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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自然人(法人)独资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参考格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自然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
2、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现住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现住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如有非货币出
3、资请参考此处填写:货币出资 万元,占总股本比例为 %;实物出资 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无形资产出资 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出资时间: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足额缴纳。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聘任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
4、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一条 股东做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备置于公司。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聘任,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股东同意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第十六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6、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聘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同意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
7、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五)向股东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任期 三年,由股东聘任产生,任期届满,经股东同意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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