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税负分析(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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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十一五时期AB市城区房地产业税负分析内容摘要:房地产业税收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本文通过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的对比,对AB市城区房地产业十一五期间税收负担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分析监控和征收管理的建议。关键词:房地产 税收负担房地产业是进行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服务的行业,属于第三产业。AB市城区现有房地产企业308户,十一五期间,房地产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平均达到21.85%,已经成为AB市地方经济尤其是区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本文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开发经营涉及的地方税税负进行分析,不包括二手房交易、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开
2、发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在十一五期间非由地税征收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于其统计数据、征管状况难以掌握,也不在分析之列。一、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及十一五期间本市房地产业名义税负分析。房地产业的经营过程一般分为流转环节(又划分取得、开发、转让、收益四个环节)和保有环节。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已进入到房地产业的各个环节当中,但在不同环节税种设置不同,税负水平也不同。目前,涉及到税种主要有9种,分别是:取得环节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开发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具体如下所示(表1-1)。表1-1 房地产业所涉税种情况表种类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3、备注房地产流转环节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的营业税税额7%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30-60%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3%2008年之前25%2008年1月1日始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土地出让和转让合同所载金额(土地取得环节)0.05%甲供材购销合同:购销金额0.0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0.0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费用金额0.05%借款合同:借款金额0.005%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收入金额0.1%购销合同:购销金额0.03%产权转移书据:商品房销售合
4、同所载金额0.05%房地产保有环节房产税自用住房:房产原值(1-30%)1.2%不考虑出租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4、3、2、1元/平方米2007年之前8、6、4、3、2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始(一)房地产名义税负的特点1、从房地产所涉税种情况表(表1-1)可以看出,现行的房地产业税制,在税种的设置和税负水平设计上具有明显的“重流转、轻保有”的特征。2、流转环节的名义税负虽重,但AB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基本属于卖方市场,由于售房交易成本极易转嫁,流转环节的税负很容易转向消费者;在保有环节,房地产企业若发生房屋出租行为将会承受较重的名义税负(营业税5%,房产税4%或12%),但作为
5、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情形少之又少,因此对实际税负的影响应该不大。(二)十一期间房地产名义税负增减变化情况十一五期间房地产业名义税负未发生变化的是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发生增减变化的是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受政策因素影响税负可能发生增减变化的有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2008年元月1日起为界线,税率由33%降为25%,旧法虽有18和27%的优惠税率,新法也有小型微型企业20%的优惠,对比而言,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有所下降;土地使用税,以2007年元月1日起为界线,由四类的每平方米4,3,2,1元调整为五等的每平方米8,6,4,3,2元,名义税负应为上升;印花税,2006
6、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0.03%)征收印花税,在此之前,各地可能是按购销合同(0.05%)来征收的,也涉及到税负上升;关于预征对税负的影响。从理论上讲,税款的预征并不影响税收负担的大小,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有效地实施开展的情况下,预缴(预征)的税款基本就是企业新增的税收负担。表1-2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变化表时间期限预征前文件依据普通标准住房营业用房别墅、高级公寓、渡假村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2010年1月1日之前0.5%1%1%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地税函20
7、07307号2010年1月1日起1%1.5%2%1.5%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宜地税函20108号2010年8月1日起1.5%1.5%3%1.5%0.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宜地税201065号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按30%-60%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无法换算其名义税负,暂以预征率0.5%-3%作为其名义税负。在企业所得税上,AB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按月预征,年终汇缴,多退少补”的方法,按开发产品经营收入和预收款收入的2%预征,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月(季)预征,且核定
8、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由于本土政策简便易行,目前执行的都是2%的预征,因此,暂将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定为2%。(三)十一五期间房地产名义税负率综上所述,流转环节的名义税负最低为7.97%(营业税5%,城建税0.35%,
9、印花税0.05%,土地增值税按五年最低预征率的平均数0.57%,企业所得税2%);保有环节的名义税负无可供参照的数据。二、十一五期间房地产业实际税负分析(一)十一五期间AB城区房地产业税收负担(表2-1)我们以各税总收入与商品房销售额之比作为分析的基本指标,商品房销售收入(已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商品房预售额)由AB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 表2-1 十一五时期AB市城区房地产业税负统计表表2-2 十一五期间AB城区房地产业各税收入比重情况表(各税/房地产业税收总额)(二)实际税负反映的现象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状况1、从十一五期间AB城区房地产业各税收入比重情况表(各税/房地产业税收总额)(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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