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1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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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159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159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的通知1996年3月18日 电建1996159号 为适应我国火电建设大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部将1993年颁布的火力发
2、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 工验收规程修订为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颁发给 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建设协调司。附件: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附件: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1 总 则1.1 为适应我国火电建设大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 作,提高火电工程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国电力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各类
3、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 。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国外引进项目、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或中外合 资项目,应按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启动和验收。1.3 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进行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每期工程全部竣工后 ,必须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1.4 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批准文件、设 计图纸、设备合同,电力部及国家颁发的有关火电建设的现行的标准、规程和法规等为依据 。 1.5 每台机组都应按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机组的标准进行考核。 1.6 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频机构监频认可的机组,不能启动,不能并网。 1.7 具备移交生产条件
4、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1.8 各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要求,结合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 机组启动试运 2.1 通则 2.1.1 机组的启动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 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2.1.2 机组的启动试运一般分“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三个阶段。 2.1.3 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工作,必须由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进
5、行审议、决策。 2.1.4 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调试工作,应按电力部颁发的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调试规定)进行。机组启动试运的验收评定应按电力部颁发的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进行,合格后移交试生产。2.2 组织分工 2.2.1 启动验收委员会: 一般由投资方、建设、质监、锅监、监理、施工、调试、生产、设计、电网调度、制造 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组成人员名单,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启委会必须在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 作,直到办完移交试生产手续为止。启委会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审议试运指挥部有
6、关 机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的江报、协调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动的时间和其它 有关事宜;在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整套启动试运和交接验收情况的汇报 、协调整套启动试运后的未完事项、决定机组移交试生产后的有关事宜、主持移交试生产的 签字仪式、办理交接手续。2.2.2 试运指挥部: 由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组成。设总指挥一名,由工程主管单位任命。副总指挥若干名,由总指挥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任职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试运指挥部一般应从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完移交生产手续为止。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机组启动试运工作;对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
7、效益全面负责;审批启动调式方案和措施;启委会成立后,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筹备启委会全体会议,启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启委会主持整套启动试运的常务指挥工作;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领导、检查和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检查和协调试运指挥部各组及各阶段的交接签证工作。试运指挥部下设: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准备组、综合组、试生产组。根据工作需要,各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的成员,一般由总指挥与有关单位协商任命,并报工程主管单位备案。2.2.2.1 分部试运组:一般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应邀请主要设备厂派员参加。设组长
8、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主体施工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分部试运阶段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和指挥领导工作;组织和办理分部试运后验收签证及资料的交接等。 2.2.2.2 整套试运组: 一般由调试、施工、生产、建设、设计、监理、制造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须由主体调试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两名,须由施工和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实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提出整套启动试运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全面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2.2.2.3 验收检查组: 一般由建设、施工、生产、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
9、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和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评定结果、安装调试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核查和交接工作;组织对厂区外与市政、公交有关工程的验收或核查其验收评定结果;协调设备材料、备品配 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清点移交工作等。 2.2.2.4 生产准备组: 一般由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有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成一般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生产准备工作,包括:运行和检修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配备情况。2.2.2.5 综合组:
10、 一般由建设、施工、生产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试运指挥部的文秘、资料和后勤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发布试运信息;核查协调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和治安保卫工作等。2.2.2.6 试生产组: 一般由生产、调试、建设、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主要设备厂应派员参加。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试生产阶段的调试,消缺和实施未完项目等。 2.2.3 参与机组启动试运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2.2.3.1 建设单位应全面协助试支指挥部作好机组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
11、, 参加试运各阶段的工作的检查协调、交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 的问题和外部关系等。2.2.3.2 施工单位应完成启动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及试运中临时设施的施工;配 合机组整套启动的调式工作;编审分部试运阶段的方案和措施,负责完成分部试运工作及分 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提交分部试运阶段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做好试运设备与运行或 施工中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机组移交试生产前,负责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治安保卫、 消缺检修和文明启动等工作。在试生产阶段,仍负责消除施工缺陷;提交与机组配套的所有 文件资料、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等。2.2.3.3 调试单位应按合同负责编制调试大纲、分
12、系统及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的方案 和措施;提出或复审分部试运阶段的调试方案和措施;参加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全面检 查启动机组所有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按合同组织协调并完成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调试工 作。负责提出解决启动试运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填写调整试运质量验评表,提出 调试报告和调试工作总结。2.2.3.4 生产单位应在机组整套启动前,负责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一般包括 燃料、水、汽、气、酸、碱等物资的供应;负责提供电气、热控等设备的运行整定值;参加 分部试运及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做好运行设备与试运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在启动试运 中,负责设备代管和单机试运后的启停操作、运行调整、事故处
13、理和文明生产,对运行中发 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移交试生产后,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 作等。 2.2.3.5 设计单位应负责必要的设计修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 2.2.3.6 制造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保证设备性能;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处理制造厂应负责解决的问题;协助处理非责任性的设备问题等。 2.2.3.7 电网调试部门应及时提供归其管辖的主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 检查并网机线的通信、远动、保护、自动化和运行方式等实施情况;审批机组的并网请 求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试验方案,发布并网或解列命令等。 2.2.3.8 质监部门应按规定对机组启动试运进行质量监督
14、。 2.2.3.9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监理工作。 2.3 分部试运阶段 2.3.1 分部试运阶段应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 2.3.2 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 单机试运是指单台辅机的试运。分系统试运是指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 2.3.3 分部试过应具备的条件是: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工并按验标验收 合格;试行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组 织落实,人员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2.3.4 分部试运应由施工单位牵头,在调试等有关单位
15、配合下完成。分系统试运中 的调试工作一般由调试单位完成。 2.3.5 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合格后,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 2.3.6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实施单位负责整理、提供。 2.3.7 分部试支项目试运合格后,一般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等单位及时进行验收签证(见附表一)。 2.3.8 合同规定由设备制造厂负责单体调试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生产等单位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 2.3.9 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如生产或试行需要继续运行时,一般由生产单位代管。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施工单位消除,其它缺陷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等有关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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