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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王晓玲国际私法案例王晓玲国际私法案例一、瑞士公司和俄罗斯供货合同案:由于俄方未支付货款,原告将俄方诉至俄罗斯法院,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俄罗斯法院首先适用的是瑞士和俄罗斯1991年共同加入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然而,由于公约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俄罗斯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冲突规范:涉外买卖合同适用卖方设立地/居住地国家法,在本案中既为瑞士的实体法。二、
2、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1960年秋,美国纽约住所者,杰克逊夫妇邀请其邻居巴蓓科克赴加拿大旅游,汽车行驶至安大列省时,由于驾车不慎,冲出车道,伤残程度使巴蓓科克回纽约后,不得不提起诉讼,初审法院法官认为,本案而涉外案件,适当适用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依照侵权行为地法安大列省法律:“”免费乘客不享有向司机索赔的权利。巴蓓科克败诉。上诉审法官认为,如果传统的冲突规范不能体现公平和正义,则应尝试另一种法律选择方法: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本案由安大列省的联系仅仅是事故的偶然发生地,而与纽约的联系千丝万缕,最终巴蓓科克胜诉:纽约法律没有免费乘客不享有索赔权利之规定。三
3、、李查蒂案1861年,法国最高法院,李查蒂,墨西哥人,22岁,在法国购买珠宝,并签发本票给法国商人,当法商持票要求其付款时,李查蒂竟以依照墨西哥法“23岁才有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国法院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案件,根据主权原则,适用了“人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墨西哥法”,法官继而认为,如让墨西哥法在法国境内生效,会危及法国的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善良风俗。最终,适用了商人行为地法。四、厄瓜多尔遗产案一个厄瓜多尔人,依其父亲的遗嘱被剥夺了特留份的权利,依次诉至其遗嘱所在地的德国法院,法院认为此案为涉外继承:“应依照死者的本国法。”但是一战刚结束,无法得到厄瓜多尔民法典,但
4、根据德外法律专家提供的资料表明,厄瓜多尔是以智利民法典为蓝本的,法院决定适用智利民法典。五、1878年,法国法院,福果案福果,巴伐利亚人,自幼随母居住巴黎,一直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临终时其旁系亲属要求继承死者遗留在巴黎存款。法国法院:涉外继承,依照死者的本国法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向了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并认为指向的是外国的冲突法;依照该外国的冲突法,又指向了法院国法,最后,法院国以本国实体法结案的过程。六、鲍富莱蒙案鲍富莱蒙的夫人原为比利时人,与鲍富莱蒙结婚后,却得法国国籍。由于19世纪的法国不允许离婚,为达到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之目的,取得别局判决后,只身移居
5、德国,归划为德国人,取得了离婚判决,立刻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婚后返回法国。鲍富莱蒙要求法国法院判决离婚无效。法国法院将此案视为涉外离婚案件,依照当事人本国法,法院判决离婚无效。七、中国女子诉马里留学生离婚案若定性为涉外离婚案件,当依法院地法。若定性为婚姻的效力。当依缔结地法。定义: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照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指向了某一外国法作系属,如其适用会与法院国的公共秩序便可排除外国法,以内国法取而代之。八、马恩岛案国籍标准之间博弈(德国胜英国)某有限公司,于1991年在英国的马恩岛创立,该公司推行分时度假旅游产品:顾客可以在一年公历周时间基于与公司的租赁合同享有在西班牙小岛的居
6、住权。公司不仅在英国马恩岛商务登记簿上登记,而且在那里设有自己的董事会。所来公司在德国法院对顾客提起了诉讼:被告曾于1992年同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1993年1月,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并同时宣告,汇给公司的支票无效,鉴于旅客签署了含有购买者无权撤回居住权合同的记事簿,于是,原告主张和被告的关系适用马恩岛法。法官认为:原告的民事程序的权利能力应依照其国籍国法英国法,但法院认为,该公司是为了逃避税收,而在英国设立的信箱公司董事会并不在马恩岛上进行公司管理活动,管理活动在德国,因此更像是德国法人,不能适用英国法。最后,以德国法判决,公司不具备起诉的权利能力。九、政府盲目担保终吞苦果一起奥商
7、状告地方政府案(1999年)1991年,市政府与奥商、合纤厂签订了一份纪要,就合纤厂工程筹资问题达成一致:暂定奥商以合资、融资的方式补足工程所需缺口资金。由于引资心切,市政府随后又向奥商出具了一份担保金额一栏空缺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事物,并承诺“作为独立、分别和持续性的担保,并无期限,担保人的还款责任与借款人并无区别,一经要求,既无条件偿还借款。”后由于一乎而上,合纤厂陷入困境,奥商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合纤厂推上了被告席。法院认为此案合同和担保书都注明“受澳门法律管辖,并依据澳门法律作出解释。”十、珠海经济特区石油贸易公司诉澳门永利船务公司不当得利案。1984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珠海签订
8、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凭被告开出的“提油通知单”放油:提油通知单一式两联,原告执黄单,被告执白单,每月底,原告凭黄单与被告白单结算,结算后,被告将原告当时出示的黄单全部收回。年终,原告发现储油量折款大于已输油款,并找到遗留在油船上的黄单20张,约计港币20万,法院认为被告确认黄单是其所出具,此案为涉奥不当得利案件,应当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根据民法通则原告的过失并不当然引起财产损失的直接后果,被告拒付,不符合诚信原则,构成不当得利。十一、奥运冠军杰克案17岁的杰克奥运冠军,在美籍教练的怂恿下,不再将比赛所得交付父亲,并在美国法院起诉父亲,以摆脱严格的家教。法院判决,涉外亲子关系适用子之住所地法,
9、冠军可以自由支配比赛所得,而就涉外亲子人身关系而言,判定父亲与冠军的距离不得少于150米。十二、1962年,新西兰法院巴特查特案巴特查特去世时,住所在苏格兰,立遗嘱时,未对遗孀和女儿作任何规定,而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在新西兰的不动产处分给了侄女,按照苏格兰法,遗孀有权得到1000英镑的特留份,女儿有权得到200英镑。由于对遗嘱效力不同,遗孀在新西兰法院起诉。新西兰法院认为,遗嘱的形式应当依照立嘱地法,立嘱能力依照住所地法;而涉外遗嘱继承(效力),动产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1955年新西兰家庭保护法,最终判决其女儿可以继承死者不动产中的1000英镑。十三、肖斯塔科维奇
10、案著名的苏联音乐家肖斯塔科维奇(19061975)的音乐作品在苏联尚未加入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时,首次发表于德国,而德国已加入该公约,公约规定: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及其死后50年,但并不反对缔约国给予更长的保护期限德国规定的是70年。(保护期限截止至2045年12月31日)十四、尼克拉号废钢船案东宁:海商法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十五、瓦格纳案俄罗斯组织和瑞士公司供货合同案。 10 按照当前国内的观点,此案既属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又属于兼具“公法、私
11、法双重性质”的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该案是: 1980 年公约允许当事方从整体上排除公约适用于合同。除此而外,公约的规范,具有任意的性质。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保留即他们同意任何一种不同的(另外的)条款适用于他们的合同,或当事方已就具体问题按另一种方式达成协议那么公约的条款将适用于相应的关系。 以例说明。 作为案例我们援引1994 年第200 号案件(1995 年4 月25 日裁决)。供货合同在当事方之间得以签订(俄罗斯组织和瑞士公司)。两批货物虽已交付,然而被告对所供货物没有支付货款。 在寻求解决关于适用于这一合同当事方关系的法的问题时,法院指出,原告和被告均属于是1980 年维也纳公约加入
12、国的国家。瑞士是从1991 年3 月1 日起加入的,而俄罗斯是从1991 年9 月1 日起加入的。 基于上述情况,附属于俄罗斯联邦工商会的国际商事仲裁法院作出结论,对该争议应适用1980 年公约条款。 与此同时,如果在审理该争议时产生的问题在合同中得不到回应、并且维也纳公约也未能调整,那么,基于1992 年8 月3 日在俄罗斯境内生效的1991 年纲要第166 条,对于公约未能加以调整的当事方的法律关系,应补充适用作为卖方的当事方的设立地、居住地或基本活动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即该种情况下是瑞士实体法。 6767 问题出在哪里?寻求摆脱“时时面临要否适用第一种国内立法(冲突规范是国内民商法的适用法
13、)渊源这一处境”的良方才是关键。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12 1960 年的秋天,美国纽约州居民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同住纽约一城的乔治娅巴布科克小姐乘车去加拿大作周末旅行。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到达加拿大安大略省时,汽车突然冲出公路撞倒一堵墙上,巴布科克小姐严重受伤。伤残的程度,使得她回到纽约后,提起了诉讼。 被告以侵权依侵权行为发生地法为理由,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的法律。而安大略法律规定,除了以盈利为目的运载乘客外,汽车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对乘客因车祸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原告不服上诉。 上诉审法官富尔德发表了他的审理意见。他援引了一些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说明旧的法律选择方法已被抛弃,新的选择
14、方法逐渐产生:一是当侵权行为地与具体的争执问题没有合理的或相关的利益时,法院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拒绝侵权地法的适用;二是法院审查了具体情况后,总是适用对该法律关系具有较明显利益的法律。 富尔德对该涉外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加拿大安大略省进行了“最密切联系”的分析。 原告最终胜诉。李查蒂案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冲突,在亲属及继承等领域内,一般争议不大。但在商业领域,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内外国人移居和相互交易日益增多,交易的当事人或有关第三人并非都知晓对方的属人法,因此往往发生这样的现象,依据属人法,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依据行为地法则为有行为能力。这种情况,往往会损害一方当事人
15、的利益,威胁交易活动的安全,无益于国际民事关系的顺利发展。为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除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之外,对在本国国内进行的与民事、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行为,作为例外而多采取行为地法的原则。最早将这一原则规定于成文法典中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该法典规定,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当时指住所地法)或依缔约地法有行为能力,便应被认为有行为能力。1861年,法国最高法院在“李查蒂案”中也确立这一原则。 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
16、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法国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当时法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成年年龄为18岁。但是依据该法典第三条规定,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人的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即墨西哥法律,而如果适用了墨西哥法律确定李查蒂的行为能力,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是直接适用了行为地法即法国法,判决李查蒂已达成年年龄,从而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的依据是认为,法国人并无知道所有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的必要,因此,只要法国商人是诚实、善意的,并且无轻率或过失,则应予保护,契约应为有效。 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审理的福尔果案 福尔果是1801年
17、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安居到1859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果的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又没有子女。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他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却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于法国法。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厄瓜多尔案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各国对外国法究竟屑于“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按照一些国家诉讼法的观点,“法律”和“事实”是相对立的,法官应当知道法律,而且仅限于知道法律。至于事实,则
18、应由当事人举证,法院只根据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加以认定井适用法律来作出判决。因此,在依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究竟把外国法视为“法律”还是视为事实”。如果把外国法视为“法律”,那么就应当用确定本国法内容的那种程序来查明其内容;如果把外国法视为“事实”,则应当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其内容。这也就是说,如果把外国法看做“法律”,就不需当事人举证而应由法院依职权去主动查明,因为法院应该知道法律;反之,如果把外国法看做“事实”,则当事人必须负举证之责。当然,也有国家采取折中的主张,不将法律和事实对立起来,在它们看来,外国法既非单纯之事实,亦非绝对之法律,而是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
19、定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因此,外国法的查明也必须采取既有别于确定事实的程序,也不同于确定内国法律的程序。正由于上述主张的不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为三类:考试大论坛其一,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二,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采集者退散其三,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在一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如法官无法查明该外国法,当事人也不能举证该外国法时,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基本上采取如下解决办法:第一,以内国法取而代之。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办法第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第三,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本文来源:考试大网德国曾
20、有判例采取这种做法。在该案例中,一个厄瓜多尔人依其父亲的遗嘱被剥夺了他对其父亲遗产的保留份的权利,为此而发生争议。当时,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无法得到厄瓜多尔民法典。但是,法院知道,厄尔多尔民法典是以智利民法典为标本的,认为适用同厄瓜多尔民法典相似的智利民法典比适用法院地法(即德国法)似乎更接近于正确的解决方法,日本也有判例采取这种做法。东京家庭裁判所昭和38年6月13日关于养子关系认可申请一案判决要点指出:被指定的外国法内容不明时,应依据日本法例关于准据法指定的精神探求其内容。首先应从该外国的整个法律秩序中推断其内容,如尚不明,则从其以前施行的法令或政治上或民族上相迈的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推定
21、其法律的内容。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外国法无法查明时适用与其相迈似的法律的尚不多见:197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草案第15条第3款曾规定: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法官可以考虑适用最相近的法律,没有最相近的法律,则适用瑞士法律。这表明瑞士试图在立法上采用这种做法。但是1987年正式颁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则去除了法官可以考虑适用最相近的法律的规定。第四,适用一般法理采集者退散这种主张认为,外国法无法查明或欠缺规定时应依据法理进行裁判。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大多从此主张。日本大阪法院于昭和41年1月13日关于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判决确认:母之夫的本国法北朝鲜法不明,依法理裁判。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在处理国
22、际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讨论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问题主要是为了解决如何处理这两种错误的问题。(一)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是指法官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进行法律选择时,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或内国法,或者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外国法而发生的错误。这种错误虽然也导致外国法的错误适用,但本质上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属于错误适用内国法的性质。在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对于这种错误,一般都认为和违反内国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便纠正错误。采
23、集者退散(二)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是指法官在依内国冲突规范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了错误的解释,或者本应适用该外国法的甲法而适用了该外国法的乙法,并据此作出错误判决的情形。对于这种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在各国国际私法的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其一,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其二,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五、外国法的解释六、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依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的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4、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www.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1988年2月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28条也规定:有关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习惯法和司法实践的证明,可以由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或者其他有资格的机关或个人以出具证明书的方式提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我国在实践中主张,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
25、外国法时,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代替外国法。另外,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区别。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我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发生的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无论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还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当事人均可对之提起上诉,要求加以纠正。来源:考试大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取得法国的国籍。婚后,鲍妃又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离婚。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允许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公民,随后,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
26、判决。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规定,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由于鲍妃已归化为德国公民,其本国法为德国法。按德国法,鲍妃的离婚是有效的。但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鲍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二)问题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什么问题?法国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2.我国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是怎样的?(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本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著名案例。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人为地改变冲突规范的连
27、结因素,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某国实体法,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构成法律规避须满足四个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一国的法律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讲,当事人规避的是法院所在国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本应适用于当事人的强行法;(3)从行为方式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适用有利于自己法律的目的。本案中,法国关于婚姻能力的冲突规则是“离婚能力依当事人的属人法”。鲍妃能否离婚,本该由法国法来决定。为了避开法国法对其不利的规定,鲍妃故意改变国籍这一连结点,使对其有利的德国法得到适用,规
28、避既遂。法国法院据此认为,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四)参考答案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构成了法律规避。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均属无效。2.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由此可见,并非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但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
29、未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1992年7月,沙市市政府与澳门姬蒙集团、沙市合成纤维 厂签订了一份纪要,就合纤厂二期工程筹资问题达成一致:暂定姬蒙公司以合资、融资的方式补足工程所需缺口资金.市政府和财政局向澳商出具了担保金额栏空缺的不可撤销担保书,并承诺:“作为独立、分别和持续性的担保,并无期限,担保人的还款责任与借款人并无区别,一经要求,即无条件偿还借款。” 61 此后,合纤厂厂长将205万英磅、2050万德国马克填充在担保书的金额空缺处.从1992年开始,合纤厂陆续向姬蒙集团还款,然而,市场突变,企业陷入困境,直到超过还款期限一年多后的96年6月,确认合纤厂仍欠澳商260万美元。 61
30、 为追讨款项,澳商曾多次致函荆州市政府及合纤公司,均无结果。一纸诉状将荆州市政府、市财政局和合纤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由此引出厂湖北省首起外商状告地方政府案。 61 澳商申诉,合纤厂迟迟不履行还款责任,市政府的态度也越来越暖昧,荆州市认为,与澳商签定还款合同的是合纤厂与澳方的合资企业,其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合纤厂在担保书上所填金额超出了最初的约定,未经请示和事后追认,而市政府原先承诺的担保款项已经还清,故不应对 260万美元承担担保责任。而澳商则指出,所谓合资企业只是沙市为了立项和借款尽快审批而采取的“变通手法”,实际上是一种假合资,他们从未注入一分钱。其代理人杨霞也认为,担保书中双方明确约定由澳
31、门法院管辖及依据澳门法律作解释,而澳门法律规定政府担保是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无法推脱:市政府出具了金额数目空白的担保书,即属“全权委托”行为,即使事后金额填得再大,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三、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应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支配 华埠公司与原木材公司签订废钢船买卖协议(合同)及补偿协议,华埠公司与威海外运订立代理合同的事实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原终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威海外运于1994年5月4日,向威海港务监督申报“尼古拉”号船舶进口; 5月7日,威海外运以华埠公司的名义从“尼古拉”号船长手中接过该船舶的所有船舶文件和俄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注销登记证书,并于当日向海关申
32、报“尼古拉 ”号船作为货物进口报关。其后,华埠公司于6月2日向威海外运索要提单及进口船舶的文件,威海外运以华埠公司没有支付代理费为由予以拒绝。同年4月30日,原木材公司向华埠公司支付了买船定金人民币30万元,又于5月6、7日相继共支付部分船款美金10万元。同年5月13日,原木材公司与俄船队公司签订购销“尼古拉”号废钢船协议,约定将该船转售给原木材公司,原木材公司将该签约日期更改为5月17日。同年5月17日,威海外运在华埠公司未参加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同原木材公司一起与俄方“尼古拉”号在船人员办理了该船的船舶和船员交接手续。威海外运曲寿章在交货单上的收货方处签字。同年6月1日,在收取了原木材公司以
33、东宁边贸公司的名义缴纳的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后,威海海关在报关的记名提单上签盖放行章准予放行。同年6月2日,原木材公司与拆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尼古拉”号废钢船以4,971,89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拆船公司拆解。同年6月8日,原木材公司向威海外运支付了代理费3,259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华埠公司基于其与威海外运的代理合同及与原木材公司的船舶买卖合同而发生的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和国内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和合同事实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案涉及的船舶系从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俄国)进口,部分证据源于俄国,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及源于俄国的证据的效力,应当适
34、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国的双边条约。华埠公司经边贸公司代理与俄滨海区公司签订的进口废钢船和盘元、出口牛肉罐头易货贸易合同,经边贸管理局批准并经东宁海关核准减半缴纳关税,属合法有效合同。华埠公司与国内供货方大丰农贸公司订立的牛肉罐头购销合同、俄方其后要求华埠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牛肉罐头,即是其履行易货贸易合同的旁证。本案不是华埠公司与俄滨海区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纠纷,而且依据该合同的仲载约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合同并没有管辖权,因此,该院原再审裁定将本案定性改为买卖合同纠纷,并着重审查中俄买卖双方的合同是否履行不当。俄方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文件证实与华埠公司签订并履行是易货贸易合同,“尼古拉”号离开
35、俄罗斯港口开往中国大连港交船时,已向俄罗斯船舶登记局注销了船舶所有权,依据中俄双边贸易协定的规定,该船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华埠公司。“尼古拉”号船抵达大连港后,应原木材公司的要求俄方又将“尼古拉”号开往威海港交船,必然增加或产生新的运输义务和风险,发生燃油、淡水消耗,依据协议由中方支付俄国船员及俄船队公司的上述费用,不等于向俄滨海区公司支付船款,不应计算在废钢船的船价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实际存在华埠公司与俄方现汇贸易合同,但除了有据可查的支付俄国船员和俄船队公司的13万美元外,没有证据证明华埠公司以现汇向俄滨海区公司支付了船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定华埠公司与俄方实际履行的是现
36、汇合同证据不足,据此推定华埠公司以易货贸易合同为名掩盖现汇贸易之实,构成走私嫌疑不当。威海外运作为华埠公司的船舶代理及进口货物代理,从委托人手中接受了为进口报关所需的易货贸易合同、批准减免关税证明、提单等全部单证文件,有义务履行受委托的全部船舶代理和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等事项,在办理完毕各种手续或者在委托人要求退还有关文件时,除依法应当留存在海关、港监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外,应当交还全部文件。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其默示的基本义务。威海外运在从俄国船长处取得“尼古拉”号船舶文件和注销船籍的证明文件后,既不代理华埠公司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又不将有关文件交与华埠公司去办
37、理船舶登记,其不作为损害了华埠公司的合法权益。威海外运要求华埠公司支付代理费是其正当权利,但以华埠公司未给付代理费而拒绝向华埠公司退还经海关签章放行的提单及有关易货贸易合同的全套文件、“尼古拉”号船舶文件及注销船籍文件,并将提单之外的上述文件交与原木材公司,威海外运的上述行为违反代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威海外运在明知船舶是华埠公司进口的情况下,既拒绝交付有关文件,又不通知华埠公司到现场,却和原木材公司一起与俄方办理船舶交接手续,将“尼古拉”号船舶交给原木材公司委请的中方船员管理,从而实际置于原木材公司掌管之下,致原木材公司有机会将该轮拖离威海港,威海外运对此亦应当承担相应的
38、责任。威海外运、原木材公司除应当依据各自与华埠公司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外,同时应当承担默示义务,即尊重华埠公司对进口的“尼古拉”号船舶所享有的权利。原木材公司作为与华埠公司订立国内废钢船买卖合同的买方,对卖方华埠公司通过国际贸易合同取得从俄罗斯进口“尼古拉”船舶所有权并转卖给自己的事实是明知的,并且从威海外运手中得到了包括船舶注销船籍的证明文件在内的船舶文件,其欠付华埠公司船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木材公司又与已注销“尼古拉”轮俄国船籍并对该轮丧失所有权的俄船队公司船方人员签订“尼古拉”废钢船买卖合同,属于恶意行为,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而发生的后果及给华埠公司造成
39、的损失,原木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威海外运作为华埠公司进口的“尼古拉”船的船舶和货物代理人,对华埠公司通过贸易合同合法取得“尼古拉”号所有权是明知的。威海外运在原木材公司与俄船队公司非法签订合同前,已经获取“尼古拉”号船舶文件,得知俄方注销了该船舶船籍,在其以后的代理行为中,认可该不合法合同,屡屡维护原木材公司的不当权益,先后将船舶文件和船舶均交给原木材公司,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与原木材公司恶意串通的事实已经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与原木材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定本案当事人涉嫌犯罪根据不足。即使涉案
40、人员有犯罪嫌疑,也不影响华埠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民事纠纷仍然可以审理。原审法院再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华埠公司的起诉,将本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不当。该院(1997)鲁经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虽然对本案部分事实未予认定并对部分事实认定欠当,但是基本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果得当,应予维持。据此,裁定如下
41、: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经再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二、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经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例、巴特查特去世时住所在苏格兰,妻子上年纪,女儿巴特查特去世时住所在苏格兰,妻子上年纪, 病弱, 病弱,但是巴特查特生前所立遗嘱未提到给妻子和女儿 留下财产, 留下财产,而是把所有财产指明赠给一位对他一直很好 的侄女。这些财产中有不动产位于新西兰。 的侄女。这些财产中有不动产位于新西兰。 依照苏格兰法律, 依照苏格兰法律,巴特查特的妻子可以分得死者遗产 1000英镑,女儿可以分得 英镑。 英镑, 英镑。 英镑 女儿可以分得200英镑 由于生活困难,巴特查特的妻、 由于生活困难,巴特查特的妻、女在新西兰法院提起诉 请求从位于新西兰的不动产中多分得一些遗产。 讼,请求从位于新西兰的不动产中多分得一些遗产。 诉讼程序开始不久,巴特查特的妻子也去世了; 诉讼程序开始不久,巴特查特的妻子也去世了;法院认 为:巴特查特的妻子分得的遗产对一位老年妇女来说是 足够的,故不支持其诉讼; 足够的,故不支持其诉讼;巴特查特的女儿可依新西兰 法律从其父遗产中的不动产中取得1000英镑的份额,并 英镑的份额, 法律从其父遗产中的不动产中取得 英镑的份额 可依苏格兰法律取得亡父留下的其他财产以及继承其母 的财产权利。 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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