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贷款实际操作规章制度.doc
政府采购融资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融资产品是指村镇银行为了满足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融资需求所开发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条件下,以政府采购中心为授信主体的融资业务。第二条 此操作规程内所指政府采购为县(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中心。第三条 采购项目必须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章 贷款基本资料第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与我行合作时应提供的基本资料:1、采购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证明;2、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单及相关基本资料;3、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证照、法人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4、融资申请书;5、我行要求的其它文件。第五条 供应商应向我行提供的基本资料(下述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1、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5、贷款卡复印件;6、公司章程及验(增)资报告复印件;7、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原件、复印件;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总体授信额度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授信额度不高于政府采购中心年采购预算。 第七条 授信额度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遇有财政预算分年下拨,按照财政预算拨付年份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第八条 贷款利率由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与我行协商确定,贷款利息由采购供应商支付, 如发生逾期,逾期支付违约金按照我行与政府及企业签订的三方协议条款执行,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逾期罚息规定标准执行。第九条 贷款归还方式可按照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灵活掌握,在贷款到期日十日前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还款事宜,如遇特殊情况政府采购中心延迟付款,可在保证我行利益的情况下,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解决方案。 第四章 贷款担保及支付第十条 以政府采购款项作为还款保证。第十一条 所有贷款款项直接汇予采购供应商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禁止直接给予政府采购中心。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各环节操作流程如下:任务名称岗位流程描述主动营销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对该产品进行主动营销。提交材料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如下资料:1、采购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证明。2、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单及相关基本资料。3、我行需要的其他资料。商议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基本内容客户经理与政府采购中心商议合作的基本内容,包括:1、业务运营方式;2、贷款额度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3、出现采购产品或服务质量纠纷时的处理方式;4、贷款人认为有必要与政府采购中心商议的其它内容。调查评估客户经理主要是供应商评价、业务评价、可行性评估,调查和评估分析的具体内容包括:1、主体合规性调查:(1)借款主体的合规性;(2)采购项目的合规性。2、对采购中心的评估分析。重点调查地方财政的收支情况,以往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流程。本次采购项目委托方,调查交易背景是否真实,调查委托方资金自筹备及财政拨款情况,预计采购资金回款时间及金额情况。3、对供应商的评估分析。供应商以往与政府采购中心的合作情况、供应商是否具备偿还利息的能力及意愿。是否签订采购合同,了解采购货物的产地、制造商及品质数量。是否持有中标通知书。完成调查报告并整理上报客户经理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业务,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出具书面授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应包含授信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服务收费、还款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并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初审部门经理业务部门经理结合贷前调查报告,综合评定该笔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性,提出该笔贷款的意见。审核风险合规风险合规部门人员对其业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要点为: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况;采购项目列入财政预算情况;财政历年支付集中采购资金的及时性和足额性;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程度。对审查情况形成材料报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所有政府中心采购贷款授信,无论额度大小,均通过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审批有权审批人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授信额度,由有权审批人签字审批后执行。签订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客户经理对于审批未通过的业务,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对于通过的授信业务,客户经理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等各项合同。1、合同签订前,应注意提请政府采购中心谨慎审阅各项文本的详细内容;2、贷款签章。贷款经最终审批后,方可加盖贷款人业务公章。完成采购合同供应商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向采购中心提交产品或服务。质量确认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确认供应商提交的产品或服务。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并得到采购中心的质量确认后,与我行签订政府采购三方合作协议作为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签订*银行贷款支付委托书。出具提款通知书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向我行出具提款通知书。放款审核审核岗1、放款审核人员审核放款手续,审核无误后,由放款操作人员打印出账通知书;2、放款审核人员应当将放款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档保管,包括:材料清单、出账通知书、授信额度情况一览表等;3、审核清单包括:1) 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原件、复印件;2) 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3) 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书(专夹保管);4) 出账通知书;5) 出账通知书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账务处理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提款通知书、借据、出账通知书无误后办理账务处理,将款项汇入供应商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通知采购中心、客户客户经理会计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后,通知政府采购中心和客户款项已拨付。用款供应商供应商提款须经客户经理同意。档案管理及归档档案管理岗客户经理整理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保管。客户经理依据资金使用情况登记流动资金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台账。风险分类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对贷款划分风险分类,参见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贷后管理客户经理1、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有计划的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跟踪管理。主要是与政府采购中心保持联系。了解相关款项的落实情况。2、贷款按合同规定到期而未归还的(包括按月还款未归还的),视为逾期。客户经理应在逾期后七日内,以电话或通知书等方式通知政府采购中心了解有关情况;3、贷款归还方式可按照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灵活掌握,在贷款到期日十日前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还款事宜,如遇特殊情况政府采购中心延迟付款,可在保证我行利益的情况下,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解决方案。归档档案管理岗档案管理岗将相关资料归档保管。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的要点在于与政府采购中心对于还款时间和金额的确定以及贷款出现逾期后的处理方式。第十四条 应将风险控制前置,在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责任及权利。第七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此规程由888负责制定及解释。第十六条 此规程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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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融资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融资产品是指村镇银行为了满足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融资需求所开发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条件下,以政府采购中心为授信主体的融资业务。
第二条 此操作规程内所指政府采购为县(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中心。
第三条 采购项目必须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章 贷款基本资料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与我行合作时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采购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证明;
2、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单及相关基本资料;
3、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证照、法人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
4、融资申请书;
5、我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 供应商应向我行提供的基本资料(下述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1、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5、贷款卡复印件;
6、公司章程及验(增)资报告复印件;
7、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总体授信额度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授信额度不高于政府采购中心年采购预算。
第七条 授信额度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遇有财政预算分年下拨,按照财政预算拨付年份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由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与我行协商确定,贷款利息由采购供应商支付, 如发生逾期,逾期支付违约金按照我行与政府及企业签订的三方协议条款执行,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逾期罚息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贷款归还方式可按照《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灵活掌握,在贷款到期日十日前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还款事宜,如遇特殊情况政府采购中心延迟付款,可在保证我行利益的情况下,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解决方案。
第四章 贷款担保及支付
第十条 以政府采购款项作为还款保证。
第十一条 所有贷款款项直接汇予采购供应商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禁止直接给予政府采购中心。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各环节操作流程如下:
任务名称
岗位
流程描述
主动营销
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对该产品进行主动营销。
提交材料
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1、采购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证明。
2、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单及相关基本资料。
3、我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商议《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基本内容
客户经理
与政府采购中心商议合作的基本内容,包括:
1、业务运营方式;
2、贷款额度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3、出现采购产品或服务质量纠纷时的处理方式;
4、贷款人认为有必要与政府采购中心商议的其它内容。
调查评估
客户经理
主要是供应商评价、业务评价、可行性评估,调查和评估分析的具体内容包括:
1、主体合规性调查:
(1)借款主体的合规性;
(2)采购项目的合规性。
2、对采购中心的评估分析。重点调查地方财政的收支情况,以往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流程。本次采购项目委托方,调查交易背景是否真实,调查委托方资金自筹备及财政拨款情况,预计采购资金回款时间及金额情况。
3、对供应商的评估分析。供应商以往与政府采购中心的合作情况、供应商是否具备偿还利息的能力及意愿。是否签订采购合同,了解采购货物的产地、制造商及品质数量。是否持有中标通知书。
完成调查报告并整理上报
客户经理
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业务,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出具书面《授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应包含授信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服务收费、还款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并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初审
部门经理
业务部门经理结合贷前调查报告,综合评定该笔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性,提出该笔贷款的意见。
审核
风险合规
风险合规部门人员对其业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要点为: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况;采购项目列入财政预算情况;财政历年支付集中采购资金的及时性和足额性;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程度。对审查情况形成材料报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所有政府中心采购贷款授信,无论额度大小,均通过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审批
有权审批人
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授信额度,由有权审批人签字审批后执行。
签订《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
客户经理
对于审批未通过的业务,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对于通过的授信业务,客户经理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等各项合同。
1、合同签订前,应注意提请政府采购中心谨慎审阅各项文本的详细内容;
2、贷款签章。贷款经最终审批后,方可加盖贷款人业务公章。
完成采购合同
供应商
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向采购中心提交产品或服务。
质量确认
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确认供应商提交的产品或服务。
签订三方协议
供应商
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并得到采购中心的质量确认后,与我行签订《政府采购三方合作协议》作为《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签订《**银行贷款支付委托书》。
出具提款通知书
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向我行出具《提款通知书》。
放款审核
审核岗
1、放款审核人员审核放款手续,审核无误后,由放款操作人员打印《出账通知书》;
2、放款审核人员应当将放款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档保管,包括:材料清单、出账通知书、授信额度情况一览表等;
3、审核清单包括:
1) 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2) 《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
3) 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4) 《出账通知书》;
5) 出账通知书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账务处理
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审核《提款通知书》、借据、《出账通知书》无误后办理账务处理,将款项汇入供应商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通知采购中心、客户
客户经理
会计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后,通知政府采购中心和客户款项已拨付。
用款
供应商
供应商提款须经客户经理同意。
档案管理及归档
档案管理岗
客户经理整理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保管。客户经理依据资金使用情况登记《流动资金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台账》。
风险分类
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对贷款划分风险分类,参见《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贷后管理
客户经理
1、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有计划的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跟踪管理。主要是与政府采购中心保持联系。了解相关款项的落实情况。
2、贷款按合同规定到期而未归还的(包括按月还款未归还的),视为逾期。客户经理应在逾期后七日内,以电话或通知书等方式通知政府采购中心了解有关情况;
3、贷款归还方式可按照《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灵活掌握,在贷款到期日十日前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还款事宜,如遇特殊情况政府采购中心延迟付款,可在保证我行利益的情况下,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解决方案。
归档
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将相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的要点在于与政府采购中心对于还款时间和金额的确定以及贷款出现逾期后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应将风险控制前置,在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责任及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此规程由888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十六条 此规程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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