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最新QS规定(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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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质量认证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提高许可质量,经组织专家论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第129号令)和总局对广东省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总局质检办食函2010835号)有关规定,以非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
2、,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 二、食品原料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原料半成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225号)明确答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的生产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利用新原料从事食品加工,首先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食品归类问题,原则上按其生产工艺及原料属性对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食品归类进行划分,如果对照细则无法
3、界定食品类别,可以归入其他食品进行管理,现场审查参照审查通则、产品标准及企业实际工艺执行。另有一些产品虽然可以作为食品原料或可供人直接使用,但该产品在我国没有相应食用习惯,此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应首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安全评价证明其使用安全性或者证明其可以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再依据批复内容视情按程序予以办理。 三、新资源食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但须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申请新资源食品生产许可时,应提交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工艺、质
4、量标准、使用范围等相关资料,以及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生产新资源食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材料。企业生产新资源食品执行备案的企业标准时,标准中应包含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并且应作为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予以控制。 2、企业产品进行许可检验时,原则上应选择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食品发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针对目前具备新资源食品特征性指标检验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较少,如果企业选择的发证检验机构没有新资源食品特征性指标资质,可仅此指标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由发证检验机构合并出具。 3、企业申请新资源食品时,产品的工艺、原料、性质等应与卫生部门公告完全一致,不一致的须经卫生部门重新确认后予
5、以办理。 4、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撤回已批准的食品生产许可。 5、新资源食品中属食用农产品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四、阿胶及阿胶制品是否纳入发证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阿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阿胶不能纳入发证范围。阿胶制品(以阿胶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辅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可以纳入发证范围,但应关注其产品名称是否能够反映产品真实属性,不能有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或与纯阿胶概念混淆的信息。 五、工业用果蔬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原料半成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225
6、号)的答复,工业用果蔬汁应纳入许可范围。 但由于此类产品是作为食品工业原料进行销售的,多数情况下为大包装形式,其产品包装多为25升的耐高温塑料桶,该桶的灌装口是一种非对称型设计,对灌装大包装工业用果蔬汁而言,目前国内尚未有全自动灌装机灌装该包装桶。考虑到企业生产产品的实际情况,对于大包装产品,灌装设备可根据实际工艺进行审查,但企业应从人员、灌装环境、设备消毒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产品不能受到污染。 六、关于胶囊等产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第二条规定,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其名称、形态、食用方
7、法极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品或药品误导的产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食品,该类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 七、关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问题 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不能加入到普通食品中,卫生部已经批复作为新资源食品或转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除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就此问题,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对配制酒产品要重点关注。 八、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判定产品是
8、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标准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不仅影响生产许可工作质量,也不能保证发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在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应对企业标准涉及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在食品生产许可受理环节,市局工作人员应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产品名称是否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是否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规定,是否将产品的特征性指标作为出厂检验项目予以控制,标准中涉及产品安全性的指标是否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等。如发现企业标准中存在以上或其他问题,应明确存在的问题,提出补正意见,按照补正程序进行补正。如有问题难以把握,及时报省局许可办。
9、 2、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环节发现:一是企业标准中的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则依据审查记录表中1.9采购验证制度条款内容,判该企业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规定,二是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无产品的特征性指标或不能对食品质量有效控制、标准中涉及产品安全性的指标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等其他问题,按照“1.5.2条款予以判定,判该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结论为不符合。如有问题难以把握,审查员及时反馈审查组织部门,待审查组织部门请示许可办后另行处理。 3、许可检验过程中发现企业标准存在严重问题,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其他问题报许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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