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共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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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7年12月29日,市城市更新局印发新的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划定了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具体的适用范围,其内容涵盖了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成本核算时主要包括的前期费、临迁费、拆运费、复建费、农转用及不可预见费等,也规定了各项费用的核定方式和计费方法。办法的出台,使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的标准更为明确,核算方式更加规范,成本测算更加科学、准确、客观,对于规范和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办法共十七条,以下是全文及官方权威“条文释义”!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附条文释义)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旧村庄全面
2、改造成本核算标准,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的核算方式,科学测算项目改造成本,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和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编制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阶段对旧村庄进行的全面改造复建安置成本核算。【说明】本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阶段。第三条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主要包括前期费、临迁费、拆运费、复建费、农转用及不可预见费等。前款所称前期费是指包含基础数据调查费、片区策划方案编制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在内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说明】本条前款是根据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
3、办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旧村庄改造成本的构成进行列举式概括说明。第二款是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十六条“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第二十三条“纳入城市更新片区实施计划的区域,应当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第二十九条“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并结合近年来“三旧”改造实践的实际情况,将此类前期工作费用列入改造成本。第四条现状建筑拆运费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核算(包括含拆卸、余泥排放等费用);搬家补偿费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核算(含搬出、搬进费用);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需迁移的,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迁移费。【说明】本条沿用了2012
4、年8月“三旧”办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改造成本核算指引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48号,下称“原指引”)中第六点的相关内容。第五条历史建筑保护费用(迁建或修缮)根据具体的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并计入改造成本。【说明】本条沿用了“原指引”中第七点的相关内容。第六条在不突破规划建筑总量的情况下,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安置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栋”或者“户”两种方式进行核定。住宅复建总量不含住宅公建配套建筑面积。(一)以“栋”的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栋住宅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合法住宅建筑的总栋数,或以合法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3.5倍,并以不超过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二)以“户”的方式核定的
5、,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户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的总户数进行核定。“户”的核定标准按照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上所称“合法住宅建筑”指有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2007年6月30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或区政府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等文件的住宅建筑。【说明】本条在“原指引”第一点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民安置住宅复建总量上限应按照户均不超过宅基地房屋基准建筑面积(240平方米至280平方米)控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依据是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安置住宅复建改造成本的核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合法住宅建筑与2007
6、年6月30日前建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三层半以下住宅建筑的总量不超过核定复建总量的,准予按照按1:1复建,并计入改造成本;其与复建总量差额可作为安置住宅权益面积予以复建,权益面积建安费用由村民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二)合法住宅建筑与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三层半以下住宅建筑的总量超过核定复建总量的,按核定复建总量复建,超出面积可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或在不超过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的前提下,可按照住宅租金收益和物业租金收益相当的原则,按比例折算转化为集体商业物业,计入改造成本。(三)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三层半以下住宅建筑的总量之外的建筑
7、,可按每平方米1500元核算给予建安成本补偿,计入改造成本。(四)2007年6月30日后建成的违法建筑,不计入改造成本。村民户籍证明应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其中用于核算住宅权益建筑面积的村民户数应由区按“户”的条件审核确认。【说明】本条在“原指引”第一点相关内容基础上,根据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重新进行了分类调整。“原指引”为:“有证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的历史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现状房屋不超过三层半部分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
8、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可给予建安成本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一律拆除不予复建,可给予建安成本补偿。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无合法证明的村民住宅一律拆除,不予补偿。”第八条旧村庄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可按现有建筑面积或用地范围两种方式核定。(一)以现有建筑面积方式核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合法建筑面积按1:1核定复建量;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无合法证明的建筑,按照现有建筑面积2:1核定复建量,剩余面积可按建安成本价计入改造成本;2007年6月30日后建成的违法建筑,不予核定。(二)以用地范围方式核定的,包括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的村级工业园、堆场、货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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