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取得预售收入的账务处理(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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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公司取得预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完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进行调整。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
3、低于3%。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在不增设会计科目的情况下,对预收账款应缴纳税费,根据其纳税环节,分别通过“预付账款”(开发建设周期预计超过1年时也可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来核算。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按照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也就是说,这部分预收账款未来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时,不再计
4、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零。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减少企业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基本案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及其销售。公司于2008年1月开发了“绿色家园”项目,整个工程于2008年底全部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在项目竣工前,预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4000万元,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缴纳预售收入的相关税费外,还依据当地规定按预收账款的1%预缴土地增值税40万元。项目竣工后,商品房全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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