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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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地下空间第四节开发强度第五节绿地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高度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建筑退让18第四节建筑设计控制18第四章市政工程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24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24第二节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第三节管线综合第四节竖向设计第五章村庄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其他规定42第六章城市景观与环境43第一节街景43第二节公共开放空间第三节建筑景观第七章
2、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第八章附则附录附录一相关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表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137-90)附表2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乡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嵊州市行政区域范围。1.3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本技术规定执行。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与市政府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
3、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附表1)执行。根据本市用地使用实情,附表1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执行: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补充表2.1.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
4、表2)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土地使用原则上应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其用途。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在符合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规定的前提下,应先调整规划,具体可参照以下原则执行:(一)对符合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调整用地使用性质。(二)对不符合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应按规划调整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同意。(三)对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调整,应在符合规划设计
5、和确保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二节建设用地2.2.1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用地红线与土地使用权证标注的界限一致时,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当用地红线与土地使用权证标注的界限不一致时,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当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建设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证应按用地红线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办理。(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
6、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第一款明确的面积计算。(三)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2.2.2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表2-2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2.2.3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7、批准后按方案实施。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筑的建设项目,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00平方米。2.2.4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社区用房原则上按每个社区配置一至两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位置相对均匀进行配置。社区用房建筑平面设计应有利于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安排,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设置独立出入口连接至城市道路,经验收合格后房屋产权无偿提供给嵊州市建设局。(二)工业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8、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三)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三节地下空间2.3.1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
9、应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2.3.2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一)地下停车场(库)。1.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2.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3.地下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不得妨碍地面交通。(二)地下商场(街)。1.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
10、使用及管理。2.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3.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三)人行地道。1.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2.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四)地下设施及通风井。1.道路红线内严控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的设置。2.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宜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设置。其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
11、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3.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第四节开发强度2.4.1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2.4.2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地块前期研究,具体指导地块实施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编制。2.4.3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2-3地面建筑容量控制表注: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及相
12、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以上控制指标不针对村民建房。2.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层级的建设项目,可按不同层级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将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3.最低容积率控制按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执行。4.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
13、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6.历史保护区内地面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7.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第五节绿地2.5.1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表2-4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注:1.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仓储等应适当提高绿地率指标。2.其他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尽可能提高绿地率。3.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
14、的详细规划执行。4.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第4项。2.5.2(一)城市沿江河的绿带宽度按有关水利专业规划确定的绿带控制,无相关规划时,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河道:曹娥江,长乐江,澄潭江,新昌江,黄泽江中心城区段建筑后退宽度要求不小于80米、围墙后退宽度不小于70米(包括堤坝,堤坝宽度从马道外侧算起)。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20米。乡镇可酌情降低,最少建筑后退不小于60米、围墙后退不小于50米。一般河道:大于等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10米;宽度小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5米。(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两侧应设置一定规模的防护绿带;高速公路两侧设置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带。
15、2.5.3鼓励在建设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可采取多种绿化形式,乔、灌、藤、花、草等合理搭配,形成良好绿化覆盖效果。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为满足乔木种植需要,用地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室用地范围内应有不少于5%的面积不得挖空或进行挖深处理,适于乔木种植。2.5.4城市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高度3.1.1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3.1.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
16、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3.1.3历史街区及其它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高度应符合各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古迹保护及相应的建设控制要求的规定。3.1.4一般区域内,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沿主要河道两岸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第二节建筑间距3.2.1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环保、
17、防灾、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3.2.2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标准应保证受遮挡住宅建筑的大寒日日照标准不少于3小时,拆迁改造项目(拆迁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少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二)平行布置的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住宅时,其大寒日3小时标准的正南向日照间距按H/D不小于1:1.22控制,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正南向日照间距按H/D不小于1:1.14控制,其中北侧的架空层和非住宅用房允许折减住宅日照间距,但最大建筑折减高度不得大于5.1米。(三)
18、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多层住宅的日照间距不小于1:0.8,且最小不低于14米。(五)低、多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0.9倍;(3)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的住宅建筑控制。(六)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3-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3-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当地正
19、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七)相邻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宜符合表3-2的规定。表3-2住宅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注:历史街区保护区内建筑,其间距应符合历史街区保护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如需突破最小值的,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八)住宅套型应具备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居室,四居室以上住宅每套至少有两间居室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九)高度大于4米的围墙对住宅建筑的日照产生遮挡时,也应确定为遮挡建筑;遮挡建筑的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架、挑檐、阳台等所有对日照有影响的构配件均应作为遮挡
20、建筑的组成部分。(十)车库、燃气调压站和高度不超过5米的单层门卫等附属建筑物与住宅建筑正、背面间距应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山墙的端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十一)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控制为: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小于3.5米,多层与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多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3.2.3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按冬至日9:00-15:00间获得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
21、房和活动场地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本条所述建筑类型在方案设计阶段均应进行日照分析。3.2.4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且最小正向间距宜符合表3-3的规定:表3-3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住:非住宅用地内设集体宿舍的,其间距应适当扩大。对同一地块内、不涉及相邻地块间距的可酌情降低。3.2.5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一)大、中、小学的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按住宅建筑控制。(二)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进行控制。3.2.6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或因不可抗力
22、原因损坏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需进行翻建、改建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原有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第三节建筑退让3.3.1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节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电力、防灾和交通安全等专业规范。3.3.2沿建筑基地边界(不含沿道路边线)布置的各类地上建筑,有详细规划的按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其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按表3-4的要求控制。表3-4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m)注:1.表中建筑类别是指基地边界以外的建筑物。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离界
23、距离按正向离界距离控制。(一)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基地内外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或消防等安全间距时,应按日照间距或安全间距的要求进行控制。(二)当用地红线和道路规划红线线形一致时,其退让距离按表3-5要求控制。(三)当建筑基地边界为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等时,退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定3.3.33.3.10之规定要求。3.3.3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一般情况下按表3-5的要求控制。表3-5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米)注:道路等级按表4-1确定。涉及不同道路等级时,按高一等级道路后退要求取值;涉及到道路边设置宽度不小于8米的绿带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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