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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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为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负责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的具体事项。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第三条 网站所有者应当根据所拥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填写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项目。第四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网站名称、网站的域名、网站的IP地址、网站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
2、地址、网站联系办法等。第三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申请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或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邮寄申请;(二)当面申请。第六条 申请人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依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加盖登记机关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对网站所
3、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六)申请网站名称登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有填写错误或与在线提交的备案登记内容不符的,由备案机关责令申请人在十五日内修改并重新报送。第八条 备案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书面审查合格后,向其发送备案登记电子标识。申请人应当在下载电子标识十五日内将其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角。第九条 电子标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网站名称、经营性网站联系办法及其它相关内容。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正确安装电子标识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对电子标识进行
4、修改时,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备案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操作。经营性网站电子标识被撤销时,网站所有者应在接到备案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第四章 网站名称备案登记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一)属于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须提交各自机构合法成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二)属于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驰名商标所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其他网站所有者申请登记的网站名称含有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内容的,除提交本条(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权利人出具的名称使用授权书。第十二条 申请以“中国”、“国家”、“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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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经营 网站 备案 登记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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