面的直接可以观察的原因追踪到各个深层次的间接原因,直到揭示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
2、因,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运动轨迹交叉,事故就会发生。人与物的运动都是在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环境因素的扰动,往往是产生事故的诱因(起因),因此,要弄清环境对人产生不安全行为、对物产生不安全状态的影响。 人、机(物)、环境都是受管理因素支配,管理失误是在很多情况下是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防止发生事故归根结底应从改进管理做起。第一节 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总体要求是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3、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开展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依法调查的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要求进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事故调查中要调查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调查,事故调查中所采信的事实,要反复论证,认真确认,并应经得起事实和时间的考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要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借助于必要的、
4、可靠的技术手段开展事故调查。三、及时、全面、公正的原则接到事故通报后,要迅速出动尽快赶到,争取查看第一事故现场;对事故的调查,是对事故产生全过程的调查,必须全面调查、缺一不可;事故调查要客观公正不能带有倾向,但是要有侧重点;要立足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调查事故,不能站在业务部门的立场上调查事故。四、注重证据的原则证据是确定事故原因的基本依据,对事故有关证据的采集必须以原始证据为主,收集的证据要和证言、证物形成证据链。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使用和保管。五、协调配合的原则事故现场的调查工作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综合性的特殊的复杂的任务。因此在事故调查中,
5、所有人员要服从分工、听从指挥,严格执行事故调查中的纪律,不能隐瞒事故的实际情况,尽快按要求完成调查任务。各调查小组要相互配合,发现相互间的难点、疑点要及时沟通,消除遗漏和失误,保证事故调查的统一和完整。六、“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分清事故责任,追究责任者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事故应进行认真查处,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也同时督促其他单位和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同类问题,
6、制定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作,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反思,吸取教训,查找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对于事故调查组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的有针对性的问题和意见,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第二节 事故原因分析的程序与方法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是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也是事故责任界定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前提和依据。一、事故原因分析概述为了便于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应明确规范以下几个基本概念: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亦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者环境因素,或
7、者多种组合共同作用的结果。又称为一次原因,它可分为三类:(1)物的原因:指直接形成或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一般为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的物体条件或物质条件。包括设备、设施、机械、工具等潜在的危险因素。(2)人的原因。是指指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亦即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起的事故。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违反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包括违章、违纪行为。它是事故的激发条件。(3)环境原因。指由于环境不良所引起的。2 间接原因:导致事故直接原因的原因的各方面因素。间接原因主要有技术的原因、教育的原因、身体的原
8、因、精神的原因。主要有:(1)技术的原因。包括:主要装臵、机械、建筑的设计,建筑物竣工后的检查保养等技术方面不完善,机械装备的布臵,工厂地面、室内照明以及通风、机械工具的设计和保养,危险场所的防护设备及警报设备,防护用具的维护和配备等所存在的技术缺陷。(2)教育的原因。包括:与安全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及其安全运行方法无知、轻视不理解、训练不足,坏习惯及没有经验等。(3)身体的原因。包括:身体有缺陷或由于睡眠不足而疲劳、酩酊大醉等。(4)精神的原因。包括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焦燥、紧张、恐怖、不和等精神状况,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5)管理原因。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对
9、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缺乏检查保养制度,劳动组织不合理等。3 主要原因在造成某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中,对事故发生起了主要作用的原因即为主要原因。但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原因既可以为直接原因,也可以为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是从事故发生时间上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为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则是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来衡量。二、事故原因分析基本程序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入手,即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入手。确定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后,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方面(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可以理
10、解为管理上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事故原因分析基本程序参见图11。篇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内容解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
11、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
12、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4、(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A4.2其他线路双线之
15、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B1.造成1人死亡。B2.造成5人以下重伤。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B4.2其他线路行车中
16、断2小时以上。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B4.5客车大破1辆。B4.6机车中破1台。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C5.列车相撞。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
17、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
18、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D13.列车拉铁鞋开车。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D15.
19、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
20、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第二十条 涉及其
21、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
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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